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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滴快車簡介
滴滴快車,最初起源于盛行美國的網絡約車服務,滴滴出行的功能之
一(其他的功能分別為:滴滴順風車、滴滴出租車、滴滴專車、滴滴
代駕、滴滴巴士),它的使用方式為,由注冊用戶通過滴滴出行客戶
端在滴滴快車頁面選擇預約快車,由系統自動就近派單,或者由車主
在滴滴司機客戶端自主搶單,派單或搶單成功后,車主在指定時間、
指定地點接到乘客并將其送往指定目的地,在乘客到達目的地后,經
車主確認,乘客通過客戶端完成車費支付,最終,一筆快車訂單即告
完成。
二、滴滴快車的優勢和法律難題
作為當下最經濟、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對自有車輛,滴滴快車省去了
日常的車輛保養維護、保險、停車等費用,堪比招手即停的私家車。
比出租車更好、更安全的用戶體驗,借之于高度發達的網絡技術,快
車的全部行車數據均可見諸于手機,亦可通過客戶端實現評論、評分、
投訴、支付、購物等多種功能。雖然在價格上并不比公交擁有顯著優
勢,但是時間相對自由、路線隨意可控、車輛存量巨大,在越來越重
視時間和效率的當下,滴滴快車還是受到了眾多都市年輕人的青睞,
成為了他們的出行首選。可以說,滴滴快車的出現,大大改變了人民
的出行觀念,解放了道路上的空轉車輛,極大節約了社會交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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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交通壓力,是共享經濟在新常態下的重要表現。
然而,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制度層面對于滴滴快車這種交通形態并沒
有明確、具體的界定,相關部門對于滴滴快車的態度亦模棱兩可,時
而曖昧。由于乘客、快車、滴滴出行之間的關系尚不夠清晰,乘客、
快車車主在使用的過程中也存在諸多不解和爭論,現實中也產生大量
的爭議和糾紛。由此,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結合筆者半年以來的快
車使用經歷,現將乘客與滴滴出行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簡單的梳理和
探析,力求能夠為相關人士在處理類似糾紛時提供一些參考和建議。
三、快車乘客與滴滴出行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滴滴出行自身對滴滴快車的定義與定位
作為滴滴快車客戶端的研發和所有者,也作為滴滴這一注冊商標的擁
有者,滴滴出行——也就是小桔科技,顯然是最早、最直接與乘客發
生聯系一方。因此,筆者將首先從滴滴出行對滴滴快車的定義和定位
出發,開始逐步理解并推導出在快車運營過程中乘客與滴滴出行之間
的法律關系。
打開滴滴出行乘客客戶端,不難發現,在其“法律條款”一欄,除
《法律條款及隱私政策》之外,還有《出租車用戶協議》、《專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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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順風車服務協議》、《代駕服務三方協議》、《巴士使用條款》
等五項,然而,并無《快車用戶協議》或《快車使用條款》如此直接
針對滴滴快車的法律條款或用戶協議,經過仔細對比,從其他幾項協
議或條款的容中也很難到直接、具體的涉及滴滴快車的法律條款,
而《法律條款及隱私政策》的容則比較寬泛、原則,也很難看到快車
的影子。
在滴滴出行乘客客戶端的“用戶指南”一欄,關于快車的乘車指南也
僅有《計價規則》一項,而《計價規則》本身僅僅是描述了滴滴快車
的計價標準。根據《百度百科》對滴滴快車的定義顯示,“滴滴快車”
2015年5月7日起正式登陸滴滴打車APP,該服務屬于非營利性搭
車服務,乘客的所有付費,都歸車主所有,軟件平臺不收取任何費用。
而在滴滴社區的滴滴使用及幫助版塊,對于“什么是滴滴快車”這一
問題,幫助板塊管理員的最新回復為:滴滴快車是為所有出行人提
供高性價比的點到點出行服務的產品。因此,從滴滴出行乘客客戶端
本身,并無法直接理解和知曉滴滴快車的屬性和具體含義。似乎,對
于快車,滴滴出行部在定義與定位上,也存在分歧,也在有意回避和
模糊化處理。
(二)滴滴快車與類似商業模式的比較:
因此,我們不得不回到快車本身,使用過程中乘客、滴滴出行分別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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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什么樣的角,如何完成一次有效的快車訂單,成為了解開這一癥
結的關鍵。使用過一兩次快車之后,你會發現快車的商業模式、運營
規則,和連鎖型百貨商場、淘寶網有異曲同工之處,從交易方式、交
易過程、風險承擔等方面滴滴快車和他們都存在極大的相似度,同時
也存在諸多不同和差異。因此,筆者試著將幾種商業模式進行具體的
對比,試著從中發現端倪,撥開滴滴快車真實的面紗。
連鎖型百貨商場:消費者選擇在大型商場進行購物,雖基于對商場商
譽和品牌的信賴,卻很少直接和商場發生交易磋商,消費者和具體的
經營商戶雖然是在商場所有者提供的固定攤位進行磋商和交貨,然而
消費者卻是直接在商場管理者所設置的收銀臺完成價款的支付,由商
場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消費者出具收據或開具發票,而后,商場與商
