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教育政策與法律概說
教學要點:理解教育政策與法律的概念,分析教育政策與法律的重要價值。
教學時數:4學時
教學內容:掌握教育政與教育法律的涵義、地位、特征和功能,理解教育政
策與教育法律的價值取向以及在現實教育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考核要求:掌握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的概念、價值取向,認識教育政策法規
在國家政策法規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言:
學習教育政策與法律,首先要對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理
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什么是教育政策?教育法律?這是學習這門課程的邏輯起點和重要基礎。
你知道哪些用以規范教育活動的政策和法律?這些政策和法律都是由誰制
定的?具有什么樣的共同特點?教育政策與法律有著怎樣的體系和結構?
教育政策與法律有著怎樣的價值取向和功能?
第一節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的內涵
一、什么是教育政策
1.政策:
政zhèng基本字義
治理國家事務:~治。~府。~黨。~權。~綱。~策。~令。~績。~見。~
客(為個人或某一集團利益從事政治活動的人)。~局。~變。參~。議~。
國家某一部門主管的業務:財~。郵~。民~。
家庭或集體生活中的事務:家~。
字義〈動〉(會意兼形聲。從攴從正,正亦聲。攴(pū)敲擊。統治者靠皮鞭來
推行其政治。本義:糾之使正。“正”是光明正大。本義:匡正)
策:
古代的一種馬鞭子,頭上有尖刺。
鞭打:策馬。鞭策。
激勵,促進:策動。策勉。
古代稱連編好的竹簡:簡策。
古代帝王對臣下封土、授爵或免官:策命。策免。策封。
古代科舉考試的一種文體:策論。策問。策(cè),在中國古代科舉中,策
指的是“策問”、“對策”。它是殿試考試的主要內容,“策問”與“對策”就成為出題
與應試的兩個部分,“策問”一般是以“皇帝的口吻”發問的,其內容主要是治國安
邦、國計民生的政治大事。而士子們在應試的過程中便針對“策問”的內容作出回
答,也就是所謂的“對策”。說的通俗一點,“策”某種程度上就相當于時事論文。
通常指計謀、計策、主意,辦法上策。獻策。決策。政策。策劃。束手無策。
《辭海》對“政策”的定義為:國家、政黨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和
任務而規定的行動準則。
《簡明政治學辭典》對“政策”的定義為:國家、政黨在一定歷史時期為
實現一定任務而規定行動依據和準則。
因此,一般認為,政策就本質而言,是由政黨與國家機關制定與頒布的以
指導、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種價值規范與行為準則的總稱。由目標、對象和手段三
個要素構成。一個好的政策應該是目標明確、對象界限清晰、手段有效可行。
2.教育政策:
簡單說就是之教育領域中的政策或關于教育問題的政策。
(1)國內的主要觀點有:
教育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了實現教育目標而制定的行動準則,它是根據教育
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決定的。(蕭宗六,1997)
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它是由政府及其機構和官員制定的、調整教
育領域社會問題和社會關系的公共政策。(劉復興,教育政策的價值分析2003)
教育政策是一種有目的、有組織的動態發展過程,是政黨、政府等政治實體
在一定歷史時期,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標和任務而協調教育的內外關系所規定的
行動依據和準則。(孫綿濤,1996)
(2)本教材的觀點:
廣義的教育政策:凡是由公權力行使機構制定的用以指導、規范教育領域的
相關規定都是教育政策。包括由立法部門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教育法律;由
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育行政規章等;由執政黨制定的有關教育教育
事業的相關規定。
狹義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用
以規范和調整教育領域內各項事務和各種關系的規范性文件或行動準則。
(3)把握教育政策的這個概念,需要明晰以下要點:
第一,制定政策的目的。為實現特定階段的教育目的、協調教育關系。
第二,政策制定的主體:教育政策制定的官方主體執政黨和行政機關。
補充材料:黨的機關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第十條三項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
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
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負責制
定全國性重大的教育政策
黨的地方領導機關: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負責制
定地區性重大的教育政策
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其任務
是宣傳和執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
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分為兩級:
按照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國
務院則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國家教
育政策的重要機關
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
——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教育政策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分為兩級: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從行政
執行的角度制定全國性的教育政策。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制定本行政區域
內的教育政策。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是執行教育政策的機關,不能制定政策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其統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設置的、行
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也叫國家管理機關,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
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體。
我國的行政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對國家權力機關
負責,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
中央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核心。我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分
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州或縣(市、區)和鄉鎮三級人民政府(例外目前在部分地區實行的是
四級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縣和鄉鎮)。
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
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其監督。下級
國家行政機關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的
統一領導。
當堂檢測:結合所學知識,回答以下問題:
以上哪些機構可以制定全國性的教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全國性重大的教
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地方性教育政策?哪些可以制定地方性重大的教育政
策?哪些不能制定教育政策?
