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未休年假有沒有補償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
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
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
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
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
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
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
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
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
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關于未休帶薪年假補償的計算標準應以實際支付的工資為計算標
準,而不應以勞動合同上的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理由如下:
1、《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
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
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
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
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
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2、《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
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
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的月平
均工資應剔除加班費,但包括獎金、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工資
性收入。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也應按照月
平均工資剔除加班費的標準執行。
關于拖欠工資案件的舉證責任
在工資拖欠案件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
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應當負舉證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
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
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
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
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
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
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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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7-25 02:23:4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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