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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事務所賬務處理

            更新時間:2025-12-26 05:01:51 閱讀: 評論:0


            2022年8月3日發
            (作者:預備役人員)

            1,對于律師事務所,如何建賬:

            師事務所如何建賬

            (1)建賬應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根據企業具體行業要求,確定帳簿種類、格式、內

            容及登記方法。按照規定需要設置的會計帳簿有:總帳、明細帳、日記帳等。

            (2)總帳一般采用“訂本式帳簿”。

            總帳格式主要:三欄式。

            總帳開設:是根據“一級會計科目”開設的,用以提供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費用、收入

            和利潤等的總括的核算資料。

            總帳登記依據:是根據每月“計帳憑證匯總表”記帳的。

            (3)明細帳一般采用“活頁式”帳頁。

            明細帳開設依據:通常根據總帳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的。

            明細帳格式主要有:三欄式、數量金額式和多欄式。

            明細帳記帳依據:按每月發生的業務,先后順序編制計帳憑證,根據“計帳憑證”登記明細分

            類帳。

            明細帳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采用“多欄式”帳頁記帳;(2)固定資

            產明細帳、庫存商品明細帳等采用“數量金額式”帳頁記帳。(3)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其他

            應收款、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經營稅金及附加等采用“三欄式”帳頁記帳。

            (4)日記帳又稱“序時帳”,主要有: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1、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使用“訂本式帳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欄式。

            2、現金日記帳:是用來登記庫存現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的帳簿。

            3、銀行存款日記帳:是用來反映銀行存款增加、減少和結存情況的帳簿。

            2,律師事務所的常用會計科目如下:

            (1)參照服務行業的科目編制憑證,律師事務所是中介服務機構,科目一般有現金,銀行存

            款,其他應收款,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應交稅金,管理費用,稅金及附加,財務費用等等。

            (2)律師事務所設的科目,律師的收入記入業務收入,平時的日常費用記入管理費用、財務

            費用,應交稅金,其他業務收入,業務支出,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其他

            應付款,應付工資。

            你可以根據自己的須求設置科目,收入要交營業稅,城建稅,地方稅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

            所得稅。

            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間的分帳要做好,聘用的律師提成后的業績算合

            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人分配,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員的臺帳,要分得

            很清楚。

            律師事務所財務會計制度

            第1條為加強本所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會計法》和《企業財務通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等法規,結合本所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所應在所在地稅務機關、物價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和收費許可證,根據國家稅法規

            定納稅,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和收費標準。

            第3條本所會計核算和財務行為,接受司法局、律師協會的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接受審

            計機關財務會計審計;接受稅務機關和物價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4條本所按主管機關規定,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如實向上級或檢查機關提供財務會計

            資料。

            第5條本所主任對本所財務會計工作負領導責任,各項開支須經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權者簽字

            有效,日常工作由會計和出納員具體分管并對本所主任負責和報告工作。

            第6條會計員和出納員須具備會計資格持證上崗,并經主管機關審查備案。

            第7條會計員和出納員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職責:

            (一)會計員:

            (1)負責會計事項和財務活動的審核監督,參與本所經營決策,向主任反映和報告本所

            財務狀況,參加本所及有關部分必要的會議擬定本所財務制度。

            (2)審核和匯總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憑證登記總分類帳簿和二級明細帳簿并進行

            會計核算工作,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出納員:負責本所全部業務款的收付,填制記帳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和銀行存款日

            記帳。

            第8條財務人員對本所經濟業務實行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

            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有權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對違反國家財政制度的收支款項有

            權拒絕受理。

            第9條財務人員應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貪污公

            款。

            (1)會計核算按照日歷劃分為月,季和年度期間。

            (2)負責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存款,并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做到現金,銀行存款日清

            月結。

            (3)負責辦理各項稅款和管理費用的清繳。

            (4)掌管財務印鑒,填發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10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由本所主任監交,與接管人員辦妥交接手續,交接

            手續應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簽字備案。

            第11條會計核算的計價單位以人民幣為本位幣,業務收入有外幣現金時,外幣應按收款日

            外匯牌價折合成本幣記帳,同時按外幣種設置,登記外幣現金日記記帳。

            第12條會計核算工作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核算對象,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做

            到服務準確,內容完整真實,方法正確,手續齊備。

            第13條會計記帳方法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

            第14條會計帳簿設置為總分類帳,二級明細分類帳和日記帳,必要時應設置三級明細分類

            帳。

            總分類帳簿和日記帳須采用訂本式帳簿,明細分類帳采用活面式帳簿,年度終了時,須將

            明細分類帳的帳面按順序編寫。

            第15條各種帳簿必須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的記帳憑證記帳,記帳憑證須附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取得時或填制時,應有責任經辦人,本所主任和會計人員簽字。

            第16條會計憑證,帳簿的數字更正時必須按照規定由會計人員進行。

            第17條本所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全部資產歸合伙人所有,未經集體決定任何人

            不得擅自處理。

            第18條流動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收和予付款項及低值易耗品。

            第19條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

            低值易耗品應設卡登記,采用一次攤銷的方法攤入費用。

            第20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元以的物具及設備。

            固定資產應設三級明細帳,按全部原價入帳。

            第21條固定資產應按規定使用年限,彩直線法計提折舊列入費用。

            固定資產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

            停止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提足后的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不補計折舊。

