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要如何正確行使呢?下面由法律快車物權法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一、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
(一)占用的權利
“占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自當以權利
人對物的實際占有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必然要對物予以實際支配。沒有
占有就不可能實現對物的直接利用。
(二)使用、收益的權利
“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者約定的方式,對物進行實際上的利用。
“收益”是通過對物的利用而獲取經濟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是對
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種、畜牧以供
自用或出售而獲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樓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二、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也應當受到如下限制:
(一)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我
國,多為在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和宅基地使用權,以及行使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權
利。用益物權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等資
源的規定的義務。
土地、礦產、水資源等自然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或者稀缺匱乏性。拿土地資源來
說,土地是人類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資源中最基本、最寶貴的資源,是人類最基本的生產資
料。我國人多地少,特別是耕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國土總面積約960萬平方公
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國土面積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而在我國國土總面
積中,不能或者難以利用的沙漠、戈壁等又占去相當大一部分。我國目前的可耕地為18.4
億畝,人均1.4畝。耕地資源還存在著幾個突出的問題:一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少;二是
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差;三是耕地退化嚴重;四是耕地后備資源
匱乏。我國每年因各項建設占用以及自然災害毀損等還在造成耕地不斷減少,而我國的人
口卻還在不斷增長。人增地減的趨勢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和嚴峻
挑戰。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土地特別是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合理開發土地,保護土地資源是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強化土地等資源的
保護,保證對土地等資源的永續利用,是資源利用中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因此,本條明
確要求: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
對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我國相關法律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比如土地管理法規
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
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使用土地
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國家保護耕地,嚴格
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
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
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承包人承擔維持土地的農
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義
務。
再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開采礦產
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
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
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
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
施,防止損失破壞。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
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作為相關的用益物權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積極保護和合
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二)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是由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所有權人與用益物
權人之間的關系決定的。用益物權雖由所有權派生,但它是一項獨立的物權,當事人依法
取得用益物權后對所有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轉讓該用益物權的
權利。用益物權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權利,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和
所有權人的干涉。比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
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發包人應當尊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
主權,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
人,承包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期內發包人不
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
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是用益物權人正常行使權利的基本保障。當
然,如果用益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存在違背法律規定、未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等損害所有
權人權益的行為,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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