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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必知的法律法規
教育事關千家萬戶,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治理方式與學校管
理水平,是人民眾最直接、最現實、最關心的問題,也是全面
深化教育綜合改革的核心要求。廣大教師是依法治校的主體,校
長和教師的法律素養高低,不僅是教師自身的迫切愿望,也是教
育事業的迫切要求。現代教育是開放性教育,也是教育法制化的
時代,我國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為從教者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提
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要成為一名新時代合格的人民教師,除了
具備扎實的學科專業知識和教育理論知識之外,還需要了解一些
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知識,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本期,我
們為大家介紹一些校長、教師們必須知道的法律法規,并解析這
些法律法規在學校管理及教學實踐中的運用,以期增強諸位從教
者依法執教的意識,并把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識貫徹到
自己的教育教學工作中。
一、學校須承擔的安全職責有哪些?
(一)、法規規定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
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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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學生傷
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
(二)、法規解析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學校
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
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這一條文從普通情形和
特殊情形兩個方面來規定學校是否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監護職責
的問題。
1、普通情形: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在普通情形之下,“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為什么呢?讓我們先來看看法律關于“監護人”、“監護職責”
的相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行)》的相關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照顧和保
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二是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
其進行民事活動;三是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監
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2、誰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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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
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
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①祖父
母、外祖父母;②兄、;③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
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④沒有前面所規定的監護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這是一條關
于監護人范圍的詳盡表述,它并未將學校列入其范圍。可見,按
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學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普通
情形下,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3、特殊情形: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
所謂“特殊情形”,是指在“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
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之下,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
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這里的特殊情形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法
律有規定的情形”,也就是某一法律直接、明確規定學校對學生
負監護職責。二是“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
在某些寄宿制學校,學校有可能會與學生的家長簽訂專門的協議,
約定學生的家長將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學校承擔。總之,“特殊
情形”是以“法律有規定”或者“學校與學生的家長之間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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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前提,若法律無規定,或學校與學生的家長之間無約定,則特
殊情形即不存在。
4、學校須承擔的安全職責有哪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
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章的規
定,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實踐中,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主要表現為: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
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
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
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對于業已發
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如有過錯(即未履行前述職責),則應
當承擔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5、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學校安全職責
比較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學校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在