1、洛陽市市政府2、洛陽市洛寧縣政府3、白沙鎮鎮政府
4、黨中央5、河南省委6、國務院7、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8、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9。洛師教育科學學院學生黨支部
第三,政策制定的原則和依據:教育規律和教育相關法律。
(4)教育政策的形式:
黨的政策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和批準的有關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黨的領導機關與國家機關聯合發布的各種決議、決定、通知等
(5)教育政策與教育方針:
教育方針是國家或政黨在一定歷史時期提出的教育工作發展的總方向。教育
方針是教育政策的總概括。從內容上看,教育方針主要是規定教育的性質、目的
以及實現教育目的的途徑;而相比而言,教育政策內容廣泛得多,既可以是宏觀
的也可是微觀的教育問題。從制定的主題看,教育方針的主體級別較高,一般是
政黨和國家的最高領導機關來承擔這一責任;而制定教育政策的主體級別既可以
是中央級的領導機關,也可是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
二、什么是教育法律
1.法律:
法律的特點,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
2.教育法律:
(1)國內的主要觀點有:
教育法律:是國家享有教育立法權的專門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或許可的調整教育關系、規范社會主體的教育活動、規定教育主體權利和
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教育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
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行為規范)的總稱。
(2)本教材的觀點:
廣義:教育法律是調整國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權利和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利裹層
中所發生的各種教育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狹義:指國家立法機關依據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認可的教育方面的規范性
文件,著重指國家權利機關制定的有關教育的成文法。
(3)教育政策法律的縱向結構
層級形式制定機關
《憲法》中的教育條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層級教育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級教育單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
第三層級教育行政法規國務院
第四層級地方性教育法規省級人大或有立法權的
市級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規教育部及國務院有關部
規章章位
政府教育規省級人民政府
章
(4)教育法律的橫向結構
六部門教育法
三、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的關系
(一)二者的聯系:
其一,重要手段,遵循的行動準則與行為依據;
其二,教育利益分配的工具;
其三,以“人”的發展為目的;
其四,教育政策的制定應以法律為依據;
其五,教育政策的實施需要“法”的保障。
(二)二者的區別
其一,基本屬性不同:國家意志、統治階級;其二,制定的機關和約束力不
同;其三,制定的程序不同;其四,表現形式不同;其五,實施方式不同。
A、相同(本質是一致的)
①在內容上的一致性——體現了公民在教育領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
志;
②根本任務上的一致性——為了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保證教育
的社會主義方向,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
主義事業的建設著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①制定主體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而黨的各級領導機
關和各級國家機關都可以成為政策制定的主體。
②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規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現的,政策則是以決議、
綱要、通知、意見等形式表現的。
③實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且違法必究;而政策只對部
分人員具有約束力,且是通過宣傳教育和表率、影響作用來實現。
④發揮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規范性作用;政策則具有指導作用。
參考資料:
所謂“議行合一”,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既制定法律、決定國家大事,又組織行政機關,領導和監督行
政機關的工作,并且通過它的代表向人民眾傳達它所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決議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
動帶領眾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特征其基本特征是:
1.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代表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
2.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機關產生,各自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受其監督。
我國政治體制結構圖
司法執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行政執法:公安系統、工商系統、稅務系統(包括國、地稅)、技術監督局、衛生局、
