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論文藝復興時期法律思想的啟示與功用
【摘要】: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這一時期的人權、法治、分權、憲政等理論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和有益的啟示,同時對社會的發展,對我們建設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鑒作用。
【關鍵詞】:文藝復興時期;法律思想;啟示;功用
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在西方社會的大變革時期起到了開啟民智、解放思想的歷史作用,為建構現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廈奠定了基石,對后世相關制度的建立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作用。這一時期的眾多思想家們通過對前人觀點的承繼和自身的縝密思考,進行了微觀的探索和宏觀的構筑,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彌足珍貴的思想資源和無盡的啟迪。
一、文藝復興時期法律思想對后世的啟示
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對中世紀處在專制黑幕籠罩下的人們來說,是黑夜中的一盞明燈,對當時的整個世界邁向法治文明做出了不可磨滅的歷史貢獻,這個時期的思想家們的經
典著述,至今仍振聾發聵,深深地撼動著我們的心靈。
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使我們從多個角度認識到了法律的本質和目的。博登海默曾經說過,真理是人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經驗的總和。這一時期思想家們的各種言論從不同的視角刻畫出了法律的形象代表,揭示著法律的價值、概念和事實,為今天的我們認識、研究和發展法律,提供了豐富的途徑和方法。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為人類提供的是對已經存在的現行制度進行自我反省的一塊試金石,是判斷一種行為是保守還是革命的正確依據,也是人們如何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的觀念模式,是后世之人觀察、分析和評價法律的參照系,所以說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具有偉大的意義。
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適應了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狀況的要求,繼承并發展了西方法哲學的傳統學說,使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傳,能夠成功地使法律秩序的主體獲得最大限度和最持久滿足的秩序,具有偉大的歷史意義。尤其是自然法學,啟示人們重視法的價值基礎,要求人們在創立法制時必須以適格的準則為依據,保持法律的正義和價值,永恒的價值是法學理論必須恪守的,法學理論堅持進步的價值取向是保證法至高無上地位的前提。文藝復興時期,體系龐大的法律思想和流派使得西方的傳統法律學說沒有隨著歷
史的發展和因為自身的缺陷而被淘汰,而是以一種更合理的新形式得到了延續。啟示著后世的西方法學遵循著否定之否定的規律,緊扣著時代的脈搏發展至今,完善了當代的法律體系。
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在創立理想的法律和正義制度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經過眾多思想家們的共同努力,文藝復興時期夯實了西方社會法治信仰的厚實土壤,可以說,如果沒有文藝復興時期各思想家們的學說,近代憲法和近代國際法都不會有今天這個樣子,尤其是近代國際法,它的出現和存在都得益于文藝復興時期的自然法學說。在文藝復興時期法律思想的啟示下,人們終于沖破了中世紀的黑暗大踏步的邁進了近代社會。
二、文藝復興時期法律思想的功用:法律制度的構建與體現
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所起的歷史作用,便是為即將到來的革命提供了理論依據。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洛克強調社會契約要建立在社會大多數人同意的基礎上,而政府必須根據社會契約的宗旨和授權范圍行動。經過大多數人同意的社會契約并不是不可變的,人民在一定條件下,有權改變它的內容,改組或重組政府。這一思想比較符合西方憲政制度的現實,成為近代以來西方憲政制度的理論基石,英美法等國的憲政制度主要以洛克的社會
契約論為指導思想。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后,國會提出了《人民公約》,這個公約是為公民權的穩固與現實的和平而制訂的,規定了公民的若干基本權利。
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們認為,主權在民主要指人民有權推翻或改組違背社會破約宗旨的政府,即人民依據自然法行使自衛權。洛克指出只要人民掌握主權,國家實際上就存在于人民之中。由于國家主權是社會契約的產物,而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當事人,因此,主權在民原則實質就是可變的社會契約原則。英美法等國憲法以不同形式確認了主權在民原則。秉承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還確立了人權這樣一項憲法原則。這些有關基本權利的規定蘊涵著文藝復興時期思想家們的自然法哲學思想。
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洛克的分權思想盡管主要立足于英國現實并為之服務,但卻對西歐乃至整個世界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無論是伏爾泰、孟德斯鳩還是激進的盧梭,其思想無不深受洛克的影響。在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中,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利堅民族,洛克的思想大放光芒。正如威爾·杜蘭所言:”洛克的觀念在1729年自英國由伏爾泰傳到法國,孟德斯鳩在1729年到1731年訪英時也有了那些觀念。…在政治哲學中很少像他有如此深遠的影響的人。”“洛克的法治主義、不僅比哈林頓的法治共和國更加完善
和成熟,而且有力地參與塑造英、美、法等國的憲政模式,從而深深影響了這些國家從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的進程。”洛克的個人權利、分權制衡、議會民主、私有制等經典原則與自由主義相結合,已轉化為現代西方國家的政治道德和意識形態。
法治原則同樣是西方憲政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則。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們認為:人享有一定的自然權利,由于人性的作用,自然狀態必然轉達變為政治社會狀態。胡克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觀點;科克則把對”普通法至上”傳統的重新確認與強調作為他所有法律思想的出發點;霍布斯認為,在法律保障下,人們才能真正行使自然權利;洛克視立法權為國家主權,法律的權威至上。所有這些思想在英美法等國憲法中都得到不同形式的表現:英國《權利法案》規定,沒有議會同意國王無權廢除法律,以法治國成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最高原則。法國《人權宣言》規定: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法律是公意的表現。與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法治原則相比,近代西方社會的法治原則突出強調以法律保障人的自然權利。
三、結語
盡管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們在觀念上并不完全一致,但由這些觀念引伸出來的許多主張,
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原則,比如個人主義 ,即做事以個人為中心,個人的目標和價值高于團體的目標和價值,個人是集體和社會存在的前提和基礎的理念;人權,指人身自由和各項民主權利,生而有之、不可剝奪;法治主義,指政府的權力源自法律,必須受到約束,未經人民許可不得強制行使。
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這一時期的人權、法治、分權、憲政等理論既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又對社會的發展,對建設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鑒作用。
回首近幾百年來的世界史,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這樣說:沒有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就沒有法國革命和美國革命。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所設定或揭示的自然法和規律,對后世法律制度的構建與體現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功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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