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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新聞發布會
各位記者,大家上午好!
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通報《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
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首先,由我向大家通報《規
定》的有關情況,而后請行政審判庭趙大光庭長就4起典型案例作一個介紹。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建設,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的施行,為
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工傷保險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隨后,國務院對《工傷保險
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隨著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進一步上升的趨勢。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
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
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
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
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
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于
2007年開始就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調研,并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
上,經過反復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按照“依法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
制定出臺了本《規定》。《規定》將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10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孫軍工]:(一)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
形態日益復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
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此,《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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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
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
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
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的單位。”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非法轉包和掛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
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
償”。該規定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
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孫軍工]:(二)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
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一是關于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規定》確定了以下
三個思路:
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
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
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孫軍工]:在此基礎上,《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
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
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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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該規定不僅列舉了實
踐中常見但又容易產生爭議的幾種工傷認定情形,還力求在列舉情形中揭示“三工”的基本要素。
?[孫軍工]:二是與“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相關的工傷認定情形。
?[孫軍工]:1.“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
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
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孫軍工]:2.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
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孫軍工]:(三)明確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
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
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根據該條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
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
?[孫軍工]:按照這一立法精神,《規定》第八條明確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
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2.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
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
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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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
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孫軍工]:此外,《規定》還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按照《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傷認定應當簡捷、方便”的要求,《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工傷
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
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依據該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
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
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孫軍工]:我要通報的情況就是這些,謝謝大家。
?[孫軍工]:下面請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今天要發布的四起工
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
?[趙大光]:案例1:張成兵訴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趙大光]: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
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趙大光]:(一)基本案情
?[趙大光]:南通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
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
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
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日,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
傷。11月10日,松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成兵與南通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
決書未送達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成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上海
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成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經
告知,未就張成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
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成兵受傷為工傷。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上海
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趙大光]:(二)裁判結果
?[趙大光]: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
〔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
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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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為
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
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成兵進行
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
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成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
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趙大光]:案例2: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趙大光]:工作原因、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是否在合理區域內受
到傷害的
?[趙大光]:(一)基本案情孫立興系中力公司員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負責人指
派去北京機場接人。其從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開區華苑產業園區國際商業中心(以下簡稱商業中心)
八樓下樓,欲到商業中心院內開車,當行至一樓門口臺階處時,孫立興腳下一滑,從四層臺階處摔倒