侵權責任的歸責中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監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
責任(沒有過錯也要擔責),而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有過錯
才擔責,無過錯則不擔責)。對于學校而言,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因為這樣既可以督促學校勤勉、謹慎地保護學生的安全,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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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無限制地加大學校的責任而導致學校無法正常運行的不
良后果的出現。這既是對學生負責的表現,又可以保護學校的正
當權益。
二、日常教學中的安全及防范
(一)、法規規定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
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中
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二)、法規解析
在上學期間,學生大部分時間是在課堂上度過的,因此,建
立教學活動常規,保護課堂上學生的安全,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的重要任務之一。未成年學生生性好動,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
護能力較為欠缺,如果對其疏于教育和管理,很有可能會招致意
想不到的后果。鑒于此,學校應當建立教學活動的基本安全規范,
并要求任課教師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職責,保護學生的安全和健
康。
1.課前查考勤,發現學生缺勤要及時通知班主任
學生缺勤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請假、遲到、早退、逃課以及
上學途中發生意外等。某些緊急情形如果學校和家長未能及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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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錯過挽救學生的最好時機。因此,教師
上課的第一件事應當是檢查學生的出勤情況。一旦發現有學生缺
勤,教師應當詢問其他同學,對于無故缺勤的學生,任課教師應
當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由班主任與學生的家長進行聯系。
2.按時上課,中途不能隨意離開課堂
教師履行課堂安全管理職責的前提是,上課時間教師要堅守
崗位,不得缺崗。為此,首先,教師要做到按時上課,不得遲到。
教師晚到哪怕只是一分鐘,學生在教室里都有可能會鬧翻天,弄
出什么亂子也并非不可能。其次,在上課過程中,教師不能隨意
撇下學生而離開課堂。須知,一旦教師脫離課堂,學生即處于管
理和保護的“真空”狀態,在學習的壓力和紀律的約束突然解除
之后,他們很有可能會做出出格的舉動。這就要求,教師在上課
之前應當做好各個方面的準備工作,在課堂進行過程中,不管出
于什么原因,任課教師都不能撇下學生離開課堂而讓學生處于
“放羊”狀態。回辦公室取教具、上廁所或者外出看病,都不能
成為教師中途離崗的理由。確因情況特殊必須離開課堂的,任課
教師應當事先征得學校領導的同意,并由學校安排其他教師代課。
否則,在教師脫崗期間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將會因疏于
履行對學生的管理、保護之責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管理課堂紀律,制止學生做出的危險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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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課堂紀律,是教師開展教學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基本前
提條件。相反,學生不守紀律、課堂秩序混亂,不但不利于課堂
教學的進行,還有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紀律是秩序和安全的基本
保障,管理課堂紀律是每一名任課教師的基本職責。放棄對課堂
紀律的管理,任憑學生為所欲為,是教師失職的表現。在學生的
各種課堂違紀行為中,最應當引起教師警惕的是學生做出的危險
性行為。此類行為包括:攜帶危險物品或動物進教室;違規操作、
玩弄帶有一定危險性的教學設備、器物;手持小刀、剪刀、筆或
其他尖銳物、硬物對著他人揮舞、比劃;毆打他人;在教室內追
逐、奔跑等。在上課過程中,一旦有學生做出此類危險性行為,
教師應當立即予以有效制止,并做好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當將
違紀學生交給學校相關部門進行教育和處理。在實踐中,如果教
師對學生做出的危險性行為“視而不見”,或未及時、有效予以
制止,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學校則必須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
事責任。
4.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應當進行緊急處理
在課堂上,學生有時會出現身體不適,某些情形之下對患病
學生如果未能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將有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為
此,一方面,學校、教師平時應當教育學生,生病了就請假,盡
量不要來學校;在上課過程中,萬一出現身體不適,務必要立即
告訴老師,聽從老師的安排,盡量不要帶病上課。另一方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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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教師在課堂上一旦發現學生突發疾病,應立即通知其班主任,
班主任視其病情輕重,與其他教師一起帶學生到學校醫務室檢查,
或者直接送往醫院救治,并同時通知學生家長。對生病的學生,
任課教師絕不能不聞不問,否則,一旦因此導致學生延誤救治的,
校方需要對加重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需要特別強調
注意的是,發現學生患病后,學校一定要及時通知學生的家長,
以便家長及早介入孩子的救治工作。
5.不得提前讓學生下課
任課教師在上課過程中,如果提前完成了課堂任務,或者臨
時有事,能否提前宣布下課而后自顧離去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按照學校
的內部分工,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場合,這一職責往往由不同
的教師代表學校來履行。對于某一節課的任課教師而言,其履行
職責的時間一般始于規定的上課時間,終于規定的下課時間。如
果教師為了讓自己得以抽身離開而提前讓學生下課,使得學生處
于無人監管的“放羊”狀態,則意味著該教師個人打亂了學校的
職責分工和安排,導致學校未能履行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
的職責。在提前下課期間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必須承擔
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除非學校做出統一安排,或者發生自然
災害等危及師生安全的緊急意外情況,任課教師原則上不得提前
讓學生下課,而應當嚴格遵守學校關于課時的規定。除此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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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體育課、實驗課的教學活動中,任課教師在課前還應當對學生
