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培訓費事件的聲明
各位A公司的各位領導,你們好,我公司已經仔細研讀了關于貴公司與張老
師合作問題的報告,對于幾點事實和法律問題,我方認為還是有澄清和明確的必
要。
首先,我公司認為有必要說明的是本次事件中張老師的角,這同時也涵蓋
了一些他本人的意見,希望貴公司予以重視:
1.張老師是廣受尊敬的知名講師,在業界有相當的口碑,他的敬業精神和道德人
品早已是行業共識。相信這一點,合作過程中貴公司也應該有所了解,故若不
是觸犯原則性問題,張老師并不會斤斤計較;
2.張老師是我司對外推薦的講師之一,B和A的協議并沒有專門指定張老師,為
其設定權利義務條款,我司可以推薦其他優秀講師履行培訓任務,A有權拒絕
接受我司推薦的講師,如此,該項目合作即可取消;
3.張老師并非A的簽約老師,當然有權自主決定接受或者拒絕A的課程邀約,
也可以在市場上自行承接課程,事實上A主動安排的課程僅占張老師全年承接
項目較小的份額;
4.張老師一貫秉持感恩之心對待合作伙伴,只要是新開發的客戶,張老師都會主
動與合作伙伴分享后續培訓的利益,這是最令人敬佩的人格操守。協議沒有要
求張老師這樣做,市場上絕大多數老師沒有這樣做,但是張老師做到了,望貴
公司捫心自問,自己是否是受益者之一?
5.張老師治學嚴謹,非常重視契約精神,堅信遵守協議是一切合作的基礎,對于
違反協議的行為非常厭惡。該事件,讓張老師特別寒心,表示以后對于分享后
續培訓利益,將會因人而異,不再一視同仁
綜上,希望貴公司可以考慮張老師的情緒,權衡得失。
其次,我方就本次事件的核心問題,進行幾點必要的闡述:
1.其實大家內心都是確認的,講師費只跟課程的內容和性質掛鉤,課程名稱只是
個形式而已,形式無法左右對價。在重慶南寧成都長沙四地啟動會的培訓,都
是開門紅啟動,貴公司已經承認成都每課時3000元,屬于激勵演講的標準,
而上述四地的培訓課程內容相同,勞動量相關,其它三地為何要區別處理?貴
公司既然與我方簽訂了協議,就應該按照協議的標準執行,貴公司事后拿出與
他方之間的協議標準作為為自己開脫的理由,沒有任何意義。合同具有相對性,
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貴公司和第三方之間的標準對我們有何約束力?
2.張老師根據我司要求開發產說會、系統培訓及激勵課程,我司根據課程性質支
付講師費。張老師在去年九月份就準備好了開門紅期間的啟動會激勵課程,課
程大綱包括《宏觀經濟與壽險業前景》及《開發高端市場》兩大板塊。甚至自
費請專業公司設計了宣傳彩頁,這本是合同項下屬于貴公司的義務,并且在第
一時間透過我司將信息傳達給全國多家合作伙伴,包括A。
3.十八大三中全會成功召開之后,張老師出于對壽險業的責任心和使命感,第一
時間認真研究、解讀文件對壽險業的影響,連續一周不眠不休以三中全會的全
新內容替換原開門紅課程大綱里面的經濟學,開發了《三中全會之后的財富管
理》系列課程,包括啟動激勵培訓、產說會及創業說明會等。
4.《三中全會》系列課程第一次講授是在11/22的重慶top300啟動會培訓,
名稱是《壽險業的鉆石十年》,內容就是圍繞三中全會。11/1814:46張老
師通知王玉總北京開門紅培訓課程名稱改為:《三中全會之后的金融保險
業》。該系列第二次使用是在11/28的天津企業家峰會,名稱是《三中全會
之后的財富管理策略》。第三次使用在11/30的北京開門紅培訓公開課。第
四次是在12/1-12/6在天津連續五場啟動會培訓,名稱是《三中全會之后的
壽險業前景》。第五次使用是12月初到月中在福建舉辦的多場啟動會、創說
會,名稱都是《三中全會之后的壽險業前景》。這些事實有在場工作人員及全
體學員見證。貴公司所謂的“《三中全會之后的壽險業前景》是在11月30
日—12月1日北京公開班后,在謝總的建議下制定出的一套課程”,這一說
辭并非事實,我方表示憤怒。
5.12/1-12/6天津五場啟動會培訓《三中全會之后的金融保險業》是按照每課
時3000元標準支付培訓費的,考慮到天津多次合作的關系,張老師主動讓利
每場酌減1000元,所以是三課時是8000元。貴公司王總全程參與報價的過
程,清楚知道這是激勵性質的培訓。12/16青島太平的啟動會培訓《三中全
會之后的壽險業前景》也是每課時3000元,潘總對此講師費毫無異議。所以
A完全清楚開門紅啟動會培訓是激勵課程,有別于其它時期的系統培訓,
11/22重慶《壽險業的鉆石十年》、12/7成都《壽險業的鉆石十年》、12/17
南寧《三中全會之后的壽險業前景》、12/19長沙《三中全會之后的壽險業
前景》都是開門紅啟動培訓,內容和授課強度完全一樣。張老師自始至終都是
用高強度投入這些激勵課程,所以一律按照每課時3000元計收講師費。出于
對A的信任,我們從來不過問A對外簽約的細節,也沒有每次都確認講師費,
現在發生這樣的事情,到底是我們的工作疏失還是被有心人鉆了空子、模糊焦
點,難免令人寒心。
6.貴公司反復強調的定價權的問題,可是希望貴公司再仔細看一下協議,協議明
確標注的是“市場定價權”,而非對老師授課費的定價權,否則協議中乙方權
利部分對授課的定價還有什么意義嗎?根據合同整體性解釋的一般原則,誰是
誰非,一目了然,貴公司堅持這樣的文字游戲,最終只會徒增自己的成本而已。
按照貴公司的解釋,假設若你方低價搶標,極端化舉例,我司推薦的講師尚有
免費授課的義務了。退一步說,如果市場行情發生變化,當時訂立合同的基礎
不存在了,需要變更授課費用,也不是沒有商量的余地,前提是你方必須事先
知會老師。當然,老師有權拒絕接受,一旦發生老師拒絕的情況,可以由A
和老師協商分成比例,或由我司推薦其他老師,或由A自行安排老師。如果A
坐地起價而又不事先知會老師,甚至故意隱瞞,這是我方不能接受的。
7.貴公司11月份的講師費拖到12月下旬仍不見支付,遲延履約行為已經構成
了違約,我方沒有要求貴公司承擔滯納金,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催促支付才受
到A高層的重視,結果竟然還發生上述不按協議付款的事情,情何以堪。
8.2013年1月1日張老師通知貴公司工作人員,因為B與A對協議費用環節
的理解存在嚴重分歧,決定取消4、8、9、10、12、18等六場產說會。后
來在貴公司百般懇求并付清10號之前的講師費的情況下,張老師才決定擱置
爭議先救場,但這并不表示張老師同意按照以前的方式承接12、18兩場會議。
當時貴公司與需求方仍有充裕時間更換老師,不料貴公司并沒有及時將信息通
本文發布于:2022-08-26 20:14:4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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