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案例一:出資形式
A、B、C三人經協商,準備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甲,主要從事家具的生產,
其中:
A為公司提供廠房和設備,經評估作價25萬元,
B從銀行借款20萬元現金作為出資,
C原為一家私營企業的家具廠廠長,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資,
作價15萬元。
A、B、C簽訂協議后,向工商局申請注冊。
請問:
(1)本案包括哪幾種出資形式?
請分析A、B、C的出資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種出資形式:即實物,現金,無形資產。
其中A的出資為實物出資,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B雖然是從銀行借的資金,當并不影響其出資能力,故屬貨幣出資,符合我國
《公司法》的規定;
C的出資是無形資產,但我國《公司法》第27條只規定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
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以管理能力作為出資我國《公司法》上
沒有規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為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必須在3萬元以上(26
條),C的出資雖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資相加超過3萬元,達到法定最低
資本額。股東人數也符合規定(24條:50個以下)
案例二:公司對外投資
云衣服裝有限責任公司系由張×、李×、吳×3人共同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設立,
該公司近年來經營情況良好,為拓展業務,擴大經營,3人決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業投資100萬元。
(2)與宏達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投資設立另一有限責任公司——實地有限責任公司,
專門生產運動鞋。實地公司注冊資本400萬元,為達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決定出
資210萬元。
請根據你所學的《公司法》相關知識,對該兩項投資作一判斷,并說明理由。
分析:
(1)我國《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
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應由具
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組成,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云衣公司投資某合
伙企業,不符合《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為法律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
決議,章程對投資數額有限定的,不得超過對定的限額(第16條)。云衣公司章程
中未對投資數額作出限定,三位股東協商決定與宏達公司一起投資設立實地公司,
并出資210萬以達到控股目的,并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可以。
案例三:公司分立
方圓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經營文化用品批發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市場不景氣,
加上股東內耗嚴重,公司負責累累。在一次股東會議上,股東李×提議將方圓公司
分立為兩個公司,一個叫天方有限責任公司,另一個叫地圓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
利用老方圓公司的凈資產,由地圓公司承擔老方圓公司的債務。
該提議被股東大會一致通過,方圓公司分立為天方與地圓兩家公司,天方公司利
用老方圓分司的凈資產,地圓公司承擔老方圓公司所有債務。分立各方辦理了相應
的登記注銷手續。不久,老方圓公司的債權人飛虹有限公司上門來,發覺地圓公
司資不抵債,要求天方公司承擔連帶債務,天方公司拿出分立協議書,拒不償還方
圓公司的債務。
問:
(1)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方圓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嗎?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協議書的效力?
?[分析]
?(1)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
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不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關系到進行分立的公司的
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了分立的相關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
才產生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
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
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時在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
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另有約定的除外)。方圓公
司在分立過程中既沒有編制資產負責及財產清單,也沒有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也沒有與債權人達成什么協議,因此該分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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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方圓公司分立為天方公司與地圓公司,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而
且該分立形為程序違法,分立無效,那么該分立協議書也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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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公司解散
2006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繼續經營將導致公司
慘重損失。
3月20日,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決
議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東大會選任公司5名董事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立后于5月8日起正式啟動清算工作,將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項分別通知
了有關的公司債權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別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規定自
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公司申報債權者,將不負清償義務。
問:
(1)該公司關于清算的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東會委托董事組成清算組?
(3)該公司在清算中有關保護債權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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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該公司關于清算的決議不合法。根據我國《公司法》182條的規定,股份
有限公司決議解散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的多數
通過,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決
議解散公司,故該清算決議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國《公司法》184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
會確定的人選組成。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東大會選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
據的。而且,在公司法實務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的組成,按照一般慣例,也
大多確定董事組成公司清算組。
(3)該公司關于保護債權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據我國《公司法》184條的規定,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字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186條)。
該公司在3月20日通過了股東大會決議,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組,整整遲了10
天。另外,清算組成立后,應當立即著手公司清算工作,但遲至5月5日才正式啟
動清算工作,超過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的期限。再者,申報債權的
期限3個月也不妥。
?案例五: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的責任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自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5月1
日止,三個月內首批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五千萬元后,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但是,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按期募足資金后,拖延至2006年6月5日仍未發出召開
公司創立大會通知,股東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按所認購的股金加算銀行利息
予以返還。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積極籌備召開公
司創立大會,股東的要求不僅有違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規定,而且這一行為將直
接導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資金而不能成立,致發起人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不同
意股東的要求。
?雙方幾經協商未達成一致,訴至人民法院。
請問:如果你是法官,審理意見?
?“判決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按股東所繳股款加算銀行利息在判決生效后十
日內予以一次性退還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發起人在不同意股東要求退還股東的要求時提到法律規定“股東不得抽回股本”,
是《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豆痉ā返?2條規定除下述三種情形外,股東不可
抽回股本: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
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發起人如果滿足了上述三種情形,認股人不得抽回所認繳的股份;認股人只
有在發起人未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一時,才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所認購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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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股東資格的繼承與股權的轉讓
甲系丙與乙的婚生女,乙與丙離婚后與丁結婚,1996年,乙、丁和戊分別出資25
萬元、25.5萬元、5000元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章程中未對股東去世后其
出資如何處理做出約定。1998年5月,乙因車禍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
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其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財產。因甲住在外地,
不愿參與公司經營,甲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將乙的股份轉讓給丁,轉讓所得現金
歸自己所有。審理中,丁同意甲與自己共同繼承乙的股份,但拒絕購買乙的股份。
[問題]
?(1)甲可否繼承其父乙的股份并當然取得股東身份?
?(2)法院可否判令丁購買甲應繼承的股份?
?(3)由于甲與丁就乙的股份處理達不成一致意見,法院能否將公司解散進行清
算,隨后甲、丁依繼承法的規定予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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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公司法》76條
2.《公司法》72條
3.《公司法》181條
?案例七:股東會議的召開
A股份有限公司擬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年會,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審議批準
監事會報告、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
方案。公司在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指定的報紙上登載了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通
知。通知內容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年會的通知】
?茲定于2006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辦公樓二層會議室內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年
會,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萬股以上的股東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
股東大會會議。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萬股的股東,可自行組合,每50萬股選出一名代表,
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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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萬股的股東,5月10日前不自行組合產生代表的,本
公司將向其寄送“通訊表決票”,由其通訊表決。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6年5月5日
(1)請閱讀上述資料,并回答:上述通知有哪些違法之處?根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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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改寫一份符合公司法要求的通知。
分析:
(1)有下列違法之處:
?①通知發出時間違反公司法。根據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
2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②通知中未將審議的四個事項列出。根據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將審
議事項通知各股東。
?③通知中一、二項均違反公司法,剝奪了部分股東表決權。根據是,違反股東
平等原則,即公司法關于“股東出席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的規定。
?④通知的第三項,強行股東選擇通訊表決形式,剝奪了股東的質詢權。根據是,
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東“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規定。
?⑤通知由董事長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會。違反了股東大會應由有召集權的
人召集的規定。根據是,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
(2)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通知
【A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年會的通知】
?茲定于2006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辦公樓二層會議室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年
會,特通知如下:
?一、審議事項:
?(1)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2)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3)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二、請各股東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本通知參加股東大會會議。或者,委
托代理人持委托書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三、股東也可以向本公司索要?°通訊表決票?±,于2006年5月14日前將作出表
示的通訊表決票寄送本公司董事會。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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