            第22條固定資產應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數與賬面數不符時,應及時查明原

            因進行會計處理。

            第23條本所流動負債,包括各種應付款項,予收款項和予提費用。

            第24條本所投資者權益實有資本是指本所人員集資籌集的作為注冊資本,處理的款項以及

            盈余公積金等。

            投資人撤股,必須經集體決定后由本所主任簽字批準。

            第25條本所收入包括明細項目設置相應會計科目。

            業務收入包括:法律顧問費、刑事辯護費、民事代理費、經濟案件代理費。

            其他收入主要指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26條業務收入的實現必須以取得實際收入并以開出的財務收據數為準。

            財務開出的收據必須是市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律師業專用收據,不準任何人以本所名義私

            自收費。

            第27條本所成本費用指在業務活動中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專職律師及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

            (二)兼職律師的酬金。

            (三)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性費用。

            (四)固定資產折舊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用。

            (五)管理費用,包括:房租,水電,取暖,運輸,推銷及零星購置的費用消耗。

            (六)業務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市內交通差旅費,教育費,培訓費及其他業務

            性開支。

            (七)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稅金。

            (八)交際應酬費。

            (九)上交市律師協會會費,注冊費,登記費,公告費等。

            (十)各項保險費用。

            (十一)其他應列入成本的費用。

            第28條專職律師工作人員及臨時聘用人員工資按聘用合同規定的標準的按月支付。

            第29條兼職,特邀律師的酬金按規定的比例從其收入中提取。

            第30條按規定從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有關費用提取比例是:

            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的%提取

            教育基金按工資總額的%提取

            福利基金按工資總額的%提取

            交際應酬費按業務收入的%提取

            待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按有關規定提取

            上述各項費用按年度提取后??顚S貌坏迷購某杀举M用中列出。

            第31條本所利潤按月計算,年度內季用表結法;年度終了季用帳結法,其總額包括營業利

            潤和其他收入凈額。

            營業利潤=業務收入-營業稅費-營業費用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收支凈額

            第32條利潤總額應按稅務部門規定調整為應稅所得額后按規定比例解繳所得稅,能源基金

            和調節基金等。

            第33條本所總帳會計科目

            (一)資產類

            1.現金2.銀行存款

            3.應收收款4.其他應收帳款

            5.待攤費用6.固定資產

            7.累計折舊8.待處理財產損益

            (二)負債類

            1.應付帳款2.其他應付帳款

            3.應付工資4.應付福利費

            5.應交稅金6.其他應交款

            7.應會利潤

            (三)損益類

            1.營業收入2.營業成本

            3.營業費用4.營業稅及附加

            5.管理費用6.財務費用

            7.營業外收入8.營業外支出

            (四)所有者權益類

            1.實收資本2.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4.本年利潤

            5.利潤分配

            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4條本所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會計報表的種類和報送周期為:

            1.資產負債表月報月份終了后5日報出

            2.財務收支明細表月報月份終了后5日報出

            3.損益表月報月份終了后5日報出

            4.利潤分配表年報年度終了后15日報出

            財務情況說明書一般每年隨年終決算報表同時報出。

            會計報表報出前,須由本所主任簽字。

            第35條本所經主管部門批準在機構合并,分離,撤銷和分步制時必須進行會計業務清算

            包括清理債務。

            嚴禁任何人借機構變動私分變賣,轉移集體財產。

            會計清算業務應有清算報表,由清算人和本所主任共同簽字存檔。

            第36條本所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查收報告,審計報告,驗資

            報告,財務會計制度等資料。

            第37條會計檔案由本所專人妥善保存,不得丟失或損壞。

            保存期限為:會計憑證,帳簿和月報至少保存15年,年度會計報告,清算報告,清算報

            告等重要會計檔案永久保存。

            第38條會計檔案期滿銷毀時應列出清單,報告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毀,報

            告批準書及銷毀清單永久保存。

            第39條機構變動時會計檔案應造冊登記,辦理移交手續。

            第40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行,執行中如與國家法規和上級規定相低觸時,執

            行國家和上級規定,并相應修改本制度。

            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如何做處理

            隨著我國法制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律師個人出資興辦律師事務所有如雨后春筍,多數為合伙性

            質的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已成為社會高收入體。那么,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的收入構成有

            哪些?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

            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律師執業機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

            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

            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以下簡稱“149號

            文”)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出資律師取得的年度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

            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具體征管中,應依據合伙師事務所賬冊是否健全、能否真實反映經營所得,來確定采用查賬

            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資律師年度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一、賬冊健全、能真實反映經營所得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對出資律師“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

            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合伙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律師的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

            計算各位出資律師應分配的經營所得即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的確定

            在計算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時,其稅前扣除主要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

            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

            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以下簡

            稱“65號文”)中關于計算合伙企業年度經營所得的相關規定。但以下幾項規定需予以特別關注

            1.出資律師每月領取的“工資”和辦案提成(包括發票報銷和現金提成)不得在稅前扣除,但

            計算每位出資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在稅前扣除2000元/月(2008年2月底前為1600元

            月)的費用。對辦案提成部分“不得稅前扣除”的具體計算,應根據合伙律師事務所對出資律師辦

            案收入的具體規定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情況是出資律師與雇員律師同樣拿辦案提成。按照149號文的規定(我省在轉發149號文

            時,規定統一按照30%的比例扣除辦案支出的相關費用),在計算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時可按其提

            成收入的30%扣除辦案費用支出(包括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支出),即應將

            出資律師取得的辦案提成收入的70%作為應稅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合伙律師事務所先將出資律師

            取得的辦案提成收入作為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費用支出(不能同時再用辦案支出發票在該合伙律師事

