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環境保護禁令》
有關條文解釋
一、本《禁令》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直屬企事
業單位,包括涉及的作業單位;控參股子公司參照執行。
二、“未批先建”主要是指以下行為: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2)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
(3)未依法辦理試生產、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擅自投
入生產的。
三、“違法排污”主要是指以下行為:
(1)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
染物的;
(2)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
制指標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
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
染物的。
四、“放射源失控”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放射源丟失;
(2)放射源被盜;
(3)放射源脫離安全監管和防護控制。
五、“違規處置危廢”主要是指以下行為:
(1)非法傾倒、排放或處置危險廢物的;
(2)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
經營活動的;
(3)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
危險廢物或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六、“逾越生態紅線”主要是指以下行為:
(1)在禁止開發區進行開發建設的;
(2)在重要生態功能區違法進行開發建設的;
(3)在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違法進行開發建設的。
七、“違規處置環境事件”主要是指以下行為:
(1)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環境事件信息的;
(2)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或者處置不當的;
(3)未采取事后恢復措施或事后恢復不到位的。
八、違反《禁令》的,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可對責任單位采取
限期整改、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對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
進行責任追究;對于后果特別嚴重的,由集團公司直接對責任單
位下達限期整改、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處罰,對責任人員按照
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九、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17:15:2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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