國際私法的對象、方法與范圍問題
內容摘要:本文結合技術革命對國際民商事交流的影響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發
展的實際情況,主張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國際私法的對象和方法問題。
關鍵詞: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調整方法,沖突規范,統一實體法
無論是作為一個部門法,還是作為一個部門法學,國際私法都有著悠久歷史。
一般認為,完整國際私法的理論體系產生于中世紀,其標志就是巴托魯斯提出的
“法則區別說”。盡管如此,國際私法尚有諸多基本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德國著
名法學家康恩(FranzKahn)曾指出,國際私法是從書名頁開始就存在爭議的
學科。在我國,對國際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樣情況。舊中國國際私法學領域如
此,現在也是如此。但國際私法的所有各類爭議,首先是從國際私法的對象
及方法開始的,也正是基于對國際私法對象和方法問題的認識不同,學者們在國
際私法范圍問題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認識。
筆者擬從技術革命對國際私法的影響這一角度,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理論分歧現狀
從以下關于國際私法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學者們在國際私法對象及方法問題
上的分歧。
德國學者努斯鮑姆在其《國際私法原理》一書中指出:“國際私法,或沖突
法,從廣義上講,是處理涉外關系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國第一本統編《國際
私法》教材也認為:“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的部門。”這一
定義是從國際私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著眼的。
德國學者馬丁。沃爾夫則認為,國際私法就是“在同時有效的法律體系中,
決定哪個法律體系應該適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實”。我國李浩培先生也認為,國
際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相互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
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這一定義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考慮
的。
英國學者切希爾和諾斯認為,國際私法是在處理涉外案件時判定:第一,法
院在什么條件下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第二,應適用哪國法律來確定各類案件的當
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三,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承認外國判決,以及在什么條件下外
國判決所賦予的權利可以在英國得到執行。顯然,這一定義是從司法角度并結
合國際私法的內容或規范來進行的。
另外,還有其他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國際私法是以直接規范和間接規
范相結合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并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
突的法律部門。”(2)“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
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最基本的規范,同時包括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規范、避免或消滅法律沖突的統一實體法規范、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序規
范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兩個定義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
門,而且,國際私法的規范包含統一實體法;(3)“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
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為核心,
由法律適用規范、規定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所組成,并通過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
程序進行司法保護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這一定義也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
的一個部門,但統一實體法規范不是國際私法的規范;(4)“國際私法是調整國
際交往中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國際法的一個部門。它是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
規范,調整不同國家之間法律沖突的、確定國際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具體權利和
義務的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以及解決國際民事爭議的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
規范的總稱。”[11]這一定義與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點在于,它強調
國際私法是國際法的一個部門。以上四種定義都是從綜合角度來考慮的。