            務所報銷),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再將辦案提成收入的70%計入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

            中。

            另一種情況是出資律師不按辦案收入拿辦案提成。在這種情況下,出資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發生

            的交通費、通訊費、資料費及聘請人員等必要費用可憑有效憑證按照上述43號文、91號文和6

            號文規定的標準在合伙律師事務所報銷。

            2.雇員律師(非出資律師)取得的工資收入及辦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員取得的合理工資薪金收

            入允許在稅前扣除。

            3.合伙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教育經費支出在工資薪金總額2.5%的標準內準予據實

            扣除。實際使用額超過這一標準的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合伙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出資律師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以出資律師個人名義購買的交通工

            具不能作為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也不能計提折舊、稅前列支,等等。

            計算公式是:

            出資律師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年度應納稅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注:已減除出資

            律師20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出資律師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

            出資律師的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

            上述“出資律師的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是指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的出資比例或事先約

            定比例。

            【例1】李子明、陳兆豪和張重華三人以4:4:2的出資比例合伙開辦一家合伙律師事務所。

            另聘請兩名專職律師甲和乙,一名會計和一名勤雜人員。2008年,該事務所共取得業務收入20

            萬元,其中出資律師李子明、陳兆豪、張重華分別取得業務收入20萬元、30萬元和40萬元,專

            職律師甲和乙分別取得業務收入50萬元和60萬元。該事務所規定,律師個人承攬的案件按辦案收

            入的50%提成,住宿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辦案費用由律師個人負擔。出資律師每月固

            定領取工資1500元,專職律師每月工資3000元,會計每月工資2500元,勤雜人員每月工資80

            元。假設當年該事務所各項業務費用30.5萬元(不含出資律師和專職律師的辦案提成以及各類人

            員工資),水電房租等公共費用35萬元(其他計提的費用暫不計算)。計算三位出資律師分別應

            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首先,計算該合伙律師事務所2008年度的經營所得。這需要明確允許稅前扣除的經營支出項

            目和金額。主要有:

            (1)辦案提成支出。三位出資律師45萬元(20萬元×50%30萬元×50%40萬元×50%),

            專職律師甲25萬元(50萬元×50%),專職律師乙30萬元(60萬元×50%),合計100萬元。出

            資律師的辦案提成支出稅前扣除方法:先按辦案提成全額稅前列支,再將辦案提成收入的70%加到

            該事務所的經營所得中,實際上就是允許稅前扣除出資律師辦案提成的30%(出資律師辦案提成30

            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后,不得再在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報銷辦案費用);專職律師取得的辦案提成收

            入允許稅前扣除。因此,允許稅前扣除的辦案提成總額為100萬元,再將31.5萬元(出資律師辦

            案提成45萬元的70%)計入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中。

            (2)工資支出。出資律師:1500×3×12=54000(元);專職律師:3000×2×12=72000(元)

            會計:2500×12=30000(元);勤雜人員:800×12=9600(元)。這些工資支出中,三位出資律

            師工資54000元不允許在稅前列支;專職律師工資72000元、會計工資30000元和勤雜人員工資

            9600元符合正常的市場工資水平,根據65號文的規定,實際支付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

            前扣除。故允許在稅前列支的工資總額=72=111600(元)。

            (3)當年各項業務費用30.5萬元(不含出資律師和專職律師辦案提成收入和各類人員工資)

            (4)水電房租等公共費用35萬元。

            綜上,該合伙律師事務所2008年經營所得=業務收入-辦案提成-業務費用-公共費用出資律

            師提成收入=200-100-11.16-30.5-3531.5=54.84(萬元)

            其次,是將該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分配給各位出資律師,并分別計算各位出資律師

            應繳納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假設該合伙律師事務所是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則三位出資律師分別取得經營所得:

            李子明:54.84×40%=21.936(萬元);

            陳兆豪:54.84×40%=21.936(萬元);

            張重華:54.84×20%=10.968(萬元)。

            三位出資律師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分別為

            李子明:應納稅所得額=21.936-0.16×2-0.2×10=19.616(萬元)

            應納稅額=19.616×35%-0.675=6.1906(萬元)

            陳兆豪與李子明相同。

            張重華:應納稅所得額=10.968-0.16×2-0.2×10=8.648(萬元)

            應納稅額=8.648×35%-0.675=2.3518(萬元)

            三位出資律師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6.1906+6.1906+2.3518=14.733(萬元)

            【例2】甲、乙、丙、丁四位執業律師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一家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比例均為

            25%.另聘請一位雇員律師,一位辦公室行政人員,會計、出納由出資律師兼任。該事務所規定,雇

            員律師可按辦案收入提成60%,辦案費用自理;出資律師一律不拿辦案提成。2008年度,該合伙律

            師事務所實現營業收入100萬元,會計報表總支出70萬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資律師領取工資獎勵

            19萬元,雇員律師年度固定工資獎勵2.4萬元、提成工資15萬元,出資律師用發票報銷的辦案費

            用12萬元,行政人員工資福利3萬元,教育經費支出0.8萬元,業務招待費支出1萬元。計算該

            合伙律師事務所四位出資律師分別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我們分析一下該合伙律師事務所會計報表總支出的70萬元中,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和金

            額:

            (1)工資。四位出資律師領取的19萬元工資獎勵不能在稅前扣除;行政人員領取的3萬元工

            資、福利符合正常市場工資水平,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因此,可稅

            前列支的工資總額為20.4萬元(2.4萬元+15萬元+3萬元)。

            (2)辦案費用。因四位出資律師不拿辦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規定,用發票報銷的12萬元

            辦案費用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

            (3)教育經費。實際發生的教育經費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5%內準予稅前扣除,即20.4×2.5

            =0.51(萬元)。所以,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實際支出的0.8萬元教育經費中,有0.29萬元(0.

