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管理)江蘇省消防條例
江蘇省消防條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
《江蘇省消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0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19日
江蘇省消防條例
(1995年8月1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6月1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2年6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3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研究、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工作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應急救援和執勤訓練等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經費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設工程項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建設。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對消防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鼓勵公民參加消防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八條 對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者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每年11月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并納入城鄉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內容。
消防規劃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及時修改。
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站建設用地和水上岸線不得挪作他用;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同意。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同步組織實施。開發區、科技園、產業園、旅游度假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落實消防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滿足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對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區應當優先改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限期搬遷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等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規定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規范用火用電,消除火災隱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
符合行業標準。新研制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技術鑒定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前,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省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并依法備案。
生產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廠前應當經檢驗合格。
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證明,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實施見證取樣檢驗,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條例所稱建筑材料,是指建設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統稱,包括結構材料、裝修材料、裝飾材料和專用材料等。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人員,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單位自身不具備檢驗、檢測、維修、保養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置火災報警。
第十八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明確
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明確統一的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礙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
住宅區以及其他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標志,加強日常管理,保持暢通。
第十九條住宅區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可以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知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由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維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費用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者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二十條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協助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屬常閉式防火門的應當保持常閉;設置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劑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露天堆場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煙火的物品。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正在生產、營業、使用的人員密集場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辦理手續,落實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共汽車、軌道列車、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設施,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迅速引導、協助乘客疏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橋梁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等突發事件特點和應急處置需要,配置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