在地面上,經醫院診斷為頸髓過伸位損傷合并頸部神經根牽拉傷、上唇挫裂傷、左手臂擦傷、左腿皮
擦傷。孫立興向園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園區勞動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書》,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孫立興的摔傷事故是在工作場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決定不認定為工傷。
?[趙大光]:(二)裁判結果
?[趙大光]:經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案焦點問題是孫
立興摔傷地點是否屬于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中的“工作場所”,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
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應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本案中,位于商業
中心八樓的中力公司辦公室,是孫立興的工作場所,而其完成去機場接人的工作任務需駕駛的汽車,
是其另一處工作場所。汽車停在商業中心一樓的門外,孫立興要完成開車任務,必須從商業中心八樓
下到一樓門外停車處,故從商業中心八樓到停車處是孫立興來往于兩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的區域,
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園區勞動局認為孫立興摔傷地點不屬于其工作場所,將完成工作任務的必經之
路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識。孫立興為完成開車接人的工作任務,
從位于商業中心八樓的中力公司辦公室下到一樓,并在一樓門口臺階處摔傷,系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致。
上訴人園區勞動局以孫立興不是開車時受傷為由,認為孫立興不屬于“因工作原因”摔傷,理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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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故判決撤銷被告園區勞動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限其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
具體行政行為。
?[趙大光]:案例3: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趙大光]:(一)基本案情
?[趙大光]: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溝鎮石澗小學教師,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澗小學安
排到新沂城西小學聽課,中午在新沂市區就餐。因石澗小學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學無直達公交車,
原告采取騎摩托車、坐公交車、步行相結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澗小學邢漢民、何繼強、
周恩宇等開車經過石澗村大陳莊水泥路時,發現何培祥騎摩托車摔倒在距離石澗小學約二三百米的水
泥路旁,隨即送往醫院搶救。12月27日,原告所在單位就何培祥的此次傷害事故向被告江蘇省
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傷害直接
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歷了二次工傷認定,二次復議,二次訴訟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
日作出《職工工傷認定》,認定:何培祥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雖發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上,但不是
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認定為工傷。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之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
的工傷認定決定。
?[趙大光]:(二)裁判結果
?[趙大光]:經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
時間”與“合理路線”,是兩種相互聯系的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
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結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后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
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故判決撤銷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職工工
傷認定》;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就何培祥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趙大光]:案例4:鄒政賢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趙大光]: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
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趙大光]:(一)基本案情
?[趙大光]:宏達豪紡織公司系經依法核準登記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廣東省佛山市禪
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轄區內。鄧尚艷與宏達豪紡織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6年4月24日鄧
尚艷在宏達豪紡織公司擅自增設的經營場所內,操作機器時左手中指被機器壓傷,經醫院診斷為“左
中指中節閉合性骨折、軟組織挫傷、仲腱斷裂”。7月28日鄧尚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被告申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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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認定時,列“宏達豪紡織廠”為用人單位。被告以“宏達豪紡織廠”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不能與
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鄧尚艷后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最終確認與其存在事
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宏達豪紡織公司。2008年1月16日,鄧尚艷以宏達豪紡織公司為用人單
位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于1月2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鄧尚艷于2006年4月
24日所受到的傷害為工傷。2008年3月24日,宏達豪紡織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銷。鄒
政賢作為原宏達豪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后不服,
向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該工傷認定決定。鄒政賢仍不服,向佛山市
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書》。宣判后,鄒政賢不服,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趙大光]:(二)裁判結果
?[趙大光]: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宏達豪紡織公司未經依法登記即擅自增設營業點從事經營活動,
故2006年7月28日鄧尚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禪城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時,錯列“宏達豪紡織廠”
為用人單位并不存在主觀過錯。另外,鄧尚艷在禪城勞動局以“宏達豪紡織廠”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
不能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并建議鄧尚艷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后,才
由生效民事判決最終確認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宏達豪紡織公司。故禪城勞動局2008
年1月16日收到鄧尚艷以宏達豪紡織公司為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從《工傷保險條例》切實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認定鄧尚艷已在1年的法定申請時效內提出過工傷認定申請,
是因存在不能歸責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導致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時間被拖長,受理其申請并作出是工傷的
認定決定,程序并無不當。被告根據其認定的事實,適用法規正確。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維
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趙大光]:以上就是我關于幾個案例的基本情況介紹,有什么問題我很愿意和大家進行交流。
?[孫軍工]:好,下面請大家提問。
?[京華時報記者]:我看到我們寫了第六條里有關于上下班途中內容的介紹,我想問一下,出臺這
個是否是以前存在大量的爭議,或者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再解釋一下什么是合理時間,什么是合理路
線,能不能具體解釋一下?日常生活當中需要的合理活動能不能具體解釋一下?比如像有些單位的人
晚上有應酬,但是不是單位指派他,而是出于自己對工作的需求出去應酬出現了事故,這種情況能不
能介紹一下?謝謝。
?[趙大光]:這位記者提出的問題是很關鍵的問題,也是我們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釋當中遇到的一個
比較重點的問題。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只規定上下班途中,什么叫上下班途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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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實踐當中、生活當中可以說是有多種情況。在理解和認識上確實不一致,各地法院在處理相同或
者是相似案件的過程當中也有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剛才所說的同案不同判。為了解決這些
問題,我們才把它作為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問題來進行研究和規定。
?[趙大光]:什么是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
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
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就比較廣泛,
舉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
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所以理解這一條
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在日常生活中處理工傷的案件,勞動關系處理程序是比較復雜的,往
往勞動者很難證明自己到底在為誰工作,特別是一些勞務派遣的情況,您認為這個規定能解決這個問
題嗎?
