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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法律法規匯總

            更新時間:2025-12-27 03:13:16 閱讀: 評論:0


            2022年8月28日發
            (作者:金華交通違章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

            3.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2)

            4.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

            5.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

            題的解釋(2002)

            6.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2009)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2003)

            8.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2009)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

            10.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

            干問題的規定(2008,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部分已有,不再詳列)

            11.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新,2009)

            13.商標評審規則(2005)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

            (2003)

            15.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通過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

            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

            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

            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

            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

            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

            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

            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

            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

            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

            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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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

            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組合,以及上述要

            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

            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

            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

            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

            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

            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

            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

            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

            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

            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

            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

            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72

            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

            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

            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

            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

            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

            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

            請。

            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

            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

            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

            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

            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

            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

            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

            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

            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

            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

            整。

            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七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

            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

            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

            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

            4/72

            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

            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

            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

            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

            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

            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

            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

            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

            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

            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

            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

            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并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

            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

            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

            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

            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

            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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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

            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

            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

            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

            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

            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

            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

            訟。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

            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

            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

            ,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

            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

            冊,可以并處。

            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

            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6/72

            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

            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的規定做出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

            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

            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

            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

            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

            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

            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

            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

            7/72

            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

            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

            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

            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

            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

            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

            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

            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措施。

            第五十九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

            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

            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

            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

            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

            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

            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

            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

            準另定。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

            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

            同時失效。

            8/72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8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二○○二年八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

            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

            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

            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

            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

            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

            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

            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

            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

            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

            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9/72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

            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

            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

            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

            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

            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

            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

            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

            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

            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

            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

            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

            經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

            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

            顏的,并應當提交著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

            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

            狀的圖樣。

            以顏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

            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

            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

            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

            10/72

            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

            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

            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

            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

            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

            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

            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

            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

            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

            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

            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

            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

            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

            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

            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

            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

            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

            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

            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

            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

            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

            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

            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

            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

            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

            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

            11/72

            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

            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

            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

            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

            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

            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

            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

            日起計算。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

            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

            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

            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

            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

            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

            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

            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

            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

            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

            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

            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

            12/72

            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

            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

            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

            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

            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

            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

            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

            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

            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

            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

            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

            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

            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

            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

            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

            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

            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

            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

            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

            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

            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

            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

            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

            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

            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

            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13/72

            注冊標記包括注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

            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

            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

            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

            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

            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

            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

            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

            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

            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

            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

            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

            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的數額為非法

            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

            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

            銷毀。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

            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

            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

            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

            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

            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

            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

            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

            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14/72

            第四十八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

            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

            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

            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

            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

            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

            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

            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

            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

            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

            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

            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

            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商標代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

            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

            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布、

            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第一次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

            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辦理

            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同時廢止。

            15/72

            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2001年12月25日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號

            公告

            《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已

            于2001年12月25日由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以下簡稱商標法修改決定)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

            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

            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等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

            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7、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8、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9、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

            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批準,可以在較大

            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犯商標專用權

            行為請求處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

            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該決定施

            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裁定,當事人對復審決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

            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屬于修改后

            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

            (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

            16/72

            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于商

            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

            案件,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屬于其他情形的,適用修改前商

            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

            第六條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已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發生爭議,不

            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商標注冊不滿一年的,

            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第七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商標注冊人

            或者利害關系人于該決定施行后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

            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措施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起訴的案件,

            人民法院于該決定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參照修改后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

            規定處理。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

            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

            涉及該決定施行后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

            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后的民事行為的,分別適用修改前、后商標法的規

            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已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民事爭議的事實進行審查。

            公告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

            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12日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2號

            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

            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

            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

            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

            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17/72

            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

            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

            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

            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三條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

            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

            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

            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

            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

            標。

            第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

            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

            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

            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第五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注冊商標續展寬展期內提出續展申請,未

            獲核準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

            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

            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第七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

            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

            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八條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

            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第九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

            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

            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或者其各要

            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

            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

            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

            18/72

            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

            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

            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

            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

            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

            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

            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

            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

            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

            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

            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

            位利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

            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

            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

            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

            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第十八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

