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消防管理辦法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1995.08.16
?【字 號】
?【施行日期】1995.08.16
?【效力等級】省級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山東省消防管理辦法
(1995年8月1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軍隊對外營業的公共場所,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實施監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體履行消防監督職能。
軍事設施、核設施、地下礦井的消防工作,由主管的軍事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公安機關協助。
第二章 消防組織建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街道、鄉鎮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業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自覺預防和撲救火災。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全面負責,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建立義務消防隊伍。
實行經濟承包、租賃的企業,應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將防火工作納入承包人、承租人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并作為必要條款,列入承包或者租賃合同。
消防重點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消防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企業專(兼)職消防人員、易燃易爆等特種崗位人員,經培訓并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火災危險性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
(二)重要的港口、碼頭、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單位;
(三)專用倉庫、儲油或者儲氣基地;
(四)國家列入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單位;
(五)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為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單位。
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報省公安廳批準;事業單位設置專職消防隊,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報編制部門批準。
專職消防隊可以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相鄰單位聯合建立。
第九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干警的政治教育和業務訓練,指導義務消防隊和消防管理人員開展防火滅火工作。
第三章 消防設施建設
第十條 城市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規劃,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確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應當確保消防車接到報警后五分鐘內到達滅火責任區邊緣。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企業、古建筑比較集中的城市,應當建立特種消防站。
第十二條 在城市建設自來水工程時,應當按照規定建設與生活用水合用或者單獨的消防
給水管道、水池、水井、消火栓;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消火栓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市政消火栓的拆除或者移動,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 城市街道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大型消防車通道寬度和轉彎半徑的要求,確保消防車暢通無阻。
第十四條 城市應當規劃和建設先進的火災報警和消防通訊指揮系統。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和逐步建設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火災報警和消防通訊調度指揮自動化系統。
第十五條 公共消防設施的基本建設和消防部隊的裝備,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其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上列固定資產投資比例,保證消防設施和裝備水平同預防撲救各種火災相適應。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易取的地點,指定專人管理養護。
第十七條 大、中型計算機房,大型體育館、百貨樓、影劇院、醫院、展覽館、變電站、
地下建筑和庫房,高層建筑和收藏陳列珍貴文物、圖書、檔案的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的要害部位,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四章 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十八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審核,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者《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并采取嚴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必須制定嚴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配合下進行通氣作業;其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經批準采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防范措施。
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遷移、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不得擅自抽取管道燃氣。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管道燃氣。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送交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設施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
收合格,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方可接收使用。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組織施工。
第二十一條 在有古建筑的園林中舉辦展銷、展覽及各種經貿活動,必須事先經園林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筑、地下人防工程的管理和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消防管理規定。在高層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內,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