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靜態投資回收期和動態投資回收期
1.靜態投資回收期(簡稱回收期),是指投資項目收回原始總投資所需要的時間,即以投資項目經營凈現金流量抵償原始總投資所需要的全部時間。它有"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和"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兩種形式。
確定靜態投資回收期指標可分別采取公式法和列表法。
(1)公式法
如果某一項目的投資均集中發生在建設期內,投產后各年經營凈現金流量相等,可按以下簡化公式直接計算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不包括建設期的回收期( PP′)=原始總投資/投產后若干年相等的凈現金流量
包括建設期的回收期=不包括建設期的回收期+建設期
(2)列表法
所謂列表法是指通過列表計算"累計凈現金流量"的方式,來確定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進而再推算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的方法。因為不論在什么情況下,都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來確定靜態投資回收期,因此,此法又稱為一般方法。
該法的原理是:按照回收期的定義,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滿足以下關系式,即:
這表明在財務現金流量表的"累計凈現金流量"一欄中,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恰好是累計凈現金流量為零的年限。
如果無法在"累計凈現金流量"欄上找到零,必須按下式計算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最后一項為負值的累計凈現金流量對應的年數+最后一項為負值的累計凈現金流量絕對值÷下年凈現金流量
或: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累計凈現金流量第一次出現正值的年份-1+該年初尚未回收的投資÷該年凈現金流量
2.靜態投資回收期的優點是能夠直觀地反映原始總投資的返本期限,便于理解,計算簡單;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凈現金流量信息。缺點是沒有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和回收期滿后發生的現金流量;不能正確反映投資方式不同對項目的影響。只有靜態投資回收期指標小于或等于基準投資回收期的投資項目才具有財務可行性。
而動態投資回收期彌補了靜態投資回收期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這一缺點,使其更符合實際情況。動態投資回收期是項目從投資開始起,到累計折現現金流量等于0時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