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企業年金中主要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及相應權責
【摘要】本文主要以企業年金業務為抓手,從經濟學及其法律關
系視角去分析企業年金基金中主要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是委托—代
理關系,還是信托關系,以及當事人應該以其財產承擔什么樣的法
律后果。
【關鍵詞】企業年金委托代理信托權責
企業年金業務是指按照國家勞社部有關辦法規定,具備企業年金
基金管理資格的金融單位為企業職工所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提供的相應金融服務,如受托、托管、賬管、投資等服務。在這過
程當中涉及到林林總總的當事人,包括年金繳納人、年金受益人、
年金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對年金基金進行市場投資運作的投資人,
以及勞社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中國保險業務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監督機構等等。其實,上
述主要當事人概括起來無非只有四種,即年金基金運作所必須具備
的四個資格管理人,即受托人、托管人、賬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按
照企業年金實行條例,其管理主要體現“管理與保管分開”原則,
投資人專門負責將資金進行投資運作,不接觸錢;托管人和賬管人
管理賬戶資金,對資金的安全負責,并對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必須存入指定的專用賬戶。基
金一旦成立,企業將年金基金委托于專業的年金管理公司(受托
人),受托人以企業所有人的名義將年金基金交予賬戶管理機構,
如銀行或其他具備賬戶管理資格的機構進行賬戶管理;將投資運作
本文發布于:2022-07-15 15:32:1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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