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章程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具有
律師資格的人員采取自愿的原則自由組合,經司法行政機關
批準設立的合伙律師所。事務所的財產由締約律師依約按份共有,
事務所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條事務所的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建設和改革開放對
法律服務的需要,為中外人士提供多層次、全方位、超前性的優質
法律服務,引入風險機制、競爭機制、利益機制,聚集法律精英,
廣招社會賢達,創辦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事務所經批準之日成立,受市司法局監
督和管理。
第四條事務所律師參加律師協會,受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事務所在業務范圍內統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師
執行職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錄用、辭退工作人員;決定內部
機構設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國家規定的原則具體確定適合本所情況
的分配辦法;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管理、處分本所財產。
第六條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區設立分支
機構。
第七條事務所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根據本所的
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決定本所的重大事
第八條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地址:
第二章開辦經費金額、來源及用途
第九條事務所開辦經費由合伙人自行籌集,其金額為
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開辦經費用于:
(一)租用辦公用房間,租金一萬元;
(二)購辦公用品(電腦、復印機、四通打字機及普通辦公用
品):萬元;
(三)安裝工作電話:—元;
(四)宣傳廣告費用:—元;
(五)裝修辦公用房費用:一萬元;
(六)刷有關文書:—元;
(七)其他開支:元。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事務所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組織、公民的聘請擔任法律顧
問;
(二)接受經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
訟;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
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訴訟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
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解答有關法律方面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
律事務的文書;
(七)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二條合伙人會議是律師事務所的權力機構,由全
體合伙律師組成。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舉產生、罷免律師事務所主任;
(二)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決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決定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決定事務所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
持。經事務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師提議,
可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合伙人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成員按所持
事務所股權比例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會議議決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該紀
要經與會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章合伙人擴大會議
第十八條合伙人擴大會議是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機構,
由事務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
和其他合伙人組成。
第十九條合伙人擴大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事務所重要規章制度;
(二)決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辯護思路;
(三)決定對事務所專、兼職律師的內部獎勵處罰措施;
(四)負責主、協辦律師的評定;
(六)評定年度優秀律師;
(七)決定事務所經營管理過程中合伙人會議決議以外的其它
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合伙人擴大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擴大定期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
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提議或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
上成員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擴大會議臨時會議,會議由
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擴大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
會合伙人擴大會議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擴大會議必須有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
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六章全體律師會議
第二十四條全體律師會議是事務所民主管理機構,由
全體律師組成。
第二十五條全體律師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與律師福利有關的各項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選舉產生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
任、各業務負責人,報所主任批準;
(三)對合伙人擴大會議各項決議進行質詢;
(四)對合伙人擴大會議經營管理事務行使監督權;
(五)評定事務所年度優秀律師。
第二十六條全體律師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全體律師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年年
終舉行,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條全體律師臨時會議由合伙人擴大會議或三
分之二以上律師提議召開,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擴大會議應向全體律師會議定期報
告工作。
第三十條全體律師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律
師過半數表決通過決議。
第三十一條全體律師會議必須有事務所全體律師五分
之四以上參加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七章事務所主任
第三十二條事務所設主任一職,事務所主任為事務所負責人,
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主任由合伙人會議在合伙人中推舉
產生,報主管部門備案。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事務所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二)根據全體律師會議選舉結果任命事務所副主任、主
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
(三)聘任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批準一般的財務支由;
(五)在特殊情況下,對事務所重大事務有臨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事務所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經合伙
人三分之二同意后,應當罷免。主任被罷免應報主管部門備
案。
第三十六條事務所主任下設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
各業務部負責人等機構。其職權范圍由事務所崗位責任制規定。
第八章財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事務所專職律師人員采取效益浮動工資制使工資
與業務數量、質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桂鉤。事務所專職律師的
業務助手報酬,在指導律師個人收益中列支,具體比例由律師本人
與業務助手自行商定。
第三十八條事務所依法納稅,并按有關文件規定向司
法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律師協會會費。
第三十九條事務所在扣除稅金、管理費,以及各項費用后,設
立事業發展基金、律師福利基金和風險基金。
第四十條事務所合伙律師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分
別在福利基金、風險基金中列支。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有關
保險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確定,保險費用由律師本人
收入中支取。
第四十一條合伙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依合伙
人協議實行按份共有。
第九章勞動管理
第四十二條事務所律師由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組成。
第四十三條律師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的人
員作為業務助手。
第四十四條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
聘用一定數量的行政人員。
第四十五條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由合
伙人會議決定,并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實施。
第四十六條事務所招聘人員一律實行合同制。凡在事
務所工作的人員(兼職律師、業務助手除外)必須有原所在單位辦
理停薪留職或辭去現職等手續。事務所正式聘用前,試
用期為三個月,合作后方可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為一
年,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四十七條專職律師聘用業務助手,應與助手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應報主任審批。
第四十八條聘用律師遇有下列情況,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辭
退。
(一)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經兩次勸阻,仍不改正的;
(二)事務所經濟狀況難以維持時;
(三)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辭退的;
(四)其他不可原諒的原因,必須辭退的;
(五)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工作定額的。
第四十九條事務所應當為在本所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律師辦
理待業、醫療、養老保險。
第十章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事務所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合伙人委托事務所主任
提由終止申請,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必須撤銷的;
(二)發生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開展業務工作
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合伙人協議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事務所終止或撤銷后按法律規定組成清算
小組,清點財產。如有債務的,以本所財產清償。資不抵債時由合
伙人依約分擔;資產抵債后還有剩余的,按合伙人協議分割。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報司法行
政機關批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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