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民事法律行為(現代民法的靈魂)
法律關系分為主體(當事人)、客體(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內容(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發生的要件:①有主體、②有法律規范、③有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以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為中心(法律法規)民事
法律行為。
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將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
根據事件的發生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嘯)和社會事件(罷工)
根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當事人意欲追求的,行為分為事實行為和民事行為(法律行
為)
事實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無因管理行為、部分的不當得利行為(因為有的不當得利是
基于事件)、創作行為、發明行為、添附行為、先占行為、拾得遺失物、發現隱(埋)藏物等
民事行為的概念引進于德國,我國進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為分為:
民事法律行為(civillegal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意思表示有瑕疵);
無效的民事行為(內容違法);
----但理論結構本身就會產生混亂,如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行為,而合同行為又分為
有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消、無效(法律法規)民事法律行為。
按李建偉說:以后會把民事行為的概念取消,直接讓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相對應,再
把法律行為按種類分為合同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收養行為、代理行為等,還可以按
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況分為有效行為、無效行為、效力待定行為、可變更可撤消行為。
法律行為的內容和后果都由當事人自由決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補充作用
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事實行為的內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規定,法律表現為強行性規范
事實行為不要求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從不同的角度看,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是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或純屬事件,例如:
甲殺死乙,乙的兒女繼承了乙的財產,對于發生的繼承法律關系,甲殺死乙屬于事件
甲殺死乙,甲要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發生的侵權責任,甲殺死乙屬于事實行為
甲將汽車托乙保管,乙擅自將汽車出租給丙,對于乙丙之間的租賃,乙的行為是法律行
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車,因此所獲取的租金屬于不當得利,出租汽車的行為對于甲
乙之間產生的不當得利之債來說屬于事實行為(法律法規)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按主體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為:
單方行為:無須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單方行為又分為:
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授權、解除、免除、撤銷
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拋棄行為、遺囑行為
雙方行為:內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訂立合伙協議、公司章程,采用多數決定原則
2、按是否需要支付對價可以分為
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贈與、保證、借用、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沒有約定保管費
用的保管合同、沒有約定報酬的委托合同)(法律法規)民事法律行為。
區分的意義:關涉行為定性、當事人承擔的責任程度不同、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
同
3、按是否需要標的物的交付為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為
要物行為(實踐行為)和不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本文發布于:2022-08-16 19:25:1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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