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單位申請設立集體戶辦理指南
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的有自己固定辦公場地或簽訂租賃辦公場地合同有效期至少5年以上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可向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設立集體戶
所需材料
申請報告;
辦公場地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規劃用途為非住宅);
《組織機構代碼證》;
《法人資格證》;
《營業執照副本》;
申報人員《花名冊》(含戶口主項信息及原戶口所屬派出所名稱)。
辦理流程及時限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單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轄區社區民警進行實地調查并形成報告,由派出所所長審核同意報分縣局審批后,派出所建立單位集體戶,并按相關規定受理或辦理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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