可見,關于國際私法的對象問題,雖然學者們都認為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
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但在調整對象的范圍上,則存在差別。一種主張國際私法
的對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另一種則主張國際私法的對象只是會產生
法律沖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基于對國際私法對象的認識,理論界關于國際私法的方法問題,同樣存在兩
種觀點。一種認為國際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調整方法;[12]另一種則認為國際
私法的方法只有或主要是間接調整方法。[13]
與對國際私法對象和方法問題的認識相對應,關于國際私法的范圍問題,理
論界也分別有不同主張:(1)國際私法的范圍僅局限于沖突規范。持這種觀點的
可以德國、奧地利、瑞士、北歐國家以及日本等國為代表;(2)國際私法由管轄
權規范、沖突規范和外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規范構成。這是以英國、
美國、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的主張;(3)國際私法的范圍
包括國籍規范、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及國際民商事管轄權規范。
這是以法國和意大利為代表的拉丁法系國家的看法;
二、基于技術革命的影響所形成的認識
一般認為,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即人與人關系中
的意志行為。[14]在認識法律的調整對象時,一般應注意的是:社會關系只有
表現為通過人們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關系時,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并非所
有的社會關系都是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的調整對象是已被法律調整的或客觀上
要求法律調整的具體的意志社會關系。或者說法律的調整對象是客觀上能夠“接
受”法律調整,而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又有必要對之進行法律調整的意志社會關
系;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調整的對象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某
些社會關系可能會從生活中消失,或者雖未消失但已喪失進行法律調整的必要,
而某些新社會關系產生,則迫切要求法律對其予以調整。法律調整對象的主要發
展傾向是擴大和加深。這里所說的“擴大”,是指法律調整對象范圍的擴大。而
“加深”則是指對法律調整的質的要求提高,即要求法律上有更為準確、系密的
規定,要求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
同樣,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社會發展的最直接的結果可歸結為兩個方面。其
一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范圍呈不斷擴大趨勢并需要相應的部門法對其進行
調整;其二是國際社會對以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即國際私
法)所提出的質的要求也有不斷提高的趨勢。這樣,以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為對
象的國際私法,只有順應國際民事法律關系發展的現實,才能較好地服務于各國
的對外政策,才能維護或重構國際民商事交往秩序。
從國際層面出發,對涉外民商事關系在各個歷史時期的發展可作如下歸納:
在13世紀以前的漫長歲月里,各國間民事交往的數量極少,國際私法產生
的基本條件尚未具備。即使古羅馬時期就出現了所謂的“萬民法”,[15]但有
學者認為,“在羅馬之世,絕無國際私法之存在。”[16]
從13世紀開始,人類科技水平才有了較大提高,某些國家的生產力有了一
定發展,國家間的經濟貿易開始成為國內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國際民事交
往在量上有了一定變化。13世紀以后,由于造船業的發展,意大利北部的城市
國家成為東西方貿易的中心。但當時的國際貿易是相當有限的。[17]新航路開
辟后到16-18世紀,國際貿易中心從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
總之,在13-18世紀中葉,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范圍主要局限于外國自然人
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婚姻家庭、財產繼承等問題;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
涉外合同與涉外貨物運輸保險才開始萌芽。
18世紀60年代開始的以蒸汽機的發明和使用為標志的第一次技術革命,創
造了巨大的生產力,并引起了產業革命,其最主要的后果之一就是使國際經濟貿
易關系有了新的發展。到19世紀70年代,第一次技術革命給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帶來的變化主要表現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受第一次技術革命影響
較大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客體主要是農產品,工業品和半制
成品所占比例較小;從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所涉及的領域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
范圍已經有了較大變化。這一點可以普通法系國家早期的國際私法著作為佐證。
如威斯特萊克(Westlake)1858年《國際私法》(第二版)所講的內容依次為:
自然人的身份及能力與監護問題;結婚、離婚與準正;動產繼承;破產;動產與
不動產;管轄權的一般概念;國內與國際管轄權;契約;債務的轉移和消滅;住
所;國籍;外國公司;外國判決與程序等內容。[18]戴賽的《沖突法》于1896
年首次出版,可以說,該書是對18世紀60年代至19世紀70年代國際私法對涉
外民事法律關系調整情況的總結。戴賽在其著作中主要講了自然人的身份、能力、