開展安全教育,在課上要通過教師演示和示范向學生講清動作要
領和操作規則,讓學生掌握正確的運動技能和操作方法,并嚴格
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教學,防范課堂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劃清教育懲戒與體罰的界限
體罰是指通過對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對學生進
行懲罰的行為。體罰有損人格尊嚴,會造成兒童身體和心理上的
傷害,甚至會導致長大后的行為問題;體罰是在宣揚暴力,不僅
教育效果有限,而且會破壞師生關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實現。
(一)、體罰及其法律責任
由于體罰具有危害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
育法》、《教師法》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都予以明令禁
止。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教師體罰學生可能面臨著三
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學生實施體罰行為的教師,可能會被相關部門給與行政處
分或行政處罰。其中行政處分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做出,其種
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6種形式。行
政處罰則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做出,其中前者做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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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警告、撤銷教師資格等;后者做出的處罰是予以治安拘
留(期限為一至十五日),主要適用于教師的體罰給學生的身體
造成明顯的傷害(輕微傷等級),但又不夠刑事立案標準的情形。
2、民事責任
體罰給學生造成身體傷害的,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屬
于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的侵權行為,應當賠償受害者醫療費、營
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和支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
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造
成受害者精神痛苦的,還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3、刑事責任
體罰造成學生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輕傷或重傷等級)或導致
學生死亡的,按照《刑法》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
相應的刑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實施了體罰學生行為的教
師而言,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程度的不同,有可能只是承擔以上三
種責任的一種,也有可能是同時承擔兩種或三種責任。比如,體
罰造成學生重傷的,可能會被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被要
求賠償學生的各種損失(由于教師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受害學生
索賠的對象是學校,但學校在賠償之后,可以向教師追償),還
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懲戒及其策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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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行為不僅傷害了學生,也會給教師本人帶來風險。然而,
不能體罰學生并不意味著教師對犯錯誤的學生就束手無策了,教
師對學生享有正當的教育懲戒權。教育懲戒是一種以不損害學生
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以懲罰為特征的
一種教育方式。
1、懲戒方式
當學生犯了錯誤而不知悔改時,正當的教育懲戒是不可缺少
的。這些懲戒方式包括:
(1)口頭嚴厲批評;
(2)教育性懲罰,如不讓參加其喜歡的活動、完成額外的
任務(如罰唱歌、罰辦黑板報等)、暫時代管其攜帶的物品、短
時留校等;
(3)紀律處分(如警告、記過等)。
2、懲戒提醒
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懲戒要依法行使。所選擇的懲戒方式及其強度不能侵犯
學生的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財產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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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權等法定權利,如體罰、侮辱或對學生進行經濟處罰等做法
就是非法的。
二是懲戒要講究程序的正當性。懲戒規則必須提前確定并讓
每一個學生知曉,實施懲戒之前要給犯錯誤的學生以足夠的提醒、
告誡,懲戒方式的嚴厲程度要拿捏適度。
三是懲戒的適用要遵循普適性和個別化相統一的原則。懲戒
既要一碗水端平,所有學生都適用同一標準,不允許特權的存在;
同時,懲戒的強度、變通和解除又要考慮到個別學生的身心、性
格特點,以讓學生認識錯誤并改正錯誤為目的,而不至于損害到
學生的身心健康。
3、策略建議
(1)教師在工作中要樹立科學的兒童觀,尊重兒童的人格尊
嚴和獨立個性,在人格上與學生平等相待。
(2)對于犯錯誤的學生,絕對避免采取體罰的教育方式,在
情緒沖動時可先遠離學生,堅守“無冷靜,不教育”。
(3)為了幫助學生改正錯誤,教師可以依法行使教育懲戒權,
但要注意把握好懲戒的時機、場合、方式和強度,防止過度懲戒
而構成變相的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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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
法治教”已成為當今教育發展的重要命題。作為教師,知法是重
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
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公民素養。教師是教育過
程中的主導力量,更應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學法是前提,
用法是目的,在日常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嚴格執行師德師風規范要求,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同事之
間應相互提醒,共同促進,這樣既能深化理解法律知識,又能學
以致用,將法律知識靈活運用到工作實踐中去。只有知法、懂法,
才能避免無心違法,只有將學法與用法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做好
教書育人工作,使學生健康成長。讓我們與法同行,做一名讓人
民滿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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