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國際法上的保護責任
一、保護責任的歷史沿革
保護責任的產生源自于對人道主義干涉理論的革新與修正,人道主義干涉
理論起源很早,早在19世紀的歐洲,歐洲列強就以保護基督教徒免遭人道主義
迫害為由對土耳其以及東歐國家進行武力干涉。但是自聯合國成立以后,聯合國
憲章下規定的不干涉內政原則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等,對人道主義干涉理論帶
來了沖擊與挑戰。聯合國憲章下僅允許聯合國安理會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采
取的集體強制和國家在遭受侵略時的自衛行為。憲章中沒有人道主義干涉可以自
發使用武力干涉他國的正當性合法性根據。人道主義干涉既不是國際習慣法,也
不是國際實在法的一部分。為了應對和解決人道主義干涉的合法性問題,響應聯
合國千年發展目標所要求達成人權保護新共識,20XX年9月加拿大政府會同部
分基金會成立了干預和國家主權問題國際委員會。
干預和國家主權問題委員會20XX年向聯合國提交了《保護的責任》的報
告,首次提出了保護責任的概念。保護責任是指主權國家有責任保護本國公民免
遭大規模屠殺、、饑餓等災難,當這些主權國家不愿或者無力這樣做的時候,
國際社會必須承擔這一保護人權的責任。保護責任的提出引起了國際社會對于人
權保護新模式的廣泛思辨與討論。20XX年12月,在第59屆聯大會議上,威脅、
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提交了《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共同的責任》的報
告。該報告重申了主權國家在保護國民人權問題上的責任與義務,明確了主權國
家無力或不愿承擔人權保護責任時,國際社會為此應積極開展工作保障人權。
20XX年3月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聯大第59屆會議上做了《大自由:實現人人共
享的發展、安全與人權》的報告,報告再次肯定了主權國家的責任,呼吁各國接
受保護的責任。20XX年9月聯大《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中要求各國應增強
人權保護的能力建設,協助國際社會履行人權保護職責,保障人權。20XX年1
月,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履行保護的責任》的報告中,提出了貫徹落實保護
責任的三項支柱,使得保護責任的內涵與具體標準更加具體與明確。至此,經過
近十多年來的實踐與發展,保護責任凝聚了國際共識,傳播了人權保護理念,與
此同時保護責任的理論框架得到了建構與發展。
二、保護責任的理論內涵
保護責任由預防責任、反應責任、重建責任三部分組成。預防責任是保護
責任的核心與基礎,在策劃干預之前應始終窮盡各種可供選擇的預防措施,并提
供相應的承諾資源。
(一)預防責任
預防責任是指消除使人民處于危險境地的內部沖突和其他人為危機的根
本原因和直接原因。通過根源性預防與直接性預防,運用國家或地區等組織的合
力,并承諾提供更多的資源,加強預防提供者與預防接受者之間的合作基礎,進
而將沖突性破壞以及其他人為災難發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以避免人權災難的發
生。
(二)反應責任
做出反應的責任是指采取適當措施以便應對涉及人類緊迫需要的局勢做
出及時反應,例如其可以采取包括像禁運、國際公訴以及在極端情況下的軍事干
預等強制性措施。保護責任意味著對迫切需要保護的人權局勢做出反應的責任。
當預防責任不能解決或者遏制人權危難的局勢,而發生人權危難的國家沒有能力
或者不愿解決處理這種危難局勢時,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更為廣泛的國際人權保護
措施。必要的國際人權保護措施中就包含了武力干預措施。
(三)重建責任
重建責任是指武力干預之后,應當提供恢復、重建以及和解等全方面的援
助,以消除傷害,恢復人權。武力干預之后,被干預國各個方面待恢復和建設,
國際社會要為被干預國建立和強化國家機構、監督選舉、促進人權、恢復發展等
創造條件,以鞏固和平和防止武裝沖突的再次發生,盡快恢復被干預國的國內秩
序,保障被干預國的人權。
三、保護責任的法理基礎