住所和國籍問題;法人國籍、能力及破產問題;婚姻家庭關系及繼承問題;侵權
行為以及各種合同關系等問題。[19]
19世紀70年代后,出現了一系列的技術發明。如湯姆士煉鋼法、蒸汽渦輪、
內燃機車、氣鉆、發電機、遠距離輸電、電燈、電車、、無線電、從煉焦煤中提
取氨、苯和人造燃料等。這些技術和發明的運用,被概稱為第二次技術革命。這
次技術革命,極大促進了交通運輸業特別是海上運輸業的發展,從而使涉外民事
法律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在20世紀以前,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其
一是量上的變化。即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總量上大為增加,有關國際貨物買賣、
運輸、保險、支付等有了空前發展;其二是主體上的變化。即法人數量和種類有
較大增加;其三是所涉及的領域擴大。即自由競爭的加劇也促進了技術、專利發
明、科學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對這種變化,有學者將之概括為三點:由于法人在
國際交往中作用的增長,法人的國籍、地位和能力問題,以及涉外代理和破產關
系,也隨之增長;由于銀行在國際交往中作用的增長,隨之發展了信貸關系和票
據關系;由于國際間文化和科學技術交往的發展,涉外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關系也隨之發展起來。[20]
20世紀50年代,以原子能、電子計算機和空間技術的發展和利用為標志的
新技術革命開始,[21]人們一般將之稱為第三次技術革命。此次技術革命對涉
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影響可歸納為宏觀方面和微觀方面。宏觀上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兩方面:其一是出現了一系列新型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國際貿易領域出現了
補償貿易和許可證貿易;在涉外合同領出現了新的外民事承攬合同關系,如對外
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等;在涉外法人問題上出現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以及外商
獨資經營等;在國際貨物運輸上出現了新的運輸形式和方式,如運輸形式上多采
用集裝箱運輸,運輸方式上則大量采取多式聯運方式;此外,在合同領域還出現
了咨詢合同關系。其二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量上進入“爆炸階段”。即在這一
時期,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無論在總量上,還是在某一具體領域,其發展速度已非
已往任何時候所能比擬。微觀上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涉外民事法
律關系的主體發生了一系列顯著變化。其主要表現為中、小公司、法人重顯活力,
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新力量;聯合和跨國公司大量出現;發展中國家的
自然人和法人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二是對涉外法律
事件和法律行為的影響,如就涉外侵權而言,出現了許多跨國環境污染問題。三
是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影響。具體表現為:工業制成品超過了初級產品客
體;用于國際流通的產品從勞動密集型產品向技術密集型產品發展;伴隨國際技
術轉讓的發展,無形客體已超過有形客體。
到20世紀90年代,人類經歷的一次意義深遠的重大技術革命就是互聯絡、
移動的廣泛運用。它不僅是人類通訊方式的改變,而且將導致經濟運行方式和人
們交際方式的變革,以及社會組織方式和結構的改變,它正逐步改變著整個經濟
和社會的面貌,人類從此進入信息時代,[22]這就會更進一步促進全球經濟的
一體化。譬如,電子商務(E-merce)的發展速度呈逐年遞增的態勢。在1996
至1997年間,通過國際互聯絡進行的商事貿易(business-to-businesstrade)
每6個月增長2倍,但1998年則是每3個月或每4個月增長2倍,有人預計到
20XX年,上貿易額每年將達到1300億美元。[23]但國際互聯絡在促進經濟迅
速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問題。[24]
通過以上我們不難看出,隨著技術革命的進步,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國際
民事法律關系)也在不斷發展變化(當然,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發展變化的原因和
條件并不僅僅是技術革命,但我們絕對不能忽視技術革命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
發展變化所起的直接作用)。國際私法只有順應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在不同發展階
段的實際,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保障或推動國際民商事交流的發展。
從國際私法發展的實際情況看,國際私法總是在隨著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發
展變化而作適時的調整。
國際私法在其產生之初,直到19世紀末,其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
主要采取的是間接調整方法。這一歷史階段,國際私法完成了從“學說法”到
“制度法”的過渡。無論是在“學說法”還是在“制度法”階段,國際私法對涉
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主要采取的是間接調整方法。但即使在這一階段,也存
在用直接調整方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如在判定某一外國人(包括外
國法人)在內國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活動權利時就必須用直接調整方法。
從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尤其是二戰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迅速發展,其
