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概念淺析
[摘要]法律行為制度自產生至今已有數百年的歷史。從法律行為產生那一
刻起,關于它的爭議就從來沒有停止過。但是,必須得承認,法律行為制度正是
在這不斷的爭論過程中得到了日益的發展和完善。然而,從我國理論界和實務中
的一些觀點和做法來看,對于法律行為制度的認識,理論還存在不少誤區,實踐
中也存有諸多偏差。本文試從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歷史起源角度來對法律行為制度
做一簡要剖析,并且提出了部分與傳統觀念相悖的提法,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啟迪。
[關鍵詞]概念,法律行為,起源,回歸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作為實現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和德國式民法的標志性概
念,是傳統民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以系統完備的理論形態概括了民法學
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了諸多令人矚目的學說,從而被大陸法學者譽
為“大陸法民法學中最輝煌的成就”,其影響已經遠遠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圍。
它不僅使民事法律行為之體系化成為可能,而且成為指導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
的一般準則,在民法學的理論和實踐中地位頗為重要。不過,盡管對于民事法律
制度的研究一直備受關注,然而事實上學者之間的爭議卻似乎從來沒有停止過。
因而,時值今日,我們仍有必要對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再認識。
一、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的歷史起源探究
概念乃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不可少的工具,博登海默說過,如果沒有限定嚴
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
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可理解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達
給他人。如果我們試圖完全否棄概念,那么整個法律大廈就將化為灰燼。因而,
我們對法律行為制度的研究也只能從概念開始。而要探究法律行為的概念我們又
不能不思考它的產生與發展。
漢語“法律行為”一詞,并非我國固有,也系一泊來語。法律行為有著悠久
的歷史,早在羅馬時期的《十二銅表法》中就有“一切關于財產所為之遺囑處分,
皆為法律”的規定??梢?,遺囑處分財產的行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此為
單方法律行為的開端。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關于“依法訂立的契約,對于
締約當事人雙方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的規定,便是對雙方法律行為制度的確
認。董安生在《民事法律行為》一書中也指出:從法律行為的發展來看,法律行
為制度主要是從契約制度和遺囑制度中抽象而來的。但是,從咱們今天看來已經
相當輝煌的羅馬法以及后來的《法國民法典》都并未涉及法律行為的概念問題。
直到1805年,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奠基者胡果(GustavHugo,1764—1844)在其
所著的《日爾曼普通法》將這些民事行為概括為“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先后為
世界各國所沿用。自此,我們固然不能給“法律行為”下一個非常明確的定義,
但是我們可以毫無疑問的得出一個結論:法律行為之概念濫觴于民法,其最先只
是一個民法用語,并且其當屬“民事法律行為”概念之前身。
接著薩維尼解決了這個問題,他在《現代羅馬法體系》給法律行為下了一個
非常經典的定義:“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薩
氏提出的法律行為概念,將“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相提并論。意思表示是
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為的概念是對總則之下民法各編規定中行為的抽
象。大多數德國學者都接受了這種觀點。其后,雖然又出現了行政法律行為、訴
訟法律行為以及各類別的法律行為,但其均系模仿民法“法律行為”術語而來。
這一歷史更印證了筆者上面得出的結論。
從法律行為這個詞匯來說,“法律”是用來修飾“行為”的。按照《現代漢
語詞典》對“行為”的界定,它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現在外面的活動”,“法
律”在此不外是指“具有法律意義的”或者“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的含
義,二者的結合意義就只能是“具有法律意義或者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受思
想支配而表現在外面的活動”。張文顯先生在《法理學》中對其含義作如此界定:
所謂法律行為,就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行為。它應該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事實
行為)、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筆者對于從事法理學研究的前
輩們從來都是懷著非常崇高的敬意的,絲毫不敢玷污大家們的研究成果。但是,
在此,筆者認為,后世學者從研究法理的角度將法律行為的原始內涵進行肆意擴
大化似乎有待商榷,或者可以換一種角度稱之為法理學學者研究之“法律行為”
概念應該另外命名。因為民法“法律行為”概念不論從歷史起源上來講,還是從
