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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
決書
【案由】民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3.27
【案件字號】(2020)皖01民終119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怡董江寧余海蘭
【審理法官】張怡董江寧余海蘭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王海;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王海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王海
【當事人-公司】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李強志安徽錦和律師事務所;李波遠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李強志安徽錦和律師事務所李波遠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李強志李波遠
【代理律所】安徽錦和律師事務所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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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王海
【被告】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中視網絡公司與王海、宋義宣簽訂的《關于安徽中視
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是否屬于中視網絡公司與王海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組
成部分,王海是否有權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合作協議約定的凈利潤分配及獎勵。
【權責關鍵詞】撤銷合同合同約定新證據缺席判決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中視網絡公司與王海、宋義宣簽訂的《關
于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是否屬于中視網絡公司與王海之間簽訂的勞
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王海是否有權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合作協議約定的凈利潤分配及獎
勵。根據本案已經查明事實,王海、宋義宣首先與中視網絡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而合作協
議中明確約定王海、宋義宣入職中視網絡公司是雙方合作形式之一。王海與中視網絡公司隨
后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王海與中視網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是在履行雙方合作協
議的約定。在此情況下,勞動合同是基于合作協議而簽訂的,而非合作協議是勞動合同的組
成部分。并且,根據雙方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合作方式、權利義務、利潤分配、糾紛解決方式
等也可以看出,合作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為合作并分配利潤而簽訂的,這與勞動合同中勞動
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人身隸屬關系和勞動者基于勞動獲得報酬等特性并不相同。王海基于合作
協議而主張的利潤分配及獎勵,系雙方因履行合作協議而產生的糾紛,該糾紛不屬于勞動爭
議,一審法院就此不予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亦不予處理,王海就此可另行主張權利。綜
上,王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
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王海負擔。本判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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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902:14:09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7月24日,中視網絡公司經登記成立。2017
年5月28日,中視網絡公司作為甲方,宋義宣與王海共同作為乙方,雙方訂立《關于安徽中
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內容包括:乙方團隊擁有主播23名,乙方入職甲持之以恒的例子
方,作為甲方的員工,負責團隊與業務管理;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分配乙方團隊產生的凈
利潤。2017年6月1日,中視網絡公司作為甲方,王海作為乙方,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約定由乙方從事經理崗位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試
用期為一個月黨員民主生活會發言 ;工資標準為2849元/月,績效工資(獎金)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和乙方
的實際勞動貢獻確定。同日,中視網絡公司確認王海于當日入職,試用期與轉正后的工資均
為8000元/月。2017年12月14日,中視網絡公司以手機信息方式向王海送達通知,限其于
2017年12月15日9:00到崗工作,同時載明:若逾期仍未到崗,則視為自動離職。2017年
12月23日,中視網絡公司以國內標準快遞方式向王海發出通知,稱王海未按要求到崗,通
知其于2017年12月27日至公司辦理離職手續。2017年5月—2018年1月期間,中視網絡
公司阿里巴巴英文 為王海繳納社會保險費。2018年10月22日,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
出包仲裁字[2018]281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已付王海2017年11月份工資201.92元,并裁決
如下:一、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17年12月1日起解除。二、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王海利潤分配及獎勵104830.81元。三、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海
2017年11月份工資7798.08元。四、駁回王海的其他仲裁請求。2018年11月5日,中視網
絡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中視網絡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向王海送達限期到崗
通知書,要求王海按照指定時間到崗工作,并表示若逾期仍未到崗,則視為自動離職,王海
作為勞動者對于該意思表示并未提出異議,且以逾期仍未到崗的行動回應這一意思表示,于
此情形,應當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業已解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中視網絡公司向王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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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2017年11月份工資7798.08元,該項給付數額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不予變更。本案爭議
的焦點在于:合作協議是否屬于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審法院認為,合作協議
并不屬于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理由為:1.合作協議僅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原
因行為,亦即:若不存在含有該特定主體、特定內容的合作協議,則無從產生本案意義上的
勞動合同。兩者互為因果,但屬于不同的范疇。換言之,合作協議與勞動合同各自獨立,屬
于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2.毋庸置疑,合作協議的本質在于訂約雙方以利潤為基礎進行利益
分配,而利潤這一概念,顯然不等同于勞動合同項下的勞動報酬,不屬于勞動合同的構成要
素。因此,雙方因履行合作協議產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王海若認為中視網絡公司基于
該合作協議存在違約行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另行主張權利。綜