            萬元-0.51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

            (4)業務招待費。65號文規定,與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該合伙律師事務所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1萬元的

            60%是0.6萬元,超過了營業收入的5‰(100萬元×5‰=0.5萬元)。所以,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

            費支出中有0.5萬元(1萬元-0.5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

            綜上,不能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合計為:190.290.5=19.79(萬元)。

            則2008年度該合伙律師事務所經營所得=100-7019.79=49.79(萬元)。

            甲、乙、丙、丁四位出資律師分別取得經營所得12.4475萬元(49.79×25%)。

            甲應納稅所得額=12.4475-0.16×2-0.2×10=10.1275(萬元)

            甲應納稅額=10.1275×35%-0.675=2.869625(萬元)

            乙、丙、丁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與甲同。

            四位出資律師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869625×4=11.4785(萬元)

            二、賬冊不健全、不能真實核算經營所得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其出資律師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按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收入及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征收出資律師“個體工商

            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出資律師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年度應納稅額=出資律師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個體工

            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出資律師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收入總

            額×應稅所得率×出資律師出資比例(或事先約定比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

            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的規定,“應稅所得

            率”由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25%.使用應稅所得率計算后,該合伙律師事務

            所發生的任何費用一律不得扣除。

            【例3】仍采用例1,假設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稅所得率為25%,則該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年

            度經營所得為200×25%=50(萬元)。則李子明、陳兆豪和張重華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

            別為:

            李子明:應納稅所得額=50×40%=20(萬元)

            應納稅額=20×35%-0.675=6.325(萬元)

            陳兆豪與李子明相同。

            張重華:應納稅所得額=50×20%=10(萬元)

            應納稅額=10×35%-0.675=2.825(萬元)

            三位出資律師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6.3256.3252.825=15.475(萬元)

            這里要注意的是,根據91號文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

            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所以,在計算合伙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個體工商戶生產

            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時,不能減除20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

            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

            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

            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

            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律師事務所,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

            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出資律師個人的應納稅額。

            四、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

            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

            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人

            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

            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律師從其分成收人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

            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

            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六、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

            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

            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兼職律師應于次月7日內自行向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兼職律師

            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七、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

            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了便于操作,稅款可由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代

            為繳入國庫。

            八、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

            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九、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

            法》《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

            起執行。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征管辦法。

            律師事務所賬務處理

            1、合伙人律師

            根據149號文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

            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

            個人所得稅?!本唧w而言,是以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

            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實踐中,因賬務健全與否,能否核算盈虧等條件不同,稅務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采取了不同的

            征收方式,從而也對律師個人所得稅的計征產生較大影響?,F簡述如下:

            ①查賬征收的方式。

            對財務制度健全,能正確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反映經營收入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采取“查

            賬征收”方式據實征收律師事務所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安橘~征收”是國家鼓勵的征稅方式,隨著

            國家稅收征管體制的逐步完善、規范,征管力度的加強,查賬征收將會成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

            該種征收方式下,律師事務所的營業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

            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這是采用會計核算辦法歸集或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應納

            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各合伙人應納個人所得稅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北京W律師事務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資興辦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出資比例各為

            三分之一。聘用律師3人,分別為D、E和F,其中W律師事務所每月支付D律師工資6000元;E律

            師不領取固定工資,其辦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個人間分配;F律師每月領取工資2000元

            此外F律師個人承辦案件收入交律師事務所三成,個人留七成。兼職律師1人G每月領取工資500

            元。D、E、F、G四名律師的個人所得稅均由個人負擔,律師事務所代扣代繳。2007年全所收入總額

            為500萬元,成本、費用、損失及稅金總計290萬元,年度經營所得為210萬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應交個人所得稅:

            [(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231,530元。(稅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對于不能準確核算應稅所得的律師事務所,稅務機關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

            體操作可分為兩種:一種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師事務所收入總額乘以征收率計算出

            個人所得稅,北京、廣州等省均采取該種方式,其計算公式為:應繳個人所得稅額=全所收入總額×

            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種為“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該種征收方式是以律師事務所收入總額乘以一定的應稅

            所得率,計算出應稅所得額,然后再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選擇適用稅率

            計算出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02]123號文件要求,該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計算公式為

            應繳個人所得稅額=(全所收入總額×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應稅所得率-國家規定費用扣除標

            準)×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種,各省規定不盡相同。相比較而言,因第一種方法操作簡單,被

            采用的較多.現以北京為例加以概述。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律師事務所投資者個人所得

            稅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69號)規定,合伙人交納個稅方式為:每季度按律師事務所

            累計經營收入確定適用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后,再按各投資者約定分配比例分攤稅款,合伙協議

            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量平均分攤稅款,分別申報納稅。

            級次經營收入額(季度累計)征收率(%)

            一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5

            二超過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6

            三超過300萬元的部分7

            仍以上述W律師事務所為例,該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合伙律師

            收費40萬元、B合伙律師收費30萬元、C合伙律師收費30萬元,其他人員收費共25萬元。如采

            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應繳納個稅:1,000,000×5%+250,00

            ×6%=65,000元。對上述稅金,A、B、C可以約定交納比例,如沒有約定,則平均分攤。

            2、聘用律師

            根據律師事務所是否發給聘用律師固定薪金,可將聘用律師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類是薪金律師。薪金律師按期從律師事務所領取固定工資,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