            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

            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第十九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條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

            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

            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

            19/72

            以作出,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

            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

            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

            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

            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

            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第二十三條本解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四條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公告

            《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

            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2002年1月9日

            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

            的解釋

            (2001年12月25日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2號

            為切實保護商標注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訴前停止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

            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

            據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

            權利的合法繼承人。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

            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

            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條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

            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

            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

            20/72

            基本情況;(二)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三)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

            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的具體說明。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遞交

            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保全證

            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四)

            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

            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申請人提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交

            下列證據:

            (一)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交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放棄申請的證據材料;注冊商標財產權利

            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證

            據,包括被控侵權商品。

            第五條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裁

            定事項,應當限于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范圍。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供擔

            保。

            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

            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申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確定擔保的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的商品銷售

            收益,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合理損失等。

            第七條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

            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

            可以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第八條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

            供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條人民法院接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

            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

            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

            行。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

            不得超過五日。

            第十條當事人對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四)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1/72

            第十二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或者保

            全證據的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

            人提起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

            理。

            第十四條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

            律文書生效時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停止有關行為的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

            據當事人的請求及追加擔保的情況,可以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第十五條被申請人違反人民法院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

            全證據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時或者

            訴訟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前款規定涉及的有關申請、證據提交、擔保的確定、裁定的執行和復議等事項,

            參照本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的案件,申請人應

            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繳納費用。

            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標字〔2009〕8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商標戰略的實施,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促進馳名商標

            認定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實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

            益,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優化創新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

            和保護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中的馳名商標認定是指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

            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商標評審規則》以及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司(廳、局、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的有關規定認定馳名商標。

            第三條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標權保護力度,引導企業實施商

            標戰略,使用自主商標,豐富商標內涵,重視商標知識產權創新和保護,提高商

            標知名度,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

            促進企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四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嚴格、準確、依法開展馳名商標認定工

            作,正確引導輿論宣傳,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的健康發展,支持幫助企

            22/72

            業合理實施商標戰略。

            商標局應指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工作中嚴格把關,

            確保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五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成立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商

            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局

            長、主任為主任委員。

            第六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依本細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

            料的受理、整理和審查工作;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依本細

            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中的審定工作;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依本細則進行馳名商標

            認定中的復審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對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擬

            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核審。

            第二章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審查、審定

            第一節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證據材料

            第七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考慮下列各項

            因素,但并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審查下列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

            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

            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

            23/72

            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

            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

            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二節商標管理程序中的審查

            第九條對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上報的

            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案件材料及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實行收文和辦

            文分開制度,由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有關承辦處負責材料整理,建立登記簿

            登記。

            對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申請人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有

            關承辦處在相關申請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之前可將補充材料內容納入申請材

            料予以整理。

            第十條承辦處可以就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等技術性問題征求有關處室

            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承辦處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對于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由承辦處處長主持

            召開處務會討論并提出初步意見。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全處人員的三分之

            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二條經處務會討論,形成符合馳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

            初步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第三節商標異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十三條對于在商標異議(含國際注冊程序中的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

            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

            護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根據商標異議的申請時間順序進行審理。

            第十四條承辦人員對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進行整理,經合議組討論后報處

            務會討論。承辦處的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議,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全處人

            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五條經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商標法》

            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

            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24/72

            第四節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十六條對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審理。

            第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應由案件承辦處組成

            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案件承辦處處長必須擔任合議

            組成員。合議組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

            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后,提交商

            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第十九條主任同意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提交委務會討論的,案件承辦

            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送交綜合處。綜合處應當在委務會召開三天之前,將相關

            材料復印并送交參加委務會的人員。

            第五節審定

            第二十條商標局討論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局長辦公會由局長、副局長、巡

            視員、副巡視員組成,承辦處處長列席。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討論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委務會由主任、巡視

            員、副主任、副巡視員、各處處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就商標局分管副局長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

            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

            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其中,對于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

            請,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證據不足或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

            裁定的,承辦處按一般的異議案件處理;對于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

            定申請,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承辦處按照公文辦理程

            序發文退回申請,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回。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

            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

            關程序辦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應到人員的三分之二。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形成意見后,及時報馳名商標認