學者們的使用習慣上來講,它都是在指“民事法律行為”(前文已經提及)。隨
著“法律行為”概念的橫空出世,行政法律行為、訴訟法律行為概念的也相繼產
生,后世學者為了對這些行為進行共同的抽象,進行了殫精竭慮的研究,其成果
也相當輝煌,不容磨滅。不過,把這些研究成果貫之以“法律行為”的名稱存在
諸多不當之處。筆者認為,最根本的弊端就是法律概念的內涵界定不一,導致法
學理論的混亂和現實中立法也難以滿足形式邏輯基本規則的要求。其實,最方便
的改造方法就是把法理中的“法律行為”概念貫之以別名?!胺尚袨椤弊鳛槊?/p>
法的固有概念,就如英美法系中的“財產法”概念是專指物權不指“涉及財產的
一切法律關系”一樣,它僅僅指的是民事法律行為。
二、法律行為概念的各種學說淺析
對法律行為的研究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影響較大的有兩種觀點:合法
說和純粹表意說。以下分述之:
1、法律行為合法說的反思
合法說認為:法律行為僅指合法表意行為,強調其合法性。法律行為和無效
法律行為是對合法與非法兩類民事行為作出的概括。我國民事立法即采用的合法
說,《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
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合法說,一經被我國的立法采用,就
受到學者的廣泛置疑和批評。法律行為合法說在法理邏輯上存在著諸多理論缺
陷。
首先,它與傳統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相悖。意思自治作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
本原則之一,是個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體現,它的真諦在于“尊崇選擇”,尊
重當事人的權利行使自由。史尚寬先生曾經反復說過,“法律行為系以意思表示
為要素之法律要件,無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為也?!狈尚袨楸举|合法說要
求以法律來限制甚至取代行為人的意思自由,自然與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馳。在
私法領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當事人意志行為的最佳手段。然而,法
律行為本質合法說將法律行為強行納入法定主義軌道。按照這種觀點,要成立民
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不僅要有實施的根據,而且還要有有效的依據。這樣,法
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便無法分割,只能人為地合二為一被界定為“有效成立”。
這就抹殺了法律行為與生俱來的私法性格和品質,將公法上的法定主義外衣強加
于民事法律行為這一私法制度之上,使法律行為一身兼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性
質,置法律行為于不倫不類的尷尬境地。
其次,它與傳統合同理論以及制度相沖突。合同理論及制度無疑是表意行為
理論與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意思表示本身是一種行為,而法律行為又以意思表
示為基本構成要素,而合同說到底不過是雙方當事人所實施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
為而已。因而,合同的本質是民事法律行為,更進一步講是雙方或者多方民事法
律行為。按照法律行為合法說的主張,豈不是可以得出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是
合同,而無效的合同即不為合同的謬論?事實上,無效合同概念已經被學界廣泛
接受,并且在現實中也大量存在。忽視這樣一個事實,而貿采法律行為合法說顯
然是不足取的。
最后,它可能會造成立法自相矛盾和法學界認識的彷徨。法律行為合法說的
主張,與現實中廣泛存在的無效法律行為、可撤銷法律行為相沖突,這也是法律
行為合法說被廣泛置疑的一大原因。當理論難以解釋現象,更甚一步來講,與現
實相違背的時候,理論更易于成為大家的眾矢之的,法律行為合法說的不幸即在
于此。立法者采用后面對無效法律行為出現了困惑,看到可撤銷法律行為也有點
迷茫;而學者們之間也出現了不少爭議,法律適用者更是不知所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為的必備要件,合法性只有在評
價已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時才有意義。所以,合法性是國家對民事
法律行為的外在評價,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的內在要求。
2、純粹表意說之缺陷
純粹表意說認為:法律行為只是指表意行為,其法律效力如何是法律規定的
問題,與行為本身性質無關。蘇永欽先生則指出,私法自治的精髓在于自治,私
法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導或干預人民的行為,而是賦予人民完成的行為某種效力,
則不論強制性規定的性質如何,對于違反者最合理的結果,似乎就是否定行為法
的效力。因為任何一個法律行為最終在法律上只能達到一個判斷——有無法律效
力。按照我們對法律行為純粹表意說的理解,無效的法律行為應該屬于法律行為,
承認法律行為的成立,但否認其效力。無效法律行為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
定無效、完全無效,如同該行為自始無發生,因此其不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實。民
法上的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顯
然無效法律行為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既然其根本不是一種民法上的
法律事實,更談不上是民事法律行為了。既然法律并不承認無效法律行為的效力,
更無承認其成立的必要。若此,不僅造成了與傳統法律行為理論的矛盾,更增加
了法律適用的困難。因此,鑒于純粹表意說上述根本弊端,此說較之法律行為合
法說更不足取。
三、本原回歸——還民事法律行為以本來面目