煙草專賣局、國土局、房產管理局等三十幾個執法機關。
補充材料:
一、公共政策主體的構成
公共政策主體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利益團體和公民等要素構成。
1.立法機關
立法機關在西方指國會、議會、代表會議一類的國家權力機構;在我國則指全國及地方
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立法機關也是重要的政策監督主體。
立法機關是一個重要的政策制定主體。
2.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即狹義上的政府,是執掌國家行政權,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機關。
行政機關在政策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顯著,是政策主體的一個重要構成因素。
行政機關是重要的政策執行主體,負責執行同級立法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政策。
行政機關也是重要的政策制定主體,為了完成和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目標和任務,行
政機關必須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制定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規和政策,處理和解決
國家行政管理中經常發生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行政機關也是重要的政策監督主體,各級行政機關有對其下級行政機關監督執行的權
力,確保各種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
美國:總統在進行立法和政策領導方面的權威很大,國會的立法往往授予總統更大的
決策權,特別是在決策權難以分散的國防和外交領域。
中國:國務院享有行政立法權、提案權、人事權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授予的其
他方面的職權。它統一領導全國行政機關的工作,統一領導全國的內政、外交事務。
3.政黨組織
現代國家的政治統治大都表現為政黨政治。
政黨尤其是執政黨在公共政策過程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黨集中所代表階級、階層的利益要求而形成政黨的政治綱領和方針政策;
二是政黨操縱和影響政策制定過程,以利于實現自己的政策主張;
三是政黨控制政策執行過程,從而影響公共政策的實現程序。
西方:政黨的政策主張轉變為公共政策是靠選舉來實現的,只有在大選中獲勝、取得
政權的政黨才能成為直接的政策制定者,把它的政治綱領、政策主張轉變為公共政策。
中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其他8個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通過制定實施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來實現的。
各民主黨派直接參與國家重大政策的討論與決定,經常性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各種
政策建議,進行政策監督和評價,充分發揮參政議政的功能。
4.利益團體
利益團體是由具有共同立場、觀點和利益的個人所組成的團體性組織,它以履行團體
利益聚合功能為職責,以保障或增進成員利益為目標,因此,利益團體是公共政策主體中不
可忽視的構成要素。
公共政策是利益團體之間的互動和博弈的公共選擇過程。
美國:"院外活動集團"對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把"雙刃劍"。
中國:人民團體在政策制定和執行中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5.公民
公民或選民不僅是政策發生作用的對象即政策客體,也是公共政策主體的構成因素。
公民或選民通過各種政治參與途徑,去影響或制約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是
一種最廣泛的、最基礎的公共政策主體。
在西方,象美國的一些州,公民能對法案直接投票,如公債和稅率的增加必須直接由
選民投票。
在中國,人民眾是國家的主人,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第二節教育政策與法律的價值取向
問題:為何探尋教育政策與法律的價值?
何為價值?
我國教育政策與法律的價值追求是什么?
一、為何探尋教育政策與法律的價值?
從教育政策與法律的共同點談起。政策的價值取向是政策行為的核心,是政
策制定和執行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因此,不存在沒有價值追求的教育政策。要
先解決什么問題?為什么這樣做而不是那樣做?這些問題的回答有助于我們更
好地理解教育政策的實質和教育政策的過程。
二、價值的涵義:
日常生活中,價值一般指事物的用途或積極作用,通俗講即事物對人的有用
性。經濟學中,價值是商品的基本屬性,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無差別的人類勞
動。哲學中,價值表征的是一種主客體之間的效用關系。文化學中,價值是事物
存在的內在尺度。
總結:作為效用的價值和作為內在尺度的價值概念之間是有著邏輯聯系的,
事物作為客體的效用根源于其內在的尺度,而事物內在的價值尺度為事物成為有
價值的事物提供了依據。
政策科學的創始人拉斯韋爾在開創之初把公共政策定位為“一種含有目標、
價值和策略的大型計劃。因此,政策的基本要素目標、主體、對象、手段和價值。
因此,不存在沒有價值追求的教育政策。要先解決什么問題?為什么這樣做
而不是那樣做?這些問題的回答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教育政策的實質和教育
政策的過程。
三、我國教育政策與法律的價值取向:(以有關基礎教育的相關政策文本為
例)
(一)公共性(現代國家制定教育政策與法律的價值基石)
論及政府行為的價值取向問題,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在亞氏看
來,凡“正宗政體”行為的價值取向自然是公共利益,而只有“變態政府”行為
的價值取向才是統治者個人利益或部分人利益。亞氏的這一思想對后世的政治學
家產生了很大影響。如盧梭認為,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上的政府是一種“公共人
