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
制定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文件號:法工委發[2009]62號
目 錄
一、法律結構規范
1.目錄
2.定義條款
3.過渡性條款
4.法律適用關系條款
二、法律條文表述規范
5.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
6.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
7.適用法律的表述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表述
9.引用法律條文中第×項的表述
10.部門的表述
11.數字的使用
12.標點符號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詞語規范
13.和,以及,或者
14.應當,必須
15.不得,禁止
16.但是,但
17.除……外,除……以外
18.依照,按照,參照
19.制定,規定
20.會同,商
21.繳納,交納
22.抵銷,抵消
23.賬,帳
24.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
25.日,工作日
四、當選修改形式規范
26.法律修正
27.法律修訂
五、法律廢止形式規范
28.法律廢止
一、法律結構規范
1.目錄
1·1 法律設章、節的,在正文前須列“目錄”將各章、節的
名稱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節單獨排序。條、款、項、目不
列入目錄中。附則單列為一章。
示例: 第一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二章……
第一節……
第二節……
……
第X章 附則
1·2 法律設編、章、節的,各章連續排序。附則不單列為
一編或者一章。
示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四章……
第一節……
第二節……
……
附則
2.定義條款
2·1 貫穿法律始終的基本概念,在總則中或者法律第一
條立法目的之后規定。如果規定適用范圍的,定義條款在適
用范圍之后規定。
2·2 涉及多個法律條款的專業術語,一般在附則中規定。
2·3 概念、術語只涉及某章節的內容時,可以在該章節
的開頭、結尾或者有關條文中規定。
2·4 定義條款表述為:“本法(本章、本節、本條)所稱,
××,是指(包括)……”。
2·5 一個定義條款中規定多個概念、術語的,應當分項
表述。
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是指(包括)……。
(二)××,是指(包括)……。
……
3.過渡性條款
3·1 過渡性條款內容一般包括:對新法施行(頒布)前相
關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效力的確定;新法對某種特殊情形所
做出的特別生效時間或者依法特別辦理的規定;對依據舊法
獲得的權利、資格、資質效力的承認或者處理等。
示例: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
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
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
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
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
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
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
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
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
受減免稅優惠。
3·2 過渡性條款一般在附則中規定。但是,只涉及某章
節或者某條文的,可以在相應的章節或者條文中規定。
4.法律適用關系條款
新法頒布后,涉及相關法律有關規定的適用問題時,一
般采用具體列舉的方式;難以全部列舉的,在具體列舉之后,
再作概括表述。
示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示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
用本法。
二、法律條文表述規范
5.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
5·1 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為:“為了……,
制定本法”,用“為了”,不用“為”。立法目的的內容表述應當
直接、具體、明確,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間接、由具體到抽象、
由微觀到宏觀的順序排列。
5·2 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體的法律為立法依據。但是,
憲法或者其他法律對制定該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明示憲
法或者該法律為立法依據。表述為:“……根據憲法,制定本
法。”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制定本
法。”
5·3 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需要規定立法依據時)一般
在第一條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據。
6.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
6·1 引用本法時,表述為:“本法……”。
6·2 引用其他法律時,在特指具體法律時,所引法律的
名稱用全稱加書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