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
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
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
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
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
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
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
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
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
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六條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
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
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
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
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
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
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
謹慎,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
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
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
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
第十電腦設置鎖屏密碼 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
和技能;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
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
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
舞弊行為;
(六)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
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苗永鵬 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年
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
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良心如枕 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
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
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
控制的關德國的英語怎么說 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
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
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
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
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
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
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
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
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
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
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
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
實性和年度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
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后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
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
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稅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
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
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
務工作會議,并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
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
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
告、變更聯系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
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
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
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
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
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戶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
構、稅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
會和總裁報告,并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
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
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后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
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
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
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
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
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并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
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
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
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
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
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并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
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五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計: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經營業務
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
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
動情況
包括但不限于貨幣資金審計、債權債務審計、成本費用審計、個
人借款專項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存貨審計、會計報表審計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
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計劃階段
第十六條年度審計計劃
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
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重點,擬訂
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
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
并指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
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重點
和審計方式等,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發出審計通知書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
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
審計單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
第十九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
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
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
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
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
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
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
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
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審計工作結束后,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單
位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將管理層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并簽字確
認.
第三節審計完成階段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
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
場工作完成后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
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
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并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后,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
在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
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項目經理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
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
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
第二十六條審計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
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并報送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后簽發,并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二十七條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
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
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
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應
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
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春晚明星 期限,將執行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
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后,檢查審計報
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并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
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經審批的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十
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后十
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
第四節后續事項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
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薛之謙簡介 ,定期組織后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
單位的整改情況并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采取糾
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審計管理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
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并按照規范操作。
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年度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臺賬,記
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
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
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
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
類整理并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
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
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準審計檔案不得銷毀,亦不得擅自借
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閱。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
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北周皇帝列表 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
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于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
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準后,視其情節
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
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于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
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準,
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銷毀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
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以各種手段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
進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
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并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
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
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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