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確認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海之間的勞動關系解
除;二、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海支付2017年11月
份工資7798.08元;三、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須向王海支付利潤分配及獎勵
104830.81元。案件受理費10元,由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期
間,雙方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上訴人訴稱】王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一審判決第三項為中視網絡公
司向王海支付利潤分配及獎勵104830.81元;2.訴訟費由中視網絡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
王海與中視網絡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了王海的崗位、工資
標準、績效工資(獎金)。隨后,雙方簽訂一份《關于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
作協議》,該協議約定了王海的績效考核方案和凈利潤分配。協議簽訂后,王海按照合同約
定在中視網絡公司擔任經理職務,對公司藝人進行日常管理公司,并按照約定完成了6、7、
8三個月的業績,但中視網絡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王海的勞動報酬。2017年12月1
日,中視網絡公司通過短信方式通知王海解除勞動關系并明確表示拒絕支付王海勞動報酬,
后王海申請仲裁。2.《合作協議》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王海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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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視網絡公司才與王海建立勞動關系。中視網絡公司在《勞動合同》和《合作協議》中
對勞動報酬的承諾,也是王海愿意與中視網絡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合作協議》中涉
及的按業績分配凈利潤、給予獎勵,系對王海薪酬及獎勵的進一步約定,屬于勞動合同的組
成部分,雙方并非合作關系。王海既非中視網絡公司的股東,也非中視網絡公司的合作方,
《勞動合同》及《合作協議》中均明確約定王海是作為中視網絡公司的員工工作,在履行
《勞動合同》及《合作協議》義務時均受中視網絡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受公司管理。因
此,雙方是隸屬關系,不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獎金及利潤分配是王海勞動報酬的
一部分。從《勞動合同》及《合作協議》簽訂時間等可以看出,雙方訂立的目的是建立勞動
關系,王海在中視網絡公司的安排下履行勞務義務,獲取勞動報酬。一審法院割裂《合作協
議》中的部分約定,將獎勵及利潤分配剔除勞動報酬,明顯不符合雙方訂立協議及合同的目
的。綜上,王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
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
決如下:
王海、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皖01民終1194號
當事人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海。
委托美女淋浴 訴訟代理人:李強志,安徽錦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高新區合肥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加速器某某第某某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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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謝金堂,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波遠,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上訴人王海因與被上訴人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
視網絡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
127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
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王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一審判決第三項為中視
網絡公司向王海支付利潤分配及獎勵104830.81元;2.訴訟費由中視網四年級下冊語文教案 絡公司承擔。事
實和理由:王海與中視網絡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了王
海的崗位、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獎金)。隨后,雙方簽訂一份《關于安徽中視網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了王海的績效考核方案和凈利潤分配。協議
簽訂后,王海按照合同約定在中視網絡公司擔任經理職務,對公司藝人進行日常管理公
司,并按照約定完成了6、7、8三個月的業績,但中視網絡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
王海的勞動報酬。2017年12月1日,中視網絡公司通過短信方式通知王海解除勞動關系
并明確表示拒絕支付王海勞動報酬,后王海申請仲裁。2.《合作協議》為《勞動合同》
的組成部分。王海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基此,中視網絡公司才與王海建立勞動關系。中
視網絡公司在《勞動合同》和《合作協議》中對勞動報酬的承諾,也是王海愿意與中視
網絡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合作協議》中涉及的按業績分配凈利潤、給予獎勵,
系對王海薪酬及獎勵的進一步約定,屬于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并非合作關系。王
海既非中視網絡公司的股東,也非中視網絡公司的合作方,《勞動合同》及《合作協
議》中均明確約定王海是作為中視網絡公司的員工工作,在履行《勞動合同》及《合作
協議》義務時均受中視網絡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受公司管理。因此,雙方是隸屬關
系,不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獎金及利潤分配是王海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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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及《合作協議》簽訂時間等可以看出,雙方訂立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
王海在中視網絡公司的安排下履行勞務義務,獲取勞動報酬。一審法院割裂《合作協
議》中的部分約定,將獎勵及利潤分配剔除勞動報酬,明顯不符合雙方訂立協議及合同
的目的。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中視網絡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
確,依法應予維持。一審法院認為合作協議不屬于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
因履行合作協議產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完全正確,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合作協議
是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行為。中視網絡公司與作為合作協議乙方的王海、宋義宣簽
訂合作協議在先,作為平等主體的雙方就雙方合作及合作產生的凈利潤分配等作出約
定,該商事合同完全合法有效。為履行合作協議,中視網絡公司分別與王海和宋義宣單
獨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工作崗位、合同期限、工資待遇等作出了約定。因
此,合作協議與勞動合同各自獨立,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合作協議的本質在于訂約雙
方以凈利潤為基礎的利益分配。只要合作產生凈利潤,合同雙方就要按照合作協議約定
進行分配。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
酬的約定,二者之間具有本質的區別。因履行合作協議產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2.