(一)源于憲章、條約、宣言規定的義務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四條規定:為保證聯合國行動的迅速有效,各會員國將
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并同意安理會在履行維持國際
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時,代表各會員國。根據憲章可知,各國應在加強自身建
設、保障民生、建立國內人權保護新秩序的同時,履行保護國民人權的責任與義
務,并通過聯合國向國際社會負責,達到共同保護人權的目的。
保護責任的義務也是國際人權公約、國際法原則、宣言以及其他人權保護
文件、國際習慣規則中的應該有之義。聯合國成立以來,以《聯合國憲章》《世
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代表的國際人權保護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尊重人權保障自由,禁止種族歧視、
侵略戰爭、種族清洗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已經成為國際人權保護的共識。保
護責任的根本宗旨也是為了保護人權,保護人類免受戰爭屠殺、種族清洗、種族
滅絕等威脅,實現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保護責任的產生是國際人權公約、宣言
中的應有之義,也是國際人權公約、宣言中保護人權義務現實化的表現。所以保
護責任與國際人權保護在目標與宗旨上具有一致性,保護責任也是國際人權條
約、宣言中的應有義務。
(二)源于國家主權的責任
保護責任理論首先肯定了主權國家對于國民人權保護的責任,承認國家在
保護人權上的主權責任是促進國際人權合作,擴大人權保護共識的前提與基礎。
傳統主權認為主權是絕對主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但是主權是不斷發展的,主
權的內涵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絕對主權理論是對國際法乃至國際社會的否定。正
如奧本海國際法所言主權是獨立的,但獨立不是一個國家無限的自由團。因此主
權是相對的,主權國家既要互相尊重彼此,又要共同遵守國際法及憲章等,要受
到國際法及憲章等的約束。
現代主權認為主權是人民的主權,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國家主權即人民主
權。主權是國家的權力,也是國家的責任。保護人權既是主權國家的義務,也是
主權國家的責任。履行主權的責任,是鞏固國家主權應盡的義務,是保護國民人
權的基本需要。主權的本質是國家利益,主權的責任是保護國家利益,履行主權
的責任,保護人權,保護人民的利益,進而才能在實現保護人權的基礎上實現國
家利益,維護國家主權與統一。
四、保護責任的國際實踐
保護責任從提出到相對完善是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過程。20XX年保護責
任在利比亞危機中的適用被認為是保護責任的第一次正式實踐。20XX年2月,
利比亞國內發生騷亂,利比亞總統卡扎菲針對反對派武裝進行了血腥鎮壓,造成
大量無辜平民傷亡,招致來自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國際社會要求利比亞當局保
護平民,履行其對平民的保護責任團。面對利比亞境內不斷惡化的國內局勢,20XX
年2月26日安理會通過了第1970號決議。決議指出利比亞當局有責任保護平民
的安全,國際社會強烈譴責針對平民的襲擊行為,明確反對利比亞當局領導煽動
的針對平民的敵意和暴力行為。但1970號決議中規定的措施未能起到遏制危機
惡化的效果。20XX年3月17日,安理會通過了針對利比亞的第1973號決議。
1973號決議決定在利比亞設立空中禁飛區,將利比亞境內針對平民的襲擊行為
定性為反人類罪,并認為利比亞當局的國內局勢已經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了嚴
重威脅。決議授權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采取行動的會員國視需要采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之后多國部隊武力介入利比亞危機,經過8個月戰爭,最終