格”,其活動意志是一種“公意”,這種“公意”反映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直
到現代,公共行政理論仍然將政府看成是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政府政策行
為的價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故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盡管當代教育提供者的主體
是多樣的,國家無疑是教育服務最強大有力的提供者。20世紀,有144個現代
國家紛紛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規定,即教育作為公共事務主要由國家負責。
以我國義務教育投入體制的變化為例:
1.1978-2001:“人民教育人民辦”、基層政府辦學(鄉)、多渠道投入為主
背景:改革開放后,我國提出要調整基礎教育與經濟之間的比例,逐步提高
基礎教育的投資比重,改變教育經費過少的狀況。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
相當部分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很差,辦學經費嚴重不足。
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基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中國基礎教育體制
全面改革的戰略目標,并明確了將發展基礎教育的責任交給地方,有計劃有步驟
第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實行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基礎教育
的投資和管理屬于地方)具體規定:處理國家撥款外,地方機動財力中應有適當
的比例用于教育,鄉財政收入應主要用于教育·····鼓勵單位、集體和個人捐資
助學。
1986年,六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在
農村實行縣、鄉、村三級辦學的體制,把初中和小學下方到鄉、村兩級組織。將
義務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相關教育政策
法律化)
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要逐步建立起
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稅費、收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
雜費、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助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
制······
總體上表現出“人民教育人民辦”、基層政府辦學(鄉)、多渠道投入為主的
特征。
2.2001-2005年底:以縣為主的投入和管理體制
背景:通過“人民教育人民辦”的方式,到2000年,在我國85%的人口地
區實現了“兩基”(基本普及機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但是問題越來
越嚴重。隨著鄉財政教育經費不足,社會捐助集資辦學、企業辦學能力的逐漸減
弱,學校收取的學雜費在逐年增長,加重了農村和農民的負擔。另一方面,由于
教育經費的總投入嚴重不足,1992年起,全國出現大面積拖欠農村中小學教師
工資的嚴重情況,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前所未有的。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實行農村稅費改革。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了《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取消鄉統籌費,農村
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這給本來
經費緊張的鄉財政帶來更大的壓力,教育經費的缺口更大。
2001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明確“實行在國
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可見,義務
教育投入和管理重心從以鄉為主向上調整為以縣為主。
“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較“以鄉為主”的管理體制有利于義務教育經費的
保障,但是由于縣財政特別是貧困縣財政能力有限,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沒有改
善,到2002年7月,全國累計拖欠好事工資約127億元,設計24個省區420
多個縣級行政區域。
2003年,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周洪宇直接上述國務院總理溫家
寶,提出《實行農村九年義務教育完全免費制的建議》。一石激起千層浪,20多
家媒體發表《關于“農村義務教育應免費”的建議》,“農村免費義務教育”成為
2003年“兩會”的熱點話題。于是,2003年3月5日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
表示,在國家扶貧重點縣實行“兩免一補”的政策。“兩免一補”的政策
的實施,可視作我國中央政府實施免費義務教育的前奏。
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
通知》,明確剔除,從2006年開始,全部免除西部農村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
生學雜費。
3.2006年以來:義務教育回歸公益事業,政府承擔更大責任
2006年,《義務教育法》修訂,明確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應該主要包括留
個方面:教師工資的保障機制、公用經費、校舍建設與改造、學生資助、多及政
府的職責劃分、學校預算管理制度的完善。
按照新機制,2007年,免除學雜費的政策擴展到中部和東部地區,同時免費教
科書的覆蓋范圍擴大到全部農村學生,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的措施得以實施。