            根據149號文規定,對薪金律師每月收入以“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如上述

            律師事務所D律師,每月應納個稅為:(6000-1600)×15%-125=535元。

            第二類是提成律師。律師事務所按提成律師每個月業務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資。根據14

            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通知》(國稅

            發[2002]123號)規定,對提成律師個稅計征因律師事務所是否負擔其辦案經費的不同,分為兩種情

            況:一種情況是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案經費(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則

            以分成收入扣除辦案支出,余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

            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一般為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種情況是,律

            師事務所負擔律師辦案經費或者提成律師的其他個人費用在所內報銷,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個稅時

            不再扣除30%的辦案經費,也就是說直接以分成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上述W律師事務所E律師,按照所內規定,E律師辦案費用由個人承擔,并且律所不報銷

            律師費用。E律師2007年全年收費情況如下:

            月份收費額

            110000、212000、33000、4500、520000、615000、740000、82000、92000、1

            3000、112500、1210000

            E律師各月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為:

            一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二月份:[12000×80%×(1-30%)-1600]×20%-375=646元

            三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四月份:因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免征額1600元,免征個稅

            五月份:[20000×80%×(1-30%)-1600]×20%-375=1545元

            六月份:[15000×80%×(1-30%)-1600]×20%-375=985元

            七月份:[40000×80%×(1-30%)-1600]×25%-1375=3825元

            八月份:因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免征額1600元,免征個稅

            九月份:因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免征額1600元,免征個稅

            十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十一月份:因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免征額1600元,免征個稅

            十二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全年合計納個稅:7959元。

            在此筆者特別提醒廣大律師事務所,盡管由于律師行業的特殊性,律師各月收入具有不確定性和

            不均衡性的特點,但根據我國現有稅收法規,對非出資律師收入仍采取按月計征的方式。1994年北

            京地方稅務局曾出臺《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1994]187號),在該文件

            中規定:“考慮律師行業工資、薪金發放形式的特殊性、對律師的工資、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業

            的計征辦法計算征收。即:辦案結算當月按規定嚴格預征,年度終了后30天內按年計算征收個人所

            得稅,多退少補。”在這種征收方式下,律師每月應納個稅的計算方法為:年收入除以12個月,計

            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確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金。此種計算方式令律師的稅負大大降低

            但在2002年北京地稅局又出臺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

            號),該文件規定:“關于對于律師行業的從業律師工資在辦案結算當月按規定預征,年度終了后

            按年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的計稅方法與現行稅法規定不符,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

            理整頓稅收秩序的要現明確此項規定廢止。從2003年1月日起對從業律師辦案提成收入應按月計算

            納稅?!庇纱丝梢?,盡管按月計征的方式存在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臺前,律師事務所萬

            不可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被認定為偷稅將得不償失。

            第三類為底薪加提成律師。此類律師每月既有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固定工資,也有提成收入。根

            據149號文規定,對該類律師應以提成收入扣除辦案費用后,余額與律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

            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該種方式同第二類大致相同,唯一差別在于應納稅所

            得額中應加上每月工資,故筆者在此不再贅述。

            3、兼職律師

            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

            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案費用后的余

            額)直接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如W律師事務所G律師,每月應交納個稅為:5000×15%-125=625元

            律師事務所財務會計核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促進律師事業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企業會計制度》,結合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

            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

            明。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四)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

            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

            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

            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七)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

            辦法的有關條款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律

            師事務所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八)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

            用。

            (九)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

            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

            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

            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

            第二章資產

            第六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律師事務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

            帶來經濟利益。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

            應收和預付款項、待攤費用等。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

            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九條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

            基金等。

            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

            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計入“應收股利”

            “應收利息”科目。

            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股利”

            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

            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律師事務所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短期

            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債權,包括:應收票據

            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進行明細核算。帶息的應收款項,

            應于期末按照本金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余額,并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不再計提利息。

            律師事務所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計提壞賬準備,律師事務所一般應采用

            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即按應收款項余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提取。壞賬準備應單獨核算,在資

            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十一條待攤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

            在1年以內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稅額分攤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

            第十二條長期投資,是指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的股權投資、債權

            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以現金購入的長期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

            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利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利

            息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長期債權投資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的,可

            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律師事務所的長期股權投資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一般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律師事務所確認的投

            資收益,是指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

            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

            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處置債權投資時,按實際

            取得的價款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

            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后

            的凈額反映。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律師事務所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經

            營有關的設備、器具等。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

            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固定資產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發起人投入的固定資產,按各方確認的

            價值入賬。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直線法(平均年限法),從固定資產增加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固定資

            產的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

            律師事務所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年限按下列標準確定:

            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

            一、辦公用房20年

            二、運輸工具

            1,大中型客車10年

            2,小轎車10年

            3,摩托車5年

            三、辦公設備

            1,通訊設備5年

            2,電腦及配件5年

            3,音響、電視機、冰箱及空調器等電器5年

            4,照相機10年

            5,安全保衛設備5年

            6,辦公家具5年

            7,其他辦公設備5年

            8,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5年或租賃期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發生的固定資產各項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利益超

            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實質性提高固定資產質量等,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

            面價值,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除此之外的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

            期費用,不再通過預提或待攤方式核算。

            律師事務所在日常核算中應根據上述原則判斷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應當資本化,還是費用化。在

            具體實務中通常按下列方法處理:

            1,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

            收回金額。

            3,如果不能區分是固定資產修理還是固定資產改良,或固定資產修理和固定資產改良結合在一

            起,則律師事務所應按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其發生的后續支出,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計入當期

            費用。

            4,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以資本化的,應當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固定

            資產裝修”明細科目核算,并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單獨計

            提折舊。如果在下次裝修時,該項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仍有賬面價值,應將

            該賬面價值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5,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

            單獨計提折舊。

            律師事務所因執行本辦法,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

            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預提或待攤費用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

            會計政策,直至沖減或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本辦法后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上述原則處

            理。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發生的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發生盤虧或盤盈的固定

            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并報經合伙人(合作人)會議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計入當期營

            業外收支;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先按上述規定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如其后

            批準處理的金額同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時,應按其差額對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

            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營業外支出。

            在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是指律師事務所為提供法律服務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

            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無形資產的確認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二)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律師事務所;

            (三)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律師事務所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自取得的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

            平均攤銷,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

            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在資產負債表中,無形資產項目應當按照減去無形

            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二十一條其他資產,是指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等。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應

            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的

            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律師事務所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

            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

            出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律師事務所開業時一次性計入當月的管理費用。

            第三章負債

            第二十二條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

            出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負債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二十三條流動負債,是指在1年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

            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其他暫收應付款、預提費用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

            等。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帶息應付票據應當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

            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業務協作費”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律師事務所之間

            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律師事務所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律師事務所進

            行業務協作而支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的費用。律師事務所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用,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科目,按其差

            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支付業務協作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師事務所支付的業務協作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

            營業務收入”科目。

            第二十四條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職業風險基金、長

            期應付款項等。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分別進行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列項目反映。將于1年內到期償還的長

            期負債,在資產負債中應當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單獨反映。

            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生額入賬,應計利息支出,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增設“職業風險基金”科目,用于核算職業風險賠償的準備金或購買補充職業

            責任保險。律師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職業風

            險基金”科目;依法賠償時,借記“職業風險基金”,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如果

            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其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職業風險基金作為一項長期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反映。

            第四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五條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律師事務所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

            負債后的余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的實收資本是指發起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章程或協議的

            約定,實際投入律師事務所的開辦資金。

            設立律師事務所必須有法定的開辦資金。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出資金

            律師事務所應在章程中明確規定開辦資金的來源。

            第二十七條發起人以現金投入的開辦資金,以實際收到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以非現金方式

            投入的資產,應按發起人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資本公積主要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

            資本公積。

            第二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共同基金”明細科目,核算律師事務

            所按凈利潤的10%提取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共同基金。律師事務所提取共同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共同基金”科目。

            “盈余公積”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不再

            使用,相應的“利潤分配”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一并取

            消。

            第五章收入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

            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十一條凡合同明確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受當事人委托收取或轉付的款項,以及專項支出的

            報銷費用,如:代付的訴訟費、仲裁費、托管資金等不作為業務收入;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收

            入款項應全部作為收入處理。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須統一按規定入賬,各項業務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有

            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三條成本,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費用是指上述活

            動所發生的其他經濟利益的流出。

            律師事務所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

            計入提供法律服務的成本。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的成本一般包括:專職、兼職聘用律師(包括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工

            資津貼、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郵電費、會議費、車輛消耗及修理費和其他業務性支出。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

            入當期損益,并在利潤表中分項目列示。

            第三十六條營業費用主要是指律師事務所的廣告宣傳費用。

            第三十七條管理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為行政管理和組織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行政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修理費、折舊費、教育培訓費、律師協會會費、業務招待

            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開辦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壞賬準備計提、社會保障費、職業責任保險費、

            職業風險基金計提、其他稅金、審計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職工福利費按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14%提取。用于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的醫藥費、

            因公負傷和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教育培訓費按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1.5%提取。

            工會經費是指按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2%提取撥交給工會的費用。

            律協會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向市律師協會交納的會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律師事務所為正常業務往來的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

            的5%的限額內節約使用,據實列支。

            社會保障費是指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

            社會保險費用。

            職業風險基金按業務總收入的1-3%計提,總額達到50萬元可不再計提。

            其他稅金是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應繳納的律師事務所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

            稅等。

            審計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評估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財務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

            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和其他財務費用。

            第七章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利潤,是指律師事務所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

            利潤。

            第四十條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

            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第四十一條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

            后的金額。

            第四十二條投資收益,是指律師事務所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

            投資減值準備后的凈額。

            第四十三條補貼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稅款,以及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

            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

            第四十四條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律師事務所發生的與其業務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

            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

            準備、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并在利潤表中分列項目反映。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

            出還應當按照具體收入和支出設置明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十五條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金額。

            第四十六條所得稅,是指律師事務所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第四十七條律師事務所的所得稅費用應當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應付稅款法,是指律師事務所

            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

            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在下一年度的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5年內不

            足彌補的,應當用稅后利潤彌補。

            第四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彌補虧損后的余額,為可供

            利潤分配,可供利潤分配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10%提取盈余公積—共同基金,用于事業發展。

            (二)按照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規定或合伙人、合作人會議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對利潤進

            行現金分派。

            經過上述分配后,作為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

            律師事務所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八章外幣業務

            第五十條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五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

            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

            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

            核算。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

            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

            期初的匯率折合。

            第五十三條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

            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

            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

            第九章清算

            第五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宣布合并、分立、終止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負責制

            定清算方案,清理律師事務所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表;處理律師事務所債權、債務;

            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律師事務所的剩余財產。

            第五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清算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

            財產。

            第五十六條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的同意不得處置律師事務所的財產。

            第五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無法償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