            定委員會研究。

            25/72

            第三章復審與核審

            第二十三條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

            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提交的馳名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復審,并及時將經復審擬認定的馳名商標,報

            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復審擬退回的,退回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有

            關程序處理。

            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上述復審會議時,參加人員不得少于應到人員的三

            分之二。

            第二十四條根據總局的核審意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

            的公文辦理程序作出批復或裁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認定的馳名商標。

            第二十五條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商標異議裁定、商標異議復審

            裁定、商標爭議裁定后,應將有關馳名商標認定的材料與商標異議、商標異議復

            審、商標爭議案件材料一并歸檔。

            商標局在商標管理程序中作出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批復后,應將該有關材料

            立卷歸檔。馳名商標認定的材料應一案一卷,保留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對于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在復審、核審

            程序中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一律作退回處理,由總局分管副局長核審。

            根據總局領導的核審意見,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并將申請材

            料一并退回。

            第四章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研究馳名商標認定

            時,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派員進行監督。

            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復審會議時,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派員監督,中華商標協會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列為廉政風

            險點,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風險點管理。

            第二十九條馳名商標認定審查期間,任何單位、個人均可向商標局、商標

            評審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馳名商標權利主張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代理人

            就相關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來訪,由商標局綜合處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綜合處接待。

            商標局綜合處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綜合處應及時將反映的情況書面反饋有關承辦

            處。

            第三十條從事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馳

            26/72

            名商標認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項和按照相關要求不應公開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以及從事認定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潔自

            律的有關規定,要嚴格遵守《商標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

            審工作守則》等有關規定。

            對于違法、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5號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眾孚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

            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

            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

            等。

            第三條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

            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

            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

            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

            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27/72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

            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

            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

            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

            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

            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

            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

            應當對案件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

            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

            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

            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

            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

            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上述

            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

            作出處理。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

            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

            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

            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

            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

            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

            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

            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第十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

            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

            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28/72

            第十二條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

            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

            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

            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

            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

            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

            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

            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

            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

            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五條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

            第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監督

            制約措施,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

            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2日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告

            《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

            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

            29/72

            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第二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

            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

            (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

            當競爭訴訟;

            (三)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

            第三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

            (一)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

            (二)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

            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

            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前

            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

            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

            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

            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

            (二)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

            (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

            范圍;

            (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

            30/72

            (六)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注冊前持續使用的

            情形。

            對于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

            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客

            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第六條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

            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

            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

            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

            證責任。

            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

            自認規則。

            第八條對于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

            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第九條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

            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

            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

            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

            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

            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

            益可能受到損害”。

            第十條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在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馳名的注冊商標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下

            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該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

            (二)該馳名商標在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三)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

            (四)其他相關因素。

            31/72

            第十一條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

            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

            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

            請求不予支持:

            (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撤銷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

            第十二條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認

            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

            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四條本院以前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有效執行《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商標專用權和

            企業名稱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現就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

            若干問題明確如下意見:

            一、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

            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保護。

            二、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

            競爭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者企業名稱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

            爭。

            三、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

            成;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

            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

            四、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

            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

            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

            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二)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

            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六、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

            32/72

            利人利益的原則。

            七、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與企業名稱產生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標已注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

            (三)自商標注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

            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注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八、商標注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書面

            形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并附送其權益被損害

            的相關證據材料。

            九、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發生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工

            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

            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部門

            承辦;對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名稱核準機

            關執行,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注冊局備案。

            對要求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標管理部門

            承辦;對應當撤銷注冊商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意見后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標局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會同企業注冊局根據《商標法》及《商

            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違反商標管理和企業名稱登記有關規定使用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產生混淆

            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1999年4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告

            《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

            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

            2001年6月26日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33/72

            法釋〔2001〕24號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

            (以下簡稱域名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

            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對于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當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

            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

            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

            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條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

            質確定,并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絡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

            以通稱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

            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

            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

            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

            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

            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

            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

            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

            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

            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

            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對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

            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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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