2008年,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在全面
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基礎上,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在全
國范圍內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家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繼續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困難學生補助生活
費,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經費的保障責任,以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
公平。
(二)“以人為本”(基礎價值)
原因:教育的原點是“人”:
《教育法》第五條對我國公共教育的目的的表述:教育必需為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
接班人。
教育的公共性特征:基點
1.素質教育:從理念到政策
背景:1977年,鄧關于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著名講話,確立了新時期教
育的發展方向和基本價值:“辦教育要兩條腿走路,既注意普及,有注意提高。
要辦重點小學、重點中學和重點大學。要經過沿革考試,把最優秀的人集中在重
點中學和重點大學。在1978年的教育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了該辦學方向和
基本價值。在當時特殊的時代背景下,我們的政策選擇了“教育效率”,目的是
在短時間內培養一大批人才。但是,重點學校制度產生了許多方面的后果:一是
“片面追求升學率”和“學生學業負擔過重”為特征的“應試教育”成為大家接
收教育的目的,侵蝕了基礎教育的品質;二是“擇校費”和亂收費應運而生。(靠
國家政策傾斜發展起來的重點學校,由于有高的升學率,使得家長、學生趨之若
鶩,最終使公共利益轉化為個別體的利益)
針對應試教育的惡劣狀況,20世紀80年代教育理論界開展了“端正教育思
想,明確教育目標的討論”重點討論了樹立正確的人才觀和提高民族素質等問題。
許多學校自主進行教育改革實驗,如“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煙臺市被國
家定位教育改革實驗區和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城市。1987年劉斌在九年義務教育
科學各科教學教學大綱通稿會上提出:“基礎教育不能辦成單純的升學教育,是
社會主義公民的素質教育。”首次在正式場合提出“素質教育”這一術語。之后,
一些學者提出。理論界的關注和討論引起教育決策層的關注。
1985年,《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將教育體制改革的目標定位于“提
高民族素質”。1986年《義務教育法》再次強調少年兒童德智體全面發展,以服
務“提高民族素質”為目標。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明確“中小
學要由應試教育轉向全面提高國民素質的提高……”這一政策性文件雖未直接用
“素質教育”一詞,但提出轉軌摒棄“應試教育”。可見,素質教育已經不僅僅
是解決“應試教育的方法或手段,轉化為一種教育理念,“素質教育”的政策化
已經呼之欲出。經過十多年的討論,1999年國務院批轉了教育部《面向21世紀
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教育部啟動了面向21實踐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并把基礎
教育課程改作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重大舉措。當時的總理把“素質教育”
作為教育政策的核心,積極推進新課程改革。在2001年,經國務院同意,我國
開始了建國后的第八次課程改革。(這次課改的核心在于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2006年,《義務教育法》修訂,正式將“素質教育”寫入法律(P14。)這意
味者素質教育由一種政府倡導行為轉變為一項國家意志。使“素質教育”的實施
有法可依。這充分體現了我國“以人為本”的教育價值取向。
2.終身教育的高度重視:(P15-16)
(三)教育平等:(重要使命)
教育平等內涵:(P29)不等于以同一的方式對每個人進行育,二是要
求平等地促進每個人充分實現其有個性的全面發展。以機會均等原則衡量公共教
育制定的平等,則教育平等體現為教育機會的平等,也即政府為所有人提供進入
公共教育系統的平等途徑,并且在此系統中收到平等對待。
1.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
《憲法》23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
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教育法》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
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已發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
義務。
《高等教育法》9條:
2.對弱勢體補償的政策與法律規定:(P18)學生舉例
少數民族地區(預科),殘障,高等教育(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學
生接受,另外,助學金、獎學金等),義務教育的“兩免一補”,留守兒童子
女教育等。
3.允許自主選擇的方式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平等的政策與法律規定:
(四)教育民主(自學)
(五)可持續發展(自學)
即從1949年至1978年,基礎教育政策價值取向主要表現為以政治性價值取向為主導
性價值取向。改革開放后,從1978年至1999年,基礎教育政策價值取向主要表現為以經
濟性和政治性價值取向共同為主導性價值取向;從1999年至2020年,表現為以教育性和
社會性價值取向為主導性價值取向。
第三節教育政策與法律的功能(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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