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的幾種消防違法行為適用《上海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款、項規定
便于寫《消防監督檢查意見通知書》和《消防案件處理報告》
1. 對扦腳服務公司消檢,存在未經消防檢查合格擅自開業 (違反《條例》第三十四條)
2.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檢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違反《條例》第三十四條)
3. 內裝修工程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違反《條例》第三十二條)
4. (娛樂場所)疏散走道的吊頂用可燃材料裝修 (違反《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5. KTV包房區廁所間的照明燈具安裝在木板等可燃材料上 (違反《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依法處罰適用以下條款項;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6. 營業場所內存在袋型走道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7. 在通道上堆放桌子等障礙物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8. 安全出口封堵,上鎖(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9. 疏散通道堵塞不暢通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10. 廠房和庫房未按規定設置消火栓系統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11. 應急照明缺少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12. 未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13. 整棟大樓消防泵保養不善,遠程啟泵功能失效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14. 在庫房倉庫內存在“三合一”現象 (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
15. 建筑物中存儲可燃廢品,住人使用明火,存在“三合一”現象(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
依法處罰適用以下條款項;
第五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16. 建筑物內電氣線路敷設不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要求》(違反《條例》第四十四條)
17. 回收站內的電氣線路的敷設不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要求 (違反《條例》第四十四條)
依法處罰適用以下條款項;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責令追回已出廠或者已銷售的產品,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18. 建筑物內違反規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違反《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19.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擅自使用、存儲液化石油氣 (違反《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20. 未經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擅自經營、儲存乙炔、氧氣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違反《條例》第三十八條)
21. 非法銷售、儲存液化氣鋼瓶 (違反《條例》第三十八條)
22. 違反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在具有危險性的場所動用明火并違法分裝液化石油氣 (違反《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依法處罰適用以下條款項;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對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消防機構可以予以收繳銷毀。
23. 回收站內有違反禁令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違反《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24. 回收站內有違反禁令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煙 (違反《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依法處罰適用以下條款項;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