所涉及的范圍急劇擴大,而間接調整方法本身存在缺乏針對性、可預見性等方面
的缺陷,因而就有了以其他方式來順應對迅速發展著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
整的需要。也正因為此,這一時期就產生了大量的以直接方式調整涉外民事法律
關系的統一實體法規范。[25]這類統一實體法規范能避免或直接確定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因而能克服沖突規范缺乏針對性和可預見性的缺陷。此外,部分國家
還提出和制定了所謂“直接適用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為了組織和保護一國的
社會、經濟和金融結構,使一切與法院地國家有充分因而會影響法院地利益的交
往關系均受其調整。[26]
因此,對國際私法的方法問題,我們認為,應當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但這
并不能說直接調整方法完全可以取代間接調整方法。因為,從目前的情況看,規
定直接調整方法的統一實體法規范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所涉及的領域及普遍效
力上,都是相當有限的。而且,對某些領域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如涉外婚姻家庭
關系的調整,仍然將主要或完全以間接調整方法來進行。所以,同作為調整涉外
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間接調整方法和直接調整方法在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
過程中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從國際民商事交往的實際看,這種現象將存續
相當長的時期。
三、結語
基于前述,我們認為,對國際私法的范圍問題,我們一方面要立足于國際私
法這一部門法的傳統及其本身所固有的特;另一方面,我們又必須兼顧涉外民
商事法律關系發展的現實。
我國國際私法泰斗韓德培先生曾提出“機翼論”的觀點。他認為:“國際私
法就如同一架飛機一樣,其內涵是飛機的機身,其外延是飛機的兩翼。具體在國
際私法上,這內涵包括沖突法,也包括統一實體法,甚至還包括國家直接適用于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而兩翼之一則是國籍及外國人法律地位問題,這是處
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前提;另一翼則是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國際民事訴
訟及仲裁程序,這包括管轄權、司法協助、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這就形象而科學地勾畫出了國際私法的范圍。[27]首先,該觀點肯定了國際私
法的傳統性,即肯定了沖突法在現代國際私法中所仍然具有的地位;其次,該觀
點科學揭示出國際私法的發展規律,指明了現代國際私法的發展現狀。即國際統
一實體法和“直接適用的法律”已成為國際私法規范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同時,該觀點也注意到了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關聯性和系統性,即
認為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有關的規范和與解決涉外民事法律爭議有關的
規范均為國際私法的規范。
綜上,我們可以認為,國際私法是以國際關系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為調
整對象并擁有獨特調整方法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如同憲法、民法、經濟法等構
成國內法體系一樣,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等則構成國際法體系。如
果將法學學科體系劃分為國內法學體系和國際法學體系的話,那么,以國際私法
為研究對象的國際私法學就是國際法學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學。既然憲法
學、民法學和經濟法學都是法學學科中的獨立的二級學科,那么,國際私法學與
國際公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也都應當是法學學科中獨立的二級學科。因此,若將
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三者硬性捆綁,并由此建立一個所謂的
“國際法學”,然后將該“國際法學”作為一個與國內法學中的憲法學、民法學
和經濟法學等相并列的二級學科,且以此否認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
濟法學在法學學科中二級學科的地位,顯然是違背科學規律的。
注釋:
從國際私法的歷史看,主要名稱有:法則區別說
(TheoryofStatutes)、私國際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
國際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沖突法(ConflictofLaw),除
上述幾個較為普遍使用的名稱外,還有“法律選擇法”、“民法施行法”、“法
例”、“外國法之適用”、“涉外私法”、“國際民法”、“國際民商法”等,
國際私法理論上爭議之激烈,由此可見一斑。
參見陳顧遠著:《國際私法總論》(上),會文堂新記書局,1936年1月第
四版,第49~113頁。
80年代初,我國學者關于國際私法的對象、方法、范圍以及國際私法學
的體系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激烈的討論。之后,許多學者根據他們對國際私法的
這些基本問題的認識,分別形成了具有相應特的國際私法學體系。現在,學者
們在這些問題上仍然存在較大分歧。也正因為這樣,20XX年國際私法學會的年
會討論的議題之一就是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參見《中國國際私法20XX年
年會綜述》,載《法商研究》,20XX年第6期,第122-124頁。
參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
第8頁。
參見馬丁·沃爾夫著,李浩培、湯宗舜譯:《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
