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廢相關法律條文(一)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
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
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
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一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
行為,限期改正,處以: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
,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和其他需要
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
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有前款第二項、第
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聊城市環境保護局
涉危廢相關法律條文(二)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
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
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
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
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
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
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
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聊城市環境保護局
涉危廢相關法律條文(三)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處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處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
第七十七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
所得三倍以下的。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處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
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
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是
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
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
一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
物、含傳染病處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
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處
五)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處、溶洞、處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
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處的,應當認定為“后果
特別嚴重”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百噸以上的:
聊城市環境保護局
處罰涉危廢相關法律條文(四)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
處罰:
(二)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
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
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
質的;
(四)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第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
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
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
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
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一摘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
(一)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二)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法》有關規定,處五萬元以下;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
;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
,處一萬元以下。
一摘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聊城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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