王海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案中先有中視網絡公司
與乙方(即王海、宋義宣)簽訂的合作協議。為履行合作協議,根據合作協議約定,中
視網絡公司分別與王海和宋義宣單獨訂立勞動合同。合作協議是中視網絡公司與乙方
(即王海、宋義宣)簽訂的商事合同,勞動合同書是中視網絡公司與王海簽訂的勞動合
同,兩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各自獨立。合作協議約定分配的凈利潤是合作協議的乙
方團隊在合作期間產生的凈利潤,顯然不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王海個人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約定的是王海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在經理崗位上付出勞動,中視網絡公司根據
勞動合同約定向王海支付勞動報酬,事實上,王海從未對中視網絡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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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數額提出過異議。王海上訴陳述不屬實,一審判決完全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王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原告訴稱中視網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確認中視網絡公司、王海之
間的勞動關系解除;2.判決中視網絡公司無須向王海支付2017年11月份工資7798.08
元;3.判決中視網絡公司無須向王海支付利潤分配及獎勵104830.81元。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7月24日,中視網絡公司經登記成
立。2017年5月28日,中視網絡公司作為甲方,宋義宣與王海共同作為乙方,雙方訂立
《關于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內容包括:乙方團隊擁有主播23
名,乙方入職甲方,作為甲方的員工,負責團隊與業務管理;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分
配乙方團隊產生的凈利潤。2017年6月1日,中視網絡公司作為甲方,王海作為乙方,
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由乙方從事經理崗位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
日起至2018年6月1日,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標準為2849元/月,績效工資(獎金)
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和乙方的實際勞動貢獻確定。同日,中視網絡公司確認王海于
當日入職,試用期與轉正后的工資均為80中的成語 00元/月。2017年12月14日,中視網絡公司
以手機信息方式向王海送達通知,限其于2017年12月15日9:00到崗工作,同時載
明:若逾期仍未到崗,則視為自動離職。2017年12月23日,中視網絡公司以國內標準
快遞方式向王海發出通知,稱王海未按要求到崗,通知其于2017年12月27日至公司辦
理離職手續。2017年5月—2018年1月期間,中視網絡公司為王海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8年10月22日,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包仲裁字[2018]281號
仲裁裁決書,認定已付王海2017年11月份工資201.92元,并裁決如下:一、雙方的勞
動關系自2017年12月1日起解除。二、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海利潤
分配及獎勵104830.81元。三、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海2017年11月
份工資7798.08元。四、駁回王海的其他仲裁請求。2018年11月5日,中視網絡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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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該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中視網絡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向王海送達限
期到崗通知書,要求王海按照指定時間到崗工作,并表示若逾期仍未到崗,則視為自動
離職,王海作為勞動者對于該意思表示并未提出異議,且以逾期仍未到崗的行動回應這
一意思表示,于此情形,應當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業已解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中
視網絡公司向王海支付2017年11月份工資7798.08元,該項給付數額并無不當,一審
法院不予變更。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合作協議是否屬于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組成部
分。一審法院認為,合作協議并不屬于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理由為:1.合
作協議僅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行為,亦即:若不存在含有該特定主體、特定內容
的合作協議,則無從產生本案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兩者互為因果,但屬于不同的范疇。
換言之,合作協議與勞動合同各自獨立,屬于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2.毋庸置疑,合作
協議的本質在于訂約雙方以利潤為基礎進行利益分配,而利潤這一概念,顯然不等同于
勞動合同項下的勞動報酬,不屬于勞動合同的構成要素。因此,雙方因履行合作協議產
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王海若認為中視網絡公司基于該合作協議存在違約行為,可
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
決:一、確認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海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二、安徽中
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海支付2017年11月份工資
7798.08元;三、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須向王海支付利潤分配及獎勵
104徐州會戰 830.81元。案件受理費10元,由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中視網絡公司與王海、宋義宣簽訂
的《關于安徽中視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是否屬于中視網絡公司與王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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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王海是否有權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合作協議約定的凈
利潤分配及獎勵。根據本案已經查明事實,王海、宋義宣首先與中視網絡公司簽訂了合
作協議,而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王海、宋義宣入職中視網絡公司是雙方合作形式之一。
王海與中視網絡公司隨后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王海與中視網絡公司簽訂勞動合
同實際是在履行雙方合作協議的約定。在此情況下,勞動合同是基于合作協議而簽訂
的,而非合作協議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且,根據雙方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合作方
式、權利義務、利潤分配、糾紛解決方式等也可以看出,合作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為合
作并分配利潤而簽訂的,這與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人身隸屬關系和勞動者
基于勞動獲得報酬等特性并不相同。王海基于合作協議而主張的利潤分配及獎勵,系雙
方因履行合作協議而產生的糾紛,該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一審法院就此不予處理并無
不當,本院亦不予處理,王海就此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王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
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
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王海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張怡
審判員董江寧
審判員余海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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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曹麗梅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
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
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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