1988年月第一版,第22頁。
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9月
第一版,第228頁。
2thed.,
參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
一版,第22頁。
參見李雙元著:《國際私法(沖突法篇)》,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6
月第一版,第33頁。
參見張仲伯主編:《國際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
一版,第18頁。
[11]參見錢驊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5月第
SeeCheshire&orth
‘sPrivateInternationalLaw,ButterworthsLondon,1992,1
一版,第22頁。
[12]參見劉仁山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第6頁。
[13]參見劉仁山主編:《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第5頁。
[14]參見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
227頁。
[15]雖然在公元前242年,羅馬帝國就設置了外事大法官,專門處理在羅
馬的外國人之間和外國人與羅馬人只因交換關系所產生的實際問題,并由此逐漸
形成了一套規范,稱為萬民法(jusgentium)。但無論在數量、內容上,還是
在適用范圍上,萬民法都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羅馬法學家所關心的萬民法,通
常有兩重含義:一是萬民法的實際意義,即指羅馬法中既適用于羅馬公民也適用
于在羅馬的外國人的那部分法律;二是萬民法的理論涵義,即羅馬法學家所認為,
自然理性是為全人類而制定的,在全世界各國人民中應予一律遵守的規定。公元
212年頒布的安東尼尼憲令(ConstitutioAntoniniana)將羅馬公民權賦予一
切異幫人以后,萬民法與市民法之間的區別就已無實際意義了。
[16]梅仲協著:《國際私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80年6月第三版,
第23頁。
[17]在赫·赫德和德·普·韋列著的《意大利簡史》中有這樣的記載:“從
14世紀開始,‘夫蘭得爾大帆船’每年兩次從威尼斯揚帆出發,載著香料、糖、
胡椒和其他東方產品,取道直布羅陀海峽和安普敦港口和布魯日。它們在那里載
著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木材和皮貨、英國的羊毛、夫蘭德爾的呢料和法國的酒駛
回。其他東方的貨物則用馬馱,越過阿爾卑斯山,供應德國城市。”
[18]SeeJohnWestlake,PrivateInternationalLaw,William
Maxwell 
;&Son,3nd.,1880.
[19]戴賽在其《沖突法》中所闡述的合同的有關問題涉及動產、不動產、
買賣、租賃、運輸、共同海損理算、票據、利息等關系以及合同中的代理、效力、
履行、解釋和解除等問題
(,theConflictofLaw,1sted.,1896)。
這與1804年《拿破倫民法典》所涉及的合同關系相比,其范圍無疑要廣泛得多。
[20]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編:《國際私法論文集》,1984年8月,
第28頁。
[21]錢學森認為:“像電子計算機,遺傳工程、激光技術,核能、核技術,
航天技術,海洋工程等等,這些都是技術革命,所以,新技術革命不是單數,而
是復數,是一個新的技術革命。”《關于新技術革命的若干基本認識問題》,
載1984年4月2日,4月9日《世界經濟導報》。
[22]對以互聯絡和移動通訊的運用為標志的技術革命究竟是第三次革命
的繼續,還是一次獨立的新技術革命,目前尚無定論。
[23]如加拿大1997年上貿易額為8億加元,加拿大有關機構于1998年估
計,到20XX年前,上貿易將增加到
‘
327億加元。
SeeElectrionicCommerceandCanadasTaxAdministration
(AReporttotheMinisterofationalRevenuefromtheMin
ister’sAdvisoryCommitteeonElectronicCommerce),1998,
[24]譬如,伴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廣泛應用,
在合同、侵權以及管轄權等方面,就產生了許多新的沖突法問題;在國際服務貿
易領域,諸如國際旅游、跨國銀行、國際投資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務、國際服務、
國際視聽服務、國際咨詢服務、廣告及設計等服務、維修及保養和技術指導等售
后服務等,都將產生諸多新法律問題。
[25]如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在工業產權領域,有1883年《保護工
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891年《關于
商標注冊的馬德里協定》;在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有1901年《關于統一若干船舶
碰撞規則的公約》和《關于統一海上救助規則的公約》、1924年《關于統一提單
若干法律規定的公約》、1929年《關于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在
國際支付方面,有1930年《關于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1931年《關
于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此外,這一時期還產生了一定數量的國際貿易統
一慣例。二戰后,國際統一實體法大量產生,這一點在國際貿易領域尤為明
顯。參見趙承壁編著:《國際貿易統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第7-13頁。
[26]參見韓德培著:《國際私法的晚近發展趨勢》,載《中國國際法年刊》
(1988年),第14頁。
[27]參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
一版,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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