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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本文主要對新《審計法》的重
創新之處作了詳盡的分析闡述,以便更
地理解、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審計法》。
2006年6月1日,修訂后的《審計
》正式施行,這是審計戰線法制建設的
?個重要里程碑。
此次展現在我們面前的《審計法》,是
:1994年《審計法》的基礎上,為適應我
l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形勢而進行了與
.俱進的修改和調整之后的產物,是對原
’法律條文的完善和提升,亦是在原來法
規定基礎上所作的補充和創新。修訂的
I容共有34項之多,主要涉及審計監督
制、監督職責、監督手段、監督行為等方
f的問題,其立法思路和成果,是在我國
『計法制建設中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次
I功實踐。
一
、從霸個方面健全了審計監督機制
新修訂的《審計法》從四個方面對已
泣多年的審計監督機制進行了健全:
(一)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審計執法
l法律依據,明確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
I執法主體資格
在第3條中增加“審計機關依據有關
_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
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
.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1.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審計
l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
I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評價、
:出審計決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
I依法審計的必然要求。我國關于調整財
[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散于
做、稅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相關
】法律、法規和規定中,l:Ir, ̄D《預算法》、
說收征管法》、《會計法》、《證券法》、《保
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等。這
法律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均有效力,均應
主管部門的職責關系。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指出:
“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
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
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財政、稅
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主管部門,在
履行各自專業管理職能的同時,也都具有
某一特定的監督職能,這種監督職能一般
是結合自身的管理職能來履行的。審計機
關不但要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
還要監督對這些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負有
監管職責的主管部門,對主管部門所管理
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承擔著再監督
的職責。因此,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
圍”內的監督,與有關主管部門在監督財
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職能是重合的。
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
審計機關與有關主管部門都應當成為有
審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
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
范。在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需要對查出
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執法主體。這些法律規
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
范之所以要規定相關主管部門的執法主
為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時,必須適用或者
體資格,是為了明確各項經濟活動的管理
依照這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的法
責任者,避免在主管職責上出現交叉重疊
律規范。因此,只有在《審計法》中通過對
或者空缺。但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的審計機
審計監督的法律適用『口]題作出指引性的
關,對各類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均具
規定,才能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有監督職責,確實難以將其執法主體資格
2.明確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的執
在每個相關法規中加以明確,如果不在
法主體資格。在我國許多有關財政收支、
《審計法》中概括性地明確審計機關適用
財務收支的法律規范中,都明確規定了某
審計法規之外的其他有關法律規范的執
個經濟管理部門為其中某類經濟活動的
法主體資格,審計執法就容易受到質疑,
主管部門,并且規定由該主管部門對違規
這與行政機關職權法定原貝U不相符,也不
的單位作出處理處罰,但往往沒有將審計
適應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所
機關明確為共同的執法主體。例如,《會計
以,有必要在《審計法》第3條中增加這一
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
款規定,在明確了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的
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
同時,也明確了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審
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并
計決定的執法主體資格。規定審計機關
規定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
“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并不
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處理處罰。在這
意味著已明確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處理處
種情況下,審計機關是否有資格在主管部
罰的事項,不再屬于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
門處理處罰的基礎上進行再處理?要回答
范圍。而恰恰表明,凡是屬于審計機關法
這個問題,必須正確認識審計機關與有關
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也就是違反國家有
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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