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試法理學重點復習筆記可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條件下,人們“可以如何行為”的模式。(2)應為
法理學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條件下,人們“應當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式。(3)勿
而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后適用的法源。下
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2017考試法理學重點復習筆記,希望對大家有
所幫助。法律規則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指法律規則諸
要素的邏輯聯結方式,即從邏輯的角度看法律規則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來組
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之間是如何聯結在一起的。對法律規則的結構,
目前學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說”和“兩要素說”兩種觀點。“三
要素說”認為,每一法律規則通常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要素構成。“兩
要素說”認為,法律規則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部分構成的。本書持新
的“三要素說”,認為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
個部分構成。所謂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
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對人
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
容有關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對什么人生效等。(2)
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所謂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
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為要
求。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分為三種:(1)
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條件下,人們“禁止或不得如何行為”的模式。從另
一個角度看,可為模式亦可稱為權利行為模式,而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又可
稱為義務行為模式。它們的內容是任何法律規則的核心部分。所謂法律后果,
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
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根據人們對
行為模式所作出的實際行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為兩種:(1)合法后果,
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
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
勵。(2)違法后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
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
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法律規則法律
規則與法律條文現代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條文為基本
構成單位的。從其表述的內容來看,法律條文可以分為規范性條文和非規范
性條文。規范性條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非
規范性條文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范,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如專門法
律術語的界定、公布機關和時間、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條文。這些非規范性
條文不可能是存在的,它們總是附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規范性法律條文
的。由此看出,應當把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區別開來。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
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
定法律規則的,也不是每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
規則。在立法實踐中,通常采取兩種不同的方式來明示人們的行為界限,分
別以不同的條文規定表現出來。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情形:(1)-個完
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范
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規則或其要
素;(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規則法律規則
與語言一切法律規范都必須以作為“法律語句”的語句形式表達出來的,具
有語言的依賴性。離開了語言,法律就無以表達、記載、解釋和發展。③法
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時每刻都與語言打交道。如果沒有語言,法律人就失去了
架構規范與事實之間的橋梁。總之,對于法律人來說,“語言不僅是理解不
語的客體之當然實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者工作的核心對象——他要理解
法律,描述事實行為,根據規范對案件進行推論”。①法律與語言的這個密
切關系,就決定了法律人對語言駕馭能力的重要性。法律規則是通過特定語
句表達的,但是,法律人適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時適用的不是語句自身或語
句所包含的字和詞的本身,而適用的是語句所表達的意義。因此,我們要將
法律規則與表達法律規則的語句予以區分。例如,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
陷害。”這個法律條款或語句所表達的意義就是一個法律規則,即“公民享
有人格尊嚴的權利”。解釋法律實質上就是要揭示法律條文的字詞所表達的
意義。語言的意義具有歧義性和模糊性,如上述憲法條款中的“人格尊嚴”、
“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就說明了法律為什么需要解釋,也
表明了法律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表達法律規則的特定語句往往是一種規
范語句。根據規范語句所運用的助動詞的不同,規范語句可以被區分命令句
和允許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須”(must)、“應該”(oughttoshould)
或“禁止”(mustnot)等這樣一些道義助動詞的語句,例如“要求結婚的男
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
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違反計
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允許句是指使用了“可以”(may)這類道義助
動詞的語句,例如“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這并不意味
著所有法律規則的表達都是以規范語句的形式表達,而是可以用陳述語氣或
陳述句表達,例如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
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但是,這
句話不能理解為是在描述一個事實,而是表達了一個命令,因為這句話可以
被改寫為一個規范語句,即“公民應當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種屬性,如法律的各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應諺視為住所”。法的價值的含義
“價值”是現代人文社會科學普遍使用的一個概念。它體現著主客體之間的
一種關系,也表征著作為價值主體而言的人的主體性意識,同時也代表著主
種作用,法律的階級意志性和強制性等,它們只是法的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
和條件。法的價值反映了主體與法律之間司的特定關系,是使法律更好地服
從和服務于人所確定的法學范疇。[2017考試法理學重點復習筆記]相關文章:
體與客體之間關系的契合程度。那么,什么是法的價值呢?簡單地說,法的
價值是指法這種規范體系(客體)有哪些為人(主體)所重視、珍視的性狀、屬
性和作用。①具體而言,法的價值這一范疇包含如下意義:(1)同價值的概
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它是人對作
為客體的法律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法的價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
而是以人作為法律的本體這一關系得以存在的。法律無論其內容抑或目的,
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的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2)法的價值表明了
法律對于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了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
惜的部分。也就是說,法的價值意味著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代表著人們
對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法律中常說到的自由、正義、秩序等,都是人
們為了生存、合作所必須確定的一種理想狀態。(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
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也就是說,法的價值的研究不能以現行
的實在法為限,它還必須采用價值分析、價值判斷的方法,來追尋什么樣的
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這一問題。還必須注意的是,法的價值的概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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