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大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14年春季學期“開
放本科”期末考試
國際私法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20分,每題只有一項答
案正確,請將正
確答案的序號填在括號內)
1.法律的域外效力也稱為(C)。
A.域外效力B.屬地效力
C.屬人效力D.效力
2.在“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
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
條規范中,“系屬”部分是(C)。
A.涉外合同B.涉外合同的當事人
C.當事人選擇的法律D.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
法律
3.2010年《法律適用法》在總則第4條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
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該規定將(A)
理論提升為法律制度。
A.直接適用的法B.反致
C.法律規避D.公共秩序保留
4.在物權關系上,主張動產和不動產一律適用物之
所在地法始于(D)。
A.13世紀B.17世紀
C.18世紀D.19世紀
5.提出動產三分說的學者是(B)。
A.巴托魯斯B.薩維尼
C.戴西D.庫克
6.確定合同準據法最基本的學說是(A)。
A.意思自治說B.客觀標志說
C.最密切聯系說D.特征性履行說
7.我國加入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是(D)。
A.《瓜達拉哈拉公約》B.《海牙議定書》
C.《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D.《國際鐵
路貨物聯運協定》
8.在我國,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
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B
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
議。
A.法院地法B.共同經常居所地法
C.共同住所地法D.共同本國法
9.《專利合作條約》規定專利申請案實行“早期公
布”的辦法,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案(D
內予以公布。
A.3個月B.6個月
C.12個月D.18個月
10.涉外民事糾紛中,當事人可以(D)改變我國法
院專屬管轄。
A.書面協議選擇他國法院B.書面協議選擇我國
其他法院
C.口頭協議選擇我國其他法院D.協議選擇仲裁
裁決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15分,每題至少有一項
答案正確,多選
或少選均不得分)
11.下列選項中屬于系屬公式的有()。
A.屬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
C.行為地法D.法院地法
12.運送中的物品處于變換所在地的狀態之中,所以
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適用
()。
A.發運地法律B.送達地法律
C.所有人屬人法D.轉讓合同的準據法
13.甲國人特里長期居于乙國,丙國人王某長期居于
中國,兩人在北京經營具有競爭性的
同種產品。特里不時在互聯網上指名道姓發布不利于王某
的信息,并附有王某的肖像,王某在中國法院起訴特里侵
犯其名譽權、肖像權和姓名權。關于該案的法律適用,根
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13.
BCD)
A.名譽權的內容應適用中國法律,因為權利人的經
常居住地在中國
B.肖像權的侵害適用甲國法律,因為侵權人是甲國
人
C.姓名權的侵害適用乙國法律,因為侵權人的經常
居所地在乙國
D.網絡侵權應當適用丙國法律,因為被侵權人是丙
國人
14.意思自治原則可以適用于()。
A.合同關系B.夫妻財產關系
C.繼承關系D.管轄權確定
15.我國加入《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
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時提出聲明,反
對采用()方式在我國境內送達法律文書。
A.中央機關送達B.郵寄送達
C.司法官員直接送達D.案件關系人直接送達
六、案例題(共15分)
22.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
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
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2011
年10月
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
于同月25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
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
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
2012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
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
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
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
意。
問:(1)對于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
(2)如受理法院有管轄權,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審
理?
三、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15分)
16.法律域內效力:又稱為法律的屬地效力,是指一
個國家法律的空間效力,即一國法律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
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位于本國境內的
物和發生在本國境內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7.法定繼承的區別制:也稱分割制,即主張在涉外
繼承案件中,將死者的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
用不同的準據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適
用物之所在地法。
18.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當國際商事合同無效或
失效時,作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獨
立于該合同而繼續有效。
四、簡述題(每題10分,共20分)
19.簡述準據法的法律特征。
準據法具有以下兩個法律特征:
(1)準據法必須是經過沖突規范援引才能適用于涉外
民事關系的法律,未經沖突規范的援引就能適用于涉外民
事關系的法律不能稱之為準據法。(3分)
準據法是經過沖突規范援引的實體法,它可以是國內
實體法,包括本國實體法和外國實體法,也可以是統一實
體法,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2分)
(2)準據法是能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2分)
一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沖突規范的指引
應適用某一外國法律。如果法院沒有適用該國的實體法而
是適用了該國的沖突法,則被適用了的法律就不能被看作
是準據法。(3分)
20.簡述國籍沖突的解決。
國籍沖突可分為國籍的積極沖突和國籍的消極沖突,
這兩種沖突的解決方法是不同的,現分述如下:
(1)國籍積極沖突的解決
當事人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其中一個是內國
國籍,國際上通行的作法是內國國籍優先。(3分)
當事人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都是外國國籍,其
解決的方法為:以當事人最后取得的國籍為其國籍;以當
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國家的國籍或以與當事人有最密
切聯系國家的國籍為
其國籍;由法院從當事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中確定一
個國籍為當事人的國籍。(3分)
(2)國籍消極沖突的解決
國籍消極沖突的解決方法主要有:以當事人住所所在
地國家的國籍為其國籍。如無住所或住所不能確定,則以
居所所在地國家的國籍為其國籍;由法院來確定當事人的
國籍;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國籍為當事人的
國籍。(4分)
五、論述題(共15分)
論當代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21.答:傳統的侵權行為地法規則常常導致不公正的
結果,因此傳統的侵權行為地法規則越來越受到學者的批
評。當代學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侵權行為自體法
侵權行為自體法是英國學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據
“合同自體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權行為自體法指出,
依最密切聯系原則去確定侵權行為準據法。侵權行為自體
法這一新理論的運用,把單一的沖突規范形式發展成了多
重的沖突規范形式,使傳統封閉的規范演變成為開放型的
規范,適應了當今采用多元化沖突規范的發展趨勢,并且
在立法上得到了相應的肯定。侵權行為自體法雖然得到了
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著一個難
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選擇法律的不確定性。(5分)
(2)有限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為法國學者杜摩蘭于16世紀提出,他
主張契約關系應當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
的那一個法律。現在一些國家的國際私法立法將這一原則
引入了侵權領域。盡管賦予當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
治,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無論對
于國際私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這都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
突破,給侵權行為法律適用領域注入了新的活力。(5分)
(3)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原則
所謂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是指,如果侵權行為當事
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國籍、或者他們的住所
地、居所地位于同一個國家,侵權行為應適用當事人的共
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當事人共同屬
人法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我
們應注意對這一原則的運用絕不能僵化。(5分)
六、案例題(共15分)
22.答:(1)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
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
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
法院有管轄權。(7分)
(2)應適用中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
法律適用法》第26條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
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
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
適用
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該法第27條規定,“訴
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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