?[趙大光]:應當說我們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解決工傷認定的規定。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
的一個前提,如果沒有勞動關系,原則上不存在工傷認定的問題。但是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并不是我
們司法解釋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而且勞動關系的認定可以通過另外一個途徑來解決,可以申請勞動
關系仲裁機構來仲裁,對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所以我們這個司法解釋重
點是解決工傷認定的問題,勞動關系只是解決工傷認定的一個前提,這不是我們這個司法解釋的重點。
[10:37]
?[法治天地頻道記者]:第一個是給發言人的,有一些部門以沒有非本人主要責任,醉酒或、
自殺或自殘等認定結論不明確為由,長時間終止認定工傷或者是直接不認定工傷,人民法院對這個問
題是怎么看的?第二個問題是給趙庭長的,上海的案例為什么會作為典型的案例,它作為典型的案例
意義在哪里?以前在審判此類案件當中碰到哪些問題或者困惑?謝謝。[10:40]
?[趙大光]:你提出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我們司法解釋第一條的問題,第一條的規定主要是解決什么
問題呢?就是解決由于醉酒或、自殺或自殘,這些事故引發的工傷爭議如何認定的問題。對于出
現這種事故通常情況下,是要由有權的機關對事故性質做出認定,比如是不是屬于自殺還是自殘?通
常情況下要公安機關來認定,或者說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的分配要由道路交通管
理部門來加以認定,但是實踐當中往往有權機關沒有做出認定,或者說難以做出認定,受傷職工的權
益保護問題就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辦?這一條規定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在沒有認定或者說沒有
結論的情況下,工傷認定機關可以根據現有的證據或者是經過他調查取得的證據來對是否是工傷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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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實際上我們司法解釋這一條認可或者承認了工傷認定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有權直接認定是否是工
傷。這樣對于解決受傷職工能夠及時得到救治,能夠及時得到工傷認定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工傷部門
的這種認定不是權威性的結論,是否能夠起到證據的作用,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還要進行審查,然
后確定它的效力。[10:41]
?[趙大光]:第二個問題,為什么要以上海這個案例作為典型案例。我覺得這里面至少沒有地域的
歧視。我們選案例也是看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上海這個案例的價值就在于它回答了用工單位轉包或
者是多次轉包,聘用的人員發生工傷以后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問題,這個案例是比較典型的。它
不僅轉包,而且是兩次轉包,轉包方都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他聘用的人員發生了工傷,如何確定這
個責任主體,這在實踐當中是認識不一致的,需要統一規范。我們經過反復研究,并且征求了各方面
意見,認為應當由有用工資格的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當然我們這個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它承擔
了工傷保險責任之后,還可以向轉包方去追償。所以這就解決了轉包方也不能逍遙法外,特別是現在
一些包工頭,出了事情就跑了,責任由用工單位來負責,包工頭都不承擔責任。這個司法解釋實際上
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樣的規定既有利于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又有利于追究承擔法律責任的轉包方。因
為有的時候包工頭不到,或者他沒有能力來承擔這個責任,由有用工資格的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
責任,然后向轉包方來追償這個責任。這樣責任的分配就比較合理。
?[環球時報記者]:請您再解釋一下關于第八條的一些相關規定,如果工傷是第三人所導致的,員
工應該向第三人進行民事索賠還是應該向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這個保險待遇?謝謝。
?[趙大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問題是我們司法解釋的另外一個重點。
剛才提出的這個問題,實際上我們這個司法解釋已經做了回答,也就是說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
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主張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兩種權利都是有的。至于怎么選擇,恐怕要由受害方來根據他的意愿來做出選
擇。我們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傷害,還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還能不能享受工
傷保險待遇?實際上我們的意義就在這里,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確實是有爭議的,而且爭論很大,我們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見后,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制定了本條規定。
[孫軍工]:如果大家沒有問題,我們互動交流的環節就到這兒。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
各位的光臨。謝謝趙庭長。
?[趙大光]: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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