            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

            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

            工商標字〔2009〕182號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物

            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程

            序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

            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商標局辦理質權登記。

            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商

            標局申請,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第三條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出質人應當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辦理質權登記。質權合同和質權登記申請

            書中應當載明出質的商標注冊號。

            第四條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

            (四)直接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商

            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35/72

            (五)出質注冊商標的注冊證復印件;

            (六)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評估報告。如果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已就出質

            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并提交了相關書面認可文件,申請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

            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注冊商標的清單(列明注冊商標的注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五)擔保的范圍;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

            登記日期。商標局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

            權登記證》。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

            名)、出質商標注冊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權登記期限、質權登記日期。

            第七條質權登記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允許其在30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者

            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其放棄該質權登記申請,商標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

            證實其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

            36/72

            (二)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注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九條質權登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應當撤銷登記:

            (一)發現有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三)出質的注冊商標因法定程序喪失專用權的;

            (四)提交虛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

            第十條質權人或者出質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質權合同擔保的主債

            權數額變更的,當事人可以憑下列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

            出質人名稱(姓名)發生變更的,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

            標局辦理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

            第十一條因被擔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長、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等原因需

            要延長質權登記期限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應當在質權登記期限到期前,持以

            下文件申請辦理延期登記:

            37/72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延期協議;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后,由商

            標局在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

            權登記證》。

            第十三條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需要注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以持下

            列文件辦理注銷申請: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注銷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解除質權登記協議或者合同履行完畢憑證;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

            質權登記期限屆滿后,該質權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遺失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商標局設立質權登記簿,供相關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反擔保及最高額質權適用本規定。

            38/72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標

            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7〕第127號)廢止。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

            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一次修訂;

            2005年9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

            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

            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

            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

            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的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

            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

            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

            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評審人

            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

            有關的權利。在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

            以書面形式達成和解,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進行調解。

            第九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

            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

            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

            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39/72

            第十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

            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

            織代理。

            代理權限發生變更、代理關系解除或者變更代理人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應

            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

            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申請人的商標發生轉讓、移

            轉,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

            者裁定書。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系人和。評審申請

            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地。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商標

            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組織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人和;

            (二)爭議商標及其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

            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二)、(三)

            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四)、(五)、(六)

            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

            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

            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

            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

            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

            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40/72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

            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

            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

            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

            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

            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視為放棄答辯。

            第二十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

            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

            提交與申請書或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

            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期滿后基于新的事實形成的證

            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

            應當將該證據材料發送給對方當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質證。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

            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

            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

            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

            料,并由經辦人員在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

            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

            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

            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

            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

            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二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

            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

            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

            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41/72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

            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其他可以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七條的

            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

            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

            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評審人員確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

            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

            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

            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

            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

            案件,除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外,

            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

            事實狀態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本條前述規定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

            申請人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

            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

            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

            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

            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

            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

            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但是,依據商標法第四

            十四條第(四)項申請復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且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的商標權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

            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讓人的地位,參加后續評審程序并

            承擔相應的評審后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后達成協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

            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42/72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五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應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15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

            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所作出的決定、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來自人民

            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任何有關該決定、裁定之起訴信息的,視為有關當事人未向

            法院起訴,該決定、裁定移送商標局執行。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

            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

            體理由。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

            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

            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三十九條公開評審的具體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證據規則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

            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

            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

            無需舉證。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的,視為對

            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評審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

            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評審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

            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第四十一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三)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四)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五)其他依法無需舉證的事實。

            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

            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

            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難的,

            43/72

            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

            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書證、物證的復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懷疑并

            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被質疑的當事人應當提

            供或者出示有關證據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

            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在

            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

            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

            當附有中文譯文。提交外文證據的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

            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譯文具體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

            必要時,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的

            部分進行翻譯。

            雙方當事人對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指定專業翻譯單

            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費用由雙方

            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提交的譯文。

            第四十五條對單一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

            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四十六條評審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

            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四十七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

            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

            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參加公開評審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

            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

            反駁的相反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

            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44/72

            第四十九條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當事人沒有足

            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

            不足以反駁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

            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五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

            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

            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

            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出判斷。

            第五十二條評審過程中,當事人在申請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

            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確

            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

            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

            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

            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六)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

