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辦法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蘇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4.12
?【字號】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施行日期】1997.04.12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城市建設
正文
蘇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辦法
(1997年4月12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
第1條為了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控制吸煙危害,保護人民身體健康,
制定本辦法。
第2條市、縣級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
轄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機關。
愛衛辦設立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監督員,經愛衛辦考核合格后,由同級人民政府
頒發證書。
第3條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實行專門機關管理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4條本市轄區內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1.影劇院、歌舞廳;
2.商場;
3.機場、車(船)站、港口;
4.會場、會議室、圖書館(室)、展覽館;
5.醫院候診室、病區;
6.學校、幼托機構、青少年及兒童活動場所;
7.公共交通車(船);
8.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前款公共場所專設的吸煙室除外;專設的吸煙室應當有排風換氣裝置。
第5條第四條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主管單位,應當采取控制、勸阻吸煙者
吸煙的措施。
第6條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部門以及新聞單位,應積極開展吸煙有
害健康、勸阻吸煙的社會宣傳。
第7條禁止吸煙場所的主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日常監督措施;
2.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4.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吸煙器具;
5.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離開該場所。
第8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
煙。
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禁止吸吸煙場所的主管單位履行本辦法第7條第3、4、5
項的職責。
被動吸煙者有權向愛衛辦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9條違反本辦的單位和個人,由愛衛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違反本辦法第7條第1、2項的,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2.違反本辦法第7條第3、4、5項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3.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個人,處以警告,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處以1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10條愛衛辦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時,
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11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
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決定的,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12條禁止吸煙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玩忽
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蘇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30日頒
布的《關于在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幾項規定》同時廢止。
本文發布于:2023-03-16 04:40:2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7891282314334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公共場所吸煙.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公共場所吸煙.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