結束對法律行為性質的批評,我們再回到法律行為的概念。隨著法律行為概
念的影響日益增大,學者們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學者們的意見也并不一致,提出
了不同的觀點。胡長清認為:“法律行為者,以私人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
示,有此表示,故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實”。王澤鑒指出:“所謂法律行
為,……應解為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
要件。”我國大陸學者楊振山教授把法律行為則定義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
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
律約束力的民事行為”[11]盡管學者對“法律行為”概念表述不一,但有一點是
共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并且法律行為可發生私法上的效果。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制度
的核心,如果法律行為能夠產生主體預期的后果,按照當事人的意愿安排他們之
間的利益關系,當事人必須要能夠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能夠依法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法律行為可發生私法上的效果是因為在民法理論中,
行為是與事件相對的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能夠引起
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事實很多,但并不都是法律行為。德國民法典立法理由書指
出:所謂法律行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種效
果之所以得依法產生,皆因行為人希澆其發生。簡言之,法律行為即旨在引起法
律效果的行為?!盵12]本標題之回歸本原有兩層含義,第一層指使法律行為概念
回復其本來指民事法律行為之真身(本文第一部分已經論及),第二層意義是指
使法律行為的內涵回歸到其應該具有的容易被人們認識和接受的基本含義。筆者
認為,法律行為應當是一個處于不斷發展中的概念,學者們之間之所以出現諸多
爭執即在于未把握好時代的發展與法律行為內涵變動的關系。
考察法律行為的發展,知道法律行為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人們應商品經濟
發展規范化、簡約化的要求,面對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行為的抽象和概括。法律
行為概念產生之初,因為當時商品經濟尚不發達,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行為尚不
普遍,國家對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行為的控制比較嚴格,因而法律行為的概念表
達中帶有“合法性”的印記;隨著市場經濟的飛快發展,其需要的是自覺性、自
主性、自為性、自律性的主體,經濟和社會日益要求給民事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
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產生動搖。當代社會是一個變動頻繁、發展迅速的社會,隨著
社會的發展法律行為制度的內涵也將是不斷變化的。我們不能囿于當時的社會背
景,對于眼下的現實熟視無睹,應該隨著社會的發展更新觀念,把握好現代社會
發展與法律行為內涵變動的關系。
四、結語
法律行為制度自產生以來,對它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但必須得承認,
在這長時期的激烈爭論過程中,法律行為制度在逐步地發展和完善。法律行為的
本質是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法律效力發生的根據,它能夠產生私法
上的法律效果,并且它的內涵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與時俱進。
注釋: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
第486頁;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版,第3頁。
徐國建:《德國民法總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頁。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01頁。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3輯),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53頁。
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版,第88頁。
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外法學》,20XX年第1期第99頁。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54頁。
胡長清:《民法總論》,第207頁。
王澤鑒:《民法實例研習叢書??民法總則》,第188頁。
[11]楊振山:《論民事法律行為》,載《中國法學》1986年第一期。
[12][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著,邵建東譯:《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20XX年版。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趙東亞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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