戶之間再基于協議和約定進行部結算,在日常的運營過程中,商場亦
對進駐商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事實上,縱觀整個交易過程,普通
消費者足以信賴其交易實際上是和商場發生,消費者與商戶、商場系
買賣交易過程中的對立方,對于消費者而言,商戶與商場是綁定在一
起的一方,如此,一旦發生糾紛,商場勢必首當其沖被消費者認為系
其直接的交易對象,并成為事實上顧客維權的第一責任人,一旦進入
訴訟,顯然商場會成為訴訟中的被告。
淘寶網:網民選擇與進駐淘寶的商家進行交易,而淘寶賣家依托于淘
寶網所建構的虛擬網絡空間進行對外宣傳和交易活動,整個交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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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支付行為,并不會與淘寶網本身發生關聯,淘寶網通過支付寶暫
時截流交易款的行為本身也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時為雙方的交易
過程以及售后服務、買家維權提供技術便利,淘寶并不從交易費用中
提取收益或收取管理費,貨物一旦經買家簽收確認并同意付款,單次
的一筆訂單即告完成。事實上,買家與賣家系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淘
寶網并不參與其中,一旦發生糾紛,淘寶網也僅是作為中間人進行斡
旋、協調,糾紛也僅是在淘寶買家與賣家之間直接展開,一旦進入訴
訟,賣家會成為直接的被告,而不是淘寶網。
回過頭來,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滴滴快車的商業模式具有以下幾點顯
著特征:
①首先,乘客將其意欲使用或預約快車的需求或者指令通過滴滴出行
客戶端發送至滴滴快車的云端服務器,然后滴滴快車將乘客的快車需
求或指令通過服務器發送至滴滴快車司機客戶端,然后由滴滴司機自
主選擇是否接單
②在乘客上車之前,其與快車司機之間并不存在有關交易容的直接磋
商,上車之后亦不會發生有關交易締結與否以及服務容的協商,快車
司機甚至可以與乘客不產生任何交流,而僅將其按照訂單的要求送往
目的地
③任意一筆快車訂單即告結束之時,形式上乘客是通過滴滴出行客戶
端在線進行車費支付,少數情況下乘客以現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車費給
快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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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訂單完成之后,乘客可通過滴滴出行客戶端對快車服務進行評分、
評論,也可對車費的計算、快車的服務進行投訴和建議。經查詢“中
國裁判文書網”,并無直接針對滴滴出行的訴訟判例,至于其在訴訟
糾紛中居于何種地位,將在本文中進行討論。
(三)快車乘客與滴滴出行的法律關系分析:
因此,滴滴快車中乘客與滴滴出行的的法律關系存在以下幾種可
能:
1、并不存在直接的關系。理由如下:
①由快車司機將乘客運送至指定目的地,并非滴滴出行
②快車司機并非隸屬于滴滴出行的雇員,快車車輛系滴滴司機自身控
制(此時假設快車車輛為快車司機自身所有),快車司機也并非根據
滴滴出行的指派和命令向乘客提供服務
③無論滴滴出行研發并推出滴滴出行APP系出于何種考慮,在注冊
和使用過程中其并不向乘客收取任何注冊或使用費用
④滴滴出行收取乘客支付車費的行為僅是為雙方交易提供便利,同時
保障交易安全,滴滴出行并不從中截留任何費用。
2、成立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此處將撇開開滴滴出行是否具備相
應的道路旅客運輸資質進行討論,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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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快車司機與乘客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磋商,快車訂單的生成和
完成全部在滴滴出行推出的客戶端中完成,實際上處于滴滴出行的可
控圍
②快車的計費規則由滴滴出行制定,快車司機與乘客均按照這一計價
規則執行,滴滴出行實際上系運輸合同容的制定者
③無論快車司機與滴滴出行之間是何種關系,快車作為滴滴出行旗下
的子欄目或者子品牌,普通乘客均足以認為自己是與滴滴出行之間締
結的運輸服務合同
④快車車費系由乘客直接支付給滴滴出行,乘客如有需要,也可就快
車訂單申請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主體也即滴滴出行及其旗下公司或
關聯公司。
3、成立居間服務合同關系,滴滴出行系為促成乘客與快車司機交易
的居間中介人。理由如下:
①由于乘客與快車司機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快車司機與乘客之間并不
存在直接的交易前磋商,滴滴出行通過客戶端收集乘客的乘車需求、
乘車路線、快車的數量、快車的位置等關鍵性信息,并將此種信息在
乘客與快車司機之間進行共享
②快車的計費規則雖然由滴滴出行制定,然而其系根據市場需求結合
價格機制制定的計價規則,顯然有利于快車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
同時,也為乘客與滴滴司機創造更多的締約機會和締約條件
