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黃興國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洞消行罰決字〔2022〕第0012號 |
被處罰對象 | 黃興國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黃興國將車牌:溫州0H628937的電動車違規停放在溫州市勝龍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廠區生產車間的疏散通道處,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該員工電動車停放區域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且不存在從重處罰情節,該行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黃興國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農業銀行***支行(戶名: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帳 號:1****************3)。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溫州市***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3月7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3-07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溫州市】溫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6:01:4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856065036238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黃興國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洞消行罰決字〔2022〕第0012號).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黃興國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洞消行罰決字〔2022〕第0012號).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