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
育工作。
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
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
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
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
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
得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
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
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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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
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
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
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
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
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
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
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
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
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
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
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
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
班。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
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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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
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
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
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
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
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
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
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
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
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
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
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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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
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
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
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
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二十五條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
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
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
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
年學生。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
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
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
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
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
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
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
懲罰為輔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
進行預防和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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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
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
單獨居住。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
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
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四十四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
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
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
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
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
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
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
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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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二)工作方針。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
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教育優先發展是黨和國家提出并長期堅持的一項重大
方針。
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
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
權利,關鍵是機會公平,重點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扶持困難體,根本措施是合理配
置教育資源。教育公平的主要責任在政府,全社會要共同促進教育公平。
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
(三)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
資源強國行列。
實現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學前教育;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普及高中
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高等教育大眾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毛入學率達到40%;掃
除青壯年文盲。新增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從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勞動年齡人口平
均受教育年限從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過高等教育的比例達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
化程度的人數比2009年翻一番。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
育的機會。建成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縮
小區域差距。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切實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問題。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
提供更加豐富的優質教育。教育質量整體提升,教育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優質教育資
源總量不斷擴大,更好滿足人民眾接受高質量教育的需求。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
素質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各類人才服務國家、服務人民和參與國際競爭能力顯著增強。
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協調發展,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
溝通,職前教育和職后教育有效銜接。繼續教育參與率大幅提升,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年參與
率達到50%。現代國民教育體系更加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基本形成,促進全體人民學有所
教、學有所成、學有所用。
健全充滿活力的教育體制。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開放水平,
全面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充滿活力、富有效率、
更加開放、有利于科學發展的教育體制機制,辦出具有中國特、世界水平的現代教育。
(四)戰略主題。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是教育改革發展的戰略主題,是貫
徹黨的教育方針的時代要求,其核心是解決好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重大問題,重點是
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著力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于探
索的創新精神和善于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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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德育為先。立德樹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國民教育全過程。加強馬克思
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加強理想信念教
育和道德教育,堅定學生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強以愛國主義
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培養學
生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斗的良好品質。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
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加強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
統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把德育滲透于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貫穿于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
社會教育的各個方面。切實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構建大中小學有效銜接的德育體系,創新德育形式,豐富德育內容,不斷提高德育工作的吸
引力和感染力,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
堅持能力為重。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社會實踐,強化能力培養。著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能
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教育學生學會知識技能,學會動手動腦,學會生存生活,學會做
人做事,促進學生主動適應社會,開創美好未來。
堅持全面發展。全面加強和改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堅持文化知識學習與思想品
德修養的統一、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統一、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的統一。加強體育,牢固
樹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確保學生體育課程和課余活動時間,提高體育教學質量,加強心理健
康教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意志堅強;加強美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審美情趣和
人文素養。加強勞動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情感。重視安全教育、生命
教育、國防教育、可持續發展教育。促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有機融合,提高學生綜合
素質,使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八)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統一實施、所有適齡兒童少年
必須接受的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鞏固義務教育普及成果。適應城鄉發展需要,合理規劃學校布局,辦好必要的教學點,
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確保進城務工
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制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
試的辦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共同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服務體系,健全動態監
測機制。加快農村寄宿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住宿需求。
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養觀念。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關鍵是更新教育觀念,核心是改革
人才培養體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養水平。
(四十五)健全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以簡政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
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
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中小學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
全員培訓。加強教師教育,構建以師范院校為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
系。深化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培養模式,增強實習實踐環節,強化師德修養和教學能力訓練,
提高教師培養質量。
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投入體制。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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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提高保障水平。盡快化解農村義務教育
學校債務。
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的投入機制。學前教育
實行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普通高中實行以財政投入為
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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