            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

            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五十九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

            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合作所按照比例清償;合伙所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

            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由執業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其他約定外,扶持

            性國有資產應視情收歸國有;合伙所的剩余財產和合作所的剩余財產,分別由律師事務所按協議或

            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二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提出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注冊會計師

            清算報告,一并報送主管部門。

            第十章會計調整

            第六十三條會計調整,是指律師事務所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或者因

            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律師事務所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

            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律師事務所對其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

            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計凈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

            整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按照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國家

            發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定,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

            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

            的累積影響數(即指按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項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

            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但

            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

            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第六十五條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直接計入本期凈損益,其

            他相關項目也應當作為本期數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

            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

            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第六十六條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

            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

            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以下是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

            (二)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產負債表日后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會計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

            調整事項。

            第六十七條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

            作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

            整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

            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

            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

            調整”科目的借方?!耙郧澳甓葥p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第六十八條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如自然災

            害導致的資產損失、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但在會計報表附注中

            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或有事項

            第六十九條或有事項,是指律師事務所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

            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

            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律

            師事務所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

            發生予以證實。

            第七十條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律師事務所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í┬經濟利益流出律師事務所;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七十一條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第七十二條如果清償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

            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

            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七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

            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

            第七十四條或有資產一般不應當確認,也不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律

            師事務所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

            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第十二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

            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律

            師事務所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律師事務所自行規定。

            第七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利潤分配表;

            (四)其他有關附表。

            律師事務所資產負債表各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進行設置,并作如下調整

            (一)在“專項應付款”項目下增設“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律師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

            于職業風險賠償的準備金余額;

            (二)取消“盈余公積”項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項目。其他會計報表中相關的“法定

            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項目也一并取消。

            第七十八條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二)或有資產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三)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四)律師事務所分立、合并的說明;

            (五)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九條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財務管理和業務開展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律師事務所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條律師事務所的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

            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

            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單位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

            報出日期,并由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

            名并蓋章。

            第十三章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八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提交季度財務報表、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年度

            審計報告,接受財務檢查與監督。

            第八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設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會人員。未

            配備合格專職財會人員的律師事務所,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八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的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會計人員的任免和調動,須報主管司法

            行政部門備案。

            律師事務所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八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財務工作的管理監督,會計人

            員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會計事項,不予辦理。

            第八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建立內部財務審查制度,加強檢查與監督,定期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接

            受稅務、物價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得拒絕,并如實提供有關的會計資料,不得隱匿、謊報;

            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處理。

            第八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必須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目前律師行業負擔的主要的稅費

            目前律師行業負擔的稅費比較多,由于負擔的稅種主要是地稅,

            一些費用也主要是地方自行規定,因此各地不一。但幾種主要的稅費比如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

            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律師管理費、會費、學習培訓費等基本上是全國各地都

            征收的。并且稅收都是采取自己申報,查賬征收的方式?,F對律師行業負擔的稅費闡述如下(有些

            具體數據以成都市為依據):

            1、營業稅

            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作為

            律師事務所無論是合伙制律所還是合作、國資律所都應該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

            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作為服務業的律師代理服務行為屬于稅目征收范圍的應稅

            勞務。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按照《營業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律師事務

            所繳納的稅率為5%。

            2、企業所得稅

            在2000年1月1日前,所有的律所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

            樣對于合伙律師來說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為解決這

            一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

            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該通知規定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

            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也就是

            說從2000年1月1日起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合作所和國資所仍然需要繳納

            企業所稅。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稅率。

            稅率為33%。

            3、個人所得稅

            從1980年9月10日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

            法》以來,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

            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的規定,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從2000年

            月1日起,以年度經營所得(利潤)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

            應分配的所得征稅個人所得稅。合伙所在計算年度經營所得時,聘用的律師的工資、薪金可以計入

            成本,出資律師的工資、薪金不得計入成本,與分成的的收入合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出資律師比照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聘用律師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

            得稅。律師扣除的費用按30%以內的比例扣除。成都市是直接扣除收入的30%。聘用律師個人所得稅

            是以月為單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律師是以年為單位計算。應納稅額=(70%個人所得-準予扣

            除的稅金1600元)×稅率。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有不同的稅率。

            4、城市維護建設稅

            1985年起國家為加強城市維護建設,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

            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由于律師事務所繳納營業稅,

            因此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營業稅額×稅率。根據地方的不同有不同的稅率。市區稅率

            為7%,縣鎮稅率為5%,其他地方為1%。

            5、教育費附加

            為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國務院頒布了《征收教育附加的暫

            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教

            育費附加,律師事務所作為交納營業稅的義務人,應交納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稅額的3%計征。

            6、地方教育費附加

            幾乎每個省都規定了地方教育費附加,凡繳納營業稅的義務

            人都要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四川省是以營業稅稅額的1%征收。

            7、副食品調整基金

            副食品調整基金在很多地方都有規定,四川省是按照營業收

            入的1‰征收。

            8、律師會費及學習培訓費

            律師會費及學習培訓費基本是一年一個變,但按照成都市今

            年繳納的費用來看,律師會費600元,由于律師一年必須參加律協舉行的培訓40個學時才能通過年

            檢,大概要交900元左右的學習培訓費。一年下來大概要用1500元左右。

            9、個人繳納保險的支出

            按照《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聘

            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并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

            會保險。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但很多律所根本不為聘用的律

            師辦理保險?!堵伤焕U社保費,律師投訴被拒將勞動局告上法庭》就很好地說明了這個現實。成

            都市都是律師自己購買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很多律師都是自己買社保。一年下來律師個人支出的保

            險費用約為4000元。

            根據上面列出的稅費支出計算,稅費支出大概要占收入的三分

            之一。這樣的負擔相對于以前的二分之一左右的支出是減輕了一些,但與其他行業相比卻還是重很

            多。

            成都市算是一個中等偏上的城市,相對于偏遠的小城市、小城

            鎮來說案源還算豐富,但對于成都市的律師來說稅費已經很重,那小城市和小城鎮的律師怎么辦?

