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許多在深圳奮斗的打工一族來說,租房是他們要面對的首要問題,租房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由出租屋用電安全問題引發的租房亂象也隨之而來。深圳龍華法院審理了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吳某某因出租“帶病”房屋導致租客觸電身亡。
【案件詳情】
2017年7月起,被告人吳某某承租了龍華區城中村的某棟樓房用于轉租。期間,社區工作站要求吳某某對該樓棟電路進行檢測整改,但吳某某為節省開支,未按要求委托有資質的電路公司對電路進行整改,而是雇傭持偽造電工證的電工陳某某簡單實施整改工作。
后社區工作站經檢測發現該樓棟電路仍不符合安全標準,同時該樓棟其他租客也頻繁反映房間出現斷電、漏電問題,吳某某在明知用電安全不達標的情況下,仍未對該樓棟進行有效整改并繼續出租。
2021年11月24日0時許,居住在該樓棟705室的廖某某在洗澡時觸電身亡。經勘查檢測,該樓棟602室因超負荷用電導致電表擊穿,由于樓棟總開關失去漏電保護功能,無法切斷電源,致使地線帶電,最終導致廖某某在準備洗澡并觸碰熱水器時出現觸電事故。
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吳某某投案自首,后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了調解協議,向被害人家屬共計賠償153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吳某某表示諒解。被告人吳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官說法】
近年來,城中村浴室觸電亡人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部分案件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由出租屋業主或管理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但出租屋安全事故并非都能“賠錢了事”,出租屋業主及管理人如不履行用電安全管理義務,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本案中,作為出租屋實際管理者的被告人吳某某收到電路整改通知后,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用電安全隱患而未進行有效整改,未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人員觸電死亡的嚴重后果,其主觀上對危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過失。同時,由于整棟樓房未按要求正確接地線,在用電量過大發生漏電時,樓內漏電保護開關失效,未能有效切斷電源,導致樓棟住戶均處于危險狀態,危害公共安全,且導致一人死亡,因此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構成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提醒】
出租屋業主及管理者應當積極履行用電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消除用電安全隱患。對于未能消除用電安全隱患的,供電企業有權停止供電;對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出租屋,會被主管部門禁止出租;對于不履行用電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對于明知房屋存在公共安全隱患,仍予以出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轉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26: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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