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保管好你的身份證復印件
今天我們關注的話題是關于身份證復印件的保管和正確使用問題。說起身份證復
印件大家覺得再熟悉不過,日常生活中會處處用到它,誰沒有使用過身份證復印件呢?
買房子,租房子,辦理銀行業務,電信業務等等。但是,看似一張簡單的身份證復印
件,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便會給您帶來無端的煩惱和麻煩,甚至造成難以預測的后
果。
有這樣一個案件:
2010年11月18日,律師事務所接待了這樣一位當事人,她叫王蘭,據王蘭
講,她有著一份體面而穩定的工作,收入不錯,前些日子她看好了一處商品房要買房
子,等交完首付款辦理房貸時被告知,她在銀行因信用卡透支有不良記錄,上了銀行的
黑名單,不能辦理購房貸款。王蘭一下子懵了,她從來沒有辦理和使用過信息卡,也從
未收到過銀行的催款單,怎么就上了黑名單呢?王蘭當即到各個銀行一查究竟。經查發
現自己竟然分別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辦理過四張信用卡。這下王
蘭更慌了手腳,趕緊到人民銀行去查詢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報告顯示,王蘭的四張卡
最早的開戶日期是
2008年5月份,最晚的一張是
2009年8月份.透支記錄共八次,逾期還款額共計21000元。報告上面顯示的
居住信息和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均不是王蘭的。于是王蘭開始和各個銀行的信用卡中心
聯系協調,說明自己本人沒有辦理信用卡的事實,希望銀行能夠刪除不良記錄,但這些
都是徒勞。因為一旦列入了黑名單,一個人的信用記錄就進入到了全國征信系統,改變
信用記錄的修改權限移交給了人民銀行,各個商業銀行不能自行改變記錄,而這些記錄
一般要七年后才要消除。
王蘭向銀行申請辦理了掛失,銀行暫停服務。后來經銀行方面提醒,王蘭意識到
是別人用了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了信用卡。再仔細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報告顯示
的信息,王蘭突然想起一個人來,他叫孫永,2008年春天曾經朋友介紹和王蘭談對
象,但只處了三個月兩人就分手了。期間,就在
2008年5月份孫永說用一下王蘭的身份證,留下了王蘭的身份證復印件,并讓王
蘭在一些資料上簽名,說是辦銀行卡用著方便。當時的王蘭對銀行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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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沒有太多這方面的知識,也不知道信用卡的相關情況就稀里糊涂的簽了名,后來
便把這事給忘了。
于是王蘭給孫永打電話核實這事,孫永承認了是自己去銀行辦理了這些信用卡。王
蘭了解到是孫永留存了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在分手后又辦理了兩張信用卡。孫永說現
在這幾張卡已不在自己手上,在一家公司的財務處,是他朋友在使用這些卡。王蘭要求
孫永把逾期的款項還上,孫永拒絕了,說這些款項不是自己欠下了。在知道了這些情況,
王蘭嚇出來一身冷汗,自己有四張信用卡兩年多來一直在被別人使用,逾期次數多達八
次,信用卡現在何處都不知道,完全處于失控狀態,自己居然完全不知情。王蘭以信用
卡罪向公安機構報警,公安局經偵科受理了此案。那信用卡罪在我國的《刑法》
中是怎么規定的呢?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
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
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
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是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的同意或授權,假冒持卡人
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的行為。
但因為信用卡申報資料上有她的簽名,王蘭欠缺證據保留意識,最初的查證過程沒
有保留和收取足夠的證據,最終因證據不足該案不能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后來經公安機
關調查處理,最終王蘭和孫永達成調解,孫永把信用卡上的
逾期欠款還清。欠款是還清了,可是王蘭的不良記錄無法消除,這意味著王蘭今后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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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銀行貸款。
回顧整個事件,王蘭對于自己莫名其妙的進入了銀行的“黑名單”很有看法。明
明不是自己本人到銀行辦的卡,銀行為什么就把款給貸了?按銀行的相關規定,個人申
領信用卡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原件親自到現場親自簽字才能辦理,王蘭的四張卡都不
是自己親自去辦理的,其中三種上面的簽名都不是自己的,顯然銀行沒有盡到嚴格的審
查義務,違規操作,才給自己造成這么大的損失。
在了解了相關情況后,王蘭以侵犯名譽權將各家辦卡放貸銀行告上了法庭。經過法
院審理,法院支持了王蘭的訴訟請求。
王蘭雖然最終還自己了一個清白,但也付出了巨大代價,實在是飛來禍端。痛定思
痛,都怪自己疏忽大意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他人使用。
那么,通過這個案例給我們大家什么樣的啟發和教訓呢?在這里律師提醒大家的是:
首先,是請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并正確使用身份證復印件。日常生活中單憑身份證
復印件很難辦理對公民人身和財產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因為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審
核原件,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在確認無誤后方可辦理相關業務。但是,實踐中銀
行、電信等單位為了增加業務量,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審核不嚴,或者干脆違規操
作的情況;有時發生內部員工與客戶串通一氣,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銀行卡透
支或者辦理貸款,等等。那么我們大家平時怎樣正確使用復印件呢?我們在辦理業務提
交身份證復印件時,不妨在身份證復印件上書寫三行字并簽名。
如:
僅提供給***銀行———--
申請**基金扣帳————+
他用無效——————---
簽名:
這三行字有一部分要和身份證上的文字有交叉,在每一行后面劃線。
這樣便預防了不法之徒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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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對于銀行金融機構、電信部門來說,在受理業務時應當高度負責,嚴格審
查,務必讓客戶同時提供身份證原件,審核確認認、證一致后再辦理業務。否則,一旦
發生損失除了冒用者承擔責任外,相應機構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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