            我想這也是小地方沒有律師的主要原因。

            關于核定征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個人所得稅計算和繳納會計處理

            工資薪金應該是先計提,再分配。計提一般如下做:

            借:管理費用——工資

            開發期間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明細科目隨你設置)

            其他應付款——應交社保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分配時,如下做: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現金(銀行存款)

            繳納社保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社保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現金)

            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現金)

            企業如何合法避稅

            :一、企業應配置專業財務人員處理財務事宜。

            專業財務人員恰當的賬務處理對依法節減稅額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并能為企業管理者日常經營策略

            提供準確財務數據,幫助經營者準確估計經營風險。

            另外,企業應根據發展及需要配置專業的稅務咨詢師,以提供及時的稅務意見,進行必要的稅務策

            劃。

            二、企業應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我們提及的合理節減稅額不是偷稅漏稅,納稅人須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并劃清合法與非

            法的界限,以保證自身經濟活動的合法性。

            合法節減稅額不僅僅是企業經營者和財務部門的事,還需要企業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部門的合

            作。如何將企業各部門節減稅額的作用串聯起來?如何將企業成本在合理范圍內控制到最低?這就

            涉及到企業管理的問題,而企業內控制度的制定、企業的實際情況、法律規定等多方面的問題,需

            要企業對此作一全盤規劃,系統處理。

            企業合法節減稅額涉及到國家及地方的政策法規繁多,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由法律專業人士作出

            準確到位的法律建議就顯得尤為重要:從企業設立、勞動用工、合同簽訂、款項收付、內部控制等

            各方面,由法律專業人士充分運用法規對風險加以控制,將包括涉及稅收在內的問題規范化、合法

            化。這樣,企業才能真正實現提前防范風險的目標。

            三、企業應合理運用政策法規減免稅額。

            有些稅收政策看似簡單,但對節減稅額非常實用,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從通過在合適崗位適當

            安排特殊人員、選定特殊投資地點、選擇特殊行業等方面合理利用相關政策,就能合法享有稅收優

            惠待遇,甚至免繳部分稅種。

            四、試舉幾例節減稅額的方法如下:

            1、做“管理費用”的文章。

            企業可提高壞賬準備的提取比率,壞賬準備金要進管理費用,這樣便減少當年利潤,可少交企業所

            得稅。企業也可以盡量縮短折舊年限,這樣折舊金額增加,利潤減少,所得稅可少交。另外,采用

            的折舊方法不同,計提的折舊額相差就大,最終也會影響到所得稅額。

            2、合理利用資產租賃。

            租賃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在契約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資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

            經濟行為。從承租人來說,租賃可以避免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的負擔和免遭設備陳舊過時的風險,并

            且由于租金從稅前利潤中扣減,就可沖減利潤而達到避稅。

            3、做足“銷售結算”的文章。

            選擇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或提前抵扣,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延遲納稅會給

            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節稅效果。例如某電器銷售公司,當月賣掉10000臺各類空調,總計收入250

            萬左右,按17%的銷稅,要交425萬余元的稅款,但企業將下月進貨稅票提至本月抵扣,即可減征當

            月增值稅。

            4、合理提高職工福利。

            中小企業私營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考慮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圍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為員

            工辦理社會保險,或進行企業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等等。這些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時也能幫

            助私營業主調動員工積極性,減少稅負,降低經營風險和福利負擔。企業就能以較低的成本支出贏

            得良好的綜合效益。

            5、工業企業合理選擇“材料計算法”可節稅。

            工業企業材料的計算有5種不同的計價方法,產生的結果對企業成本、利潤的影響是不同的。一般

            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而先進先出法勢必使

            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使用: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

            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計算材料費用

            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

            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

            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6、“個人所得稅”部分避稅法。

            對高收入人而言,合法避稅和節稅直接影響最終的實際收入。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管,年薪3

            萬元,公司與其約定年薪年終一次性領取,由此,按稅法規定,王先生適用的最高稅率高達45%,如

            果他和公司簽訂合同時將年薪改為月薪的話,每個月3萬元的收入能使他適用的最高稅率下降到

            25%,節稅的金額相當可觀。對大眾而言,只要掌握好國家對不同收入人征收的稅基、稅率有所不

            同的政策,也可巧妙節稅。小張是一家網絡公司職員,每月工資收入4500元,每月租房費用為80

            元。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在工資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

            的費用后,對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稅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稅率是15%,按照小

            張的收入4500元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是4500元-2000元,即2500元,適用的稅率較高。如果他

            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達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為福利費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

            調整為3700元,則小張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700元-2000元,即1700元,適用的稅率就可降低。

            以上方法,只是節減稅額的部分方法與技巧。自始至終,我們都在強調規避稅收的合法性,否則就

            背離了這篇文章的初衷與本意。當前,許多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并不輕松,中小企業如何實現自身

            強大的創新能力和經濟活力,合法節減稅額或許可算一條可行之道。


            本文發布于:2022-08-03 00:01:1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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