③滴滴司機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員,也并不隸屬于滴滴出行及旗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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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關聯企業,客觀上滴滴出行也沒有雇請如此龐大數量快車司機的
必要,任意的快車司機也無愿意受滴滴出行指揮、控制的意思表示
④快車司機是否選擇接單完全系其自由,即使進入滴滴出行設置的派
單模式,快車司機也可以自由選擇拒絕接單,其出車行為并不是置于
滴滴出行的管控之下,并且乘客的目的地及行車路線并非不可改變的,
經乘客與快車司機協商也可變更
⑤快車車費雖是由乘客直接支付給滴滴出行,然而滴滴出行并不向乘
客收取額外的費用,在快車司機端也僅是根據交易金額收取一定的系
統軟件維護和管理費用,快車司機可在滴滴出行司機客戶端提現,滴
滴出行代收車費的行為也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
⑥為促成交易機會、交易數量的提升,滴滴出行采取各種方式組織各
種優惠活動,給予交易的雙方——乘客、快車司機予以優惠或者獎勵,
同時其通過對快車交易金額、交易時間等交易信息的掌握,及時對于
自身的企業發展戰略、市場布局做出調整,并對滴滴出行軟件進行及
時更新、升級。
對于以上三種可能存在的關系,筆者更傾向于第三種,理由如下:
1、從滴滴出行的角度出發:
①滴滴出行作為一家新興互聯網企業,顯然其并不想要成為一家巨大
的出租車公司或者汽車租賃公司,滴滴司機極大的流動性和隨意性,
也決定了其不可能朝著這個方向發展,因此其也不可能將數量如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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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快車或者快車司機納入麾下
②滴滴快車實質上是將空置車輛的利用需求收集起來,一并滿足乘客
的出行需求,快車以及快車司機大多數并非以快車營收為其主要收入
來源,事實上快車司機很有可能同時下載并在使用其他約車軟件(如
uber等),滴滴出行并非其唯一選擇
③滴滴出行軟件自身扮演角的無異于居間中介人的功能,其主要在
乘客與滴滴司機傳遞彼此關于乘車、用車的需求和信息
④滴滴出行并沒有與乘客訂立運輸服務合同或者臨時汽車租賃合同
的意思表示,擔當居間中介服務者的功能更會節約交易成本,更與其
企業倡導的節能、環保、高效出行的理念相吻合。
2、從乘客的角度出發:
①普通乘客雖然不介意與滴滴出行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然而基
于常識和經驗,顯然其明知快車及快車司機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員或者
受其指派從事運輸活動
②乘客也明知是否接單完全系快車司機的自由,快車僅是道路上行駛
的空置車輛,而非滴滴出行所有和租賃
③乘客雖是在滴滴出行客戶端進行支付,然而其支付行為本身指向的
是特定的快車或者快車司機,而非宏觀的向滴滴出行進行支付
④事實上乘客可以選擇多種打車軟件進行預約車輛,滴滴出行的快車
并非其唯一選擇,并且其很可能先后通過不同的軟件預約到同一車輛,
因此針對同一輛車,其不可能與滴滴出行和其他約車軟件供應商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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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運輸合同關系
⑤乘客通過滴滴出行對快車司機進行的評分、評價、投訴,更像是對
享受運輸服務之后的評價及售后體驗,僅是依托于滴滴出行架構的客
戶端反饋到快車司機一方,而非針對滴滴出行本身服務的評價。
四、總結及建議:
筆者認為滴滴出行在快車中的身份更加類似于房地產買賣交易中的
房產中介,滴滴出行搭建和設置了網絡服務平臺,乘客在其所有的平
臺發布用車的需求,并在滴滴出行的撮合下快速與意欲出車的快車司
機達成交易,隨后,乘客通過滴滴出行的后臺向快車司機完成車費的
支付。一旦乘客與快車司機在履約過程中產生糾紛,滴滴出行有義務
進行斡旋和協調。在雙方履約前,滴滴出行有義務對快車及乘客的信
息進行形式意義上的審慎核查,并將快車及其司機的相關信息向乘客
如實進行披露,以便于雙方的正常履約和后續維權,并且滴滴出行亦
對乘客的個人信息及隱私負有的義務。作為特殊的居間服務合同,滴
滴出行提供的系無償的服務,乘客因此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居間費
用,然而,亦不能因此免除滴滴出行的信息核查、披露及隱私義務。
作為共享經濟的典型代表,滴滴快車業務發展迅猛,其競爭對手Uber
的擴也如火如荼,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更加高效、環保、節約的網絡
約車,在網絡約車業務量激增的同時,大量的糾紛、事故也隨之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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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網絡約車也從最初的野蠻、無序發展逐步走向規,因此,及時出
臺全面、合理,符合互聯網特點并且適應行業發展趨勢的網絡約車規
則,也已經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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