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建筑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災的能力,根據《江蘇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在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等設施、設備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及其管理范圍:
(一)保衛處是負責全校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依據《江蘇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對各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二)由物業公司管理的建筑,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物業公司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管理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
(三)沒有物業公司管理的建筑,建筑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由建筑使用或者受益單位負責。
(四)室外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由保衛處負責。
(五)校園消防管網的維護管理由后勤處負責。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可由保衛處代表學校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委托其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
第五條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業準則,按合同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對檢測結果和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條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維護管理工作,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等應當達到本規定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
第七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巡查記錄制度。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巡查,落實有關崗位、人員的巡查責任。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位、頻次和內容,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八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制度。對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積極組織維修。對不能修復的故障,應及時向保衛處報告。
第九條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的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和志愿消防隊員,每年應接受兩次由學校組
織的消防教育培訓,熟悉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試驗的工作程序,確保會熟練使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條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控制室應嚴格按照《江蘇省建筑消防設
施維護管理規定》和學校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要求,實行每日
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第十一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嚴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消防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并熟知報警程序和初起火災的撲救措施。
第十二條建筑消防設施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的,應當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報保衛處備案。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拆卸、圈占、挪用或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十四條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和處罰,根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