以卡扎菲的死亡、反對派奪取政權而告終。
就保護責任在利比亞危機中的實踐來看,北約及相關國家在利比亞危機中
履行保護責任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未能切實充分履行預防責任;(2)反應責任
履行過程中未能遵守比例原則,堅守中立立場;(3)未能客觀評價各方的侵權責
任。
聯合國1970號決議中定性利比亞危機可構成危害人類罪以及1973號決議
中授權會員國視需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顯然或者當然性地表明決議為北約及
相關國家啟動保護責任提供了正當性理由和正當性授權田。綜合利比亞危機全案
來看,短短的十幾天內,安理會連續通過1970號和1973號決議顯得有些草率,
國際社會對于預防責任是否充分履行未能做出適當判斷以及在未用盡非軍事措
施的情形下就啟動進入了反應責任階段。針對利比亞的武力干預開始以后,利比
亞外交部長曾宣布停火,接受禁飛決議,但北約等國家以利比亞當局誠意不足為
由不予理睬繼續實施軍事打擊,致使和平解決沖突的希望至此絕滅。北約等國的
軍事干預不僅針對軍事目標進行襲擊,對于非軍事目標、疑似軍事目標也展開了
軍事打擊,這樣一來不作區分的軍事干預造成大量無辜平民的傷亡,也直接違反
了反應責任中軍事干預的正確意圖、均衡方法的標準化要求,同時也違反了相稱、
謹慎與合理性的干預原則。北約等國在針對利比亞危機的武力干預中,未能堅守
中立立場,偏向反對派一方,致使反應責任中保護平民的目標發生了偏移,這種
不中立的軍事干預直接導致了利比亞政權的更迭。在利比亞危機中,卡扎菲政權
與反對派武裝針對平民均實施了屠殺行為,侵犯了平民的人權,但國際社會僅注
意到卡扎菲一方的侵害,卻未能顧及反對派的惡行,沒有追究反對派的相關責任,
有失公允。
五、保護責任的啟示
(一)建立預防責任評估機制
保護責任首先是主權國家的責任,國際社會介入保護之前,針對主權國家
保護責任的履行狀況的評估顯得尤為必要,評估不當勢必造成對于主權國家主權
的侵犯。主權國家履行保護責任的狀況、能力等應該結合該國政治、經濟等多方
因素以及對于國際社會的影響等綜合考慮,應該全面地、客觀地、發展地看待和
評估,不應孤立地、片面地、靜止地判斷和評價。評估判定主權國家無力履行或
者不愿履行方可啟動預防責任。在預防責任階段要評估是否切實用盡了和平手
段,因為預防責任的目標在于查明原因消除原因以恢復主權國家的履責能力,在
評估各項和平手段已經用盡或者說沒有意義時綜合判定預防責任失敗,進而進入
反應責任階段。
(二)廓清保護責任授權范圍
聯合國的決議應當具體明確被授權的主體、范圍、干預時間等因素,量化
反應責任中的各項標準化要求。聯合國決議中應該就被授權的具體會員國做出具
體明確的要求,細化會員國在對發生人權危難國家干預時的各項內容,具體而言
就是要明確指出有哪幾個會員國以何種方式在何種區域進行多長時間武力干預,
以保障履行保護責任公正高效。授權范圍方面,應該就授權的程度進行明示,例
如授權會員國應當中立地介入沖突各方,終止沖突,維持秩序,恢復人權,與授
權無關的行為均應禁止。時間方面,在履行保護責任的后期重建時期,當被干預
國當局局勢穩定之時,授權的會員國應當立即撤出,以保障和尊重被干預國主權,
促進被干預國履責能力的恢復和發展。軍事干預過程中,超出軍事干預的標準化
要求,非為必要適當合理之需,造成平民傷亡的,應該追究責任。對于會員國超
出授權范圍所為行為也應在干預之后由國際社會對其問責,以保障干預的公平與
正義,實現人民權利。
保護責任繼承了人道主義干涉中保護人權的宗旨與目標,摒棄了人道主義
干涉中的缺陷與不足。作為保護人權的新型運作模式,其有效地緩和國家主權與
人權的緊張關系,促進了人權保護理念的廣泛傳播,推動了國際人權保護模式的
不斷革新與發展。但與此同時也應該看到,保護責任作為新生理論,其在國際實
踐中缺乏具體化、明確化、機制化的實踐要求,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與完善。只有
在聯合國框架下,不斷完善規范保護責任的運行機制,規避保護責任的內在缺陷,
才能有效地助力于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國際人權保護新秩序,保障和實現人民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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