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眼光在規范與事實之間不斷
往返
讓眼光在規范與事實之間不斷往返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的讀書筆記之一
作者:周小兵發布時間:2009-09-1316:48:32
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將有限的法律規定適用于復雜多樣的案件事實中,其本身就是一個解釋法律的
過程。法律惟解釋方能適用。但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解釋法律?張明楷教授《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給
了我們一個很好的視角:“作為解釋者,心中當永遠充滿正義,目光得不斷往返于規范與事實之間。惟此,
才能實現刑法的正義性、性與合目的性。”
一、法律不應受裁判,而應是裁判的準則
不知從何時起,不管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人們大都以批評法律、挖掘到法律漏洞為榮。但是在張
明楷教授的眼里,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法律不應受裁判,而應是裁判的準則。盡管刑法用語可能出現失
誤,盡管法條表述可能產生歧義,但解釋者“必須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會制定非正
義的法律。所以,解釋者與其在得出非正義的解釋結論后批判刑法,不如合理運用解釋方法得出正義的解
釋結論;與其懷疑刑法規范本身,不如懷疑自己的解釋能力與解釋結論。
二、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解釋刑法
為克服刑法的性,罪刑法定主義應運而生,從而要求刑法成文化。這決定解釋者在解釋刑法時,
必須根據刑法規定犯罪的實質的、正義的標準,并且在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內,確定犯罪的范圍,使
實質的、正義的標準與刑法用語的含義相對應,正確界定犯罪的內涵與外延。即既要按照正義的理念探索
法律條文的正義含義,也不能脫離法律條文,追求所謂的“正義”。
三、應對法律作出與時代生活事實一致的解釋
法律是保守的,但時代是進化的。因此,活生生的正義還需要從活生生的社會生活中發現。制定法的
真實含義不只是隱藏在法條文字中,而且同樣隱藏在具體的生活事實中。雖然刑法在制定時是當時人民
眾意志的體現,但解釋者的根本標準,是解釋時的人民眾意志。所以,法律的生命不僅在于邏輯,而且
在于生活。法律的文本,不是在制定時已封閉成環,而是在不斷吸收新的生活事實而成為一個開放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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