            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七)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

            (八)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五章期間、送達

            第五十五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

            日期。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

            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

            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

            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

            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

            達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

            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文件發出

            45/72

            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

            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

            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

            或者外國企業的,由商標注冊檔案中載明的商標代理組織承擔商標評審程序中該

            商標的有關法律文件的簽收義務;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商標代

            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代理組織在前款所述有關法律文件送達之前已經與有關外國當事人解

            除商標代理關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有關情況,并自收到

            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法律文件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

            行送達。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涉及國際局轉發相關書件的,應當提交相應的送達證據。

            未提交的,應書面說明原因,自國際局發文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

            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前發生,屬于修改

            后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三)、

            (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

            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

            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進行評審的,依據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屬于

            其他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

            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已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

            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

            處理;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不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

            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

            限處理。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

            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評審申請,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

            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

            二款規定的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規定。

            第六十條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并

            公布。

            第六十一條本規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號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眾孚

            46/72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于服務。

            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

            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附送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

            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

            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

            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

            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

            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第六條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

            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

            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第七條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

            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第八條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

            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第九條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

            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

            商標申請注冊。

            第十條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47/72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二條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標

            志標示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時標出了商

            品的真正來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者伴有諸如某某“種”、某某“型”、

            某某“式”、某某“類”等表述的,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

            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

            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

            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五條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

            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

            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

            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第十八條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

            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

            中的地名。

            第十九條使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使

            用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

            第二十條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

            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

            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

            下的,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

            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

            年12月30日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8/72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魯塞爾修訂;1911年6月2日在華盛頓修訂;1925年11月6

            日在海牙修訂;1934年6月2日在倫敦修訂;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訂;1967年7

            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1979年10月2日修正。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日內瓦1991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版物

            o.201(C)

            ISB92-805-0291-3

            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

            ofIndustrialProperty

            根據按照第二十九條第(1)款(b)項

            制訂的英語正式文本翻譯。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魯塞爾修訂;1911年6月2日在華盛頓修訂;1925年11月6

            日在海牙修訂;1934年6月2日在倫敦修訂;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訂;1967年7

            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1979年10月2日修正。

            目錄*

            *本公約的簽字本中無此目錄,這是為方便讀者而增加的。

            49/72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三

            第四條之四

            第五條

            第五條之二

            第五條之三

            第五條之四

            第五條之五

            第六條

            第六條之二

            第六條之三

            第六條之四

            第六條之五

            第六條之六

            第六條之七

            第七條

            第七條之二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條之三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本聯盟的建立;工業產權的范圍

            本聯盟各國國民的國民待遇

            某類人與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同樣待遇

            A.至1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發明人證書:優先

            權。──G.專利:申請的分案

            專利:在不同的國家就同一發明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

            專利:在專利上記載發明人

            專利:在法律禁止銷售情況下的專利性

            A.專利:物品的進口;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強制許可。──

            B.工業品外觀設計:不實施;物品的進口。──C.商標:不使

            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專利、實用新型、商標、

            工業品外觀設計:標記

            一切工業產權:繳納權利維持費的寬限期;專利:恢復

            專利:構成船舶、飛機或陸上車輛一部分的專利器械

            專利:利用進口國的專利方法制造產品的進口

            工業品外觀設計

            商標:注冊條件;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所受保護的獨立性

            商標:馳名商標

            商標:關于國徽、官方檢驗印章和政府間組織徽記的禁例

            商標:商標的轉讓

            商標:在本聯盟一個國家注冊的商標在本聯盟其他國家所受的

            保護

            商標:服務標記

            商標:未經所有人授權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義注冊

            商標:使用商標的商品的性質

            商標:集體商標

            廠商名稱

            商標、廠商名稱:對非法標有商標或廠商名稱的商品在進口時予

            以扣押

            虛偽標記:對標有虛偽的原產地或生產者標記的商品在進口時予

            以扣押第十條之二不正當競爭

            商標、廠商名稱、虛偽標記、不正當競爭:救濟手續,起訴權

            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在某些國際展覽會中

            的臨時保護

            國家工業產權專門機構

            本聯盟大會

            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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