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志愿消防隊實體化運行,提升社會單位、城市社區、村莊火災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所稱微型消防站,是指作為志愿消防隊日常值班備勤、統一存儲消防裝備和器材并滿足相應建筑結構、規模的場所。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市社區、村莊,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建立的志愿消防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和管理,應遵循利于執勤戰備、安全實用、方便生活等原則。
第四條微型消防站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適用范圍
第五條微型消防站分為一級微型消防站、二級微型消防站和
三級微型消防站。
第六條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設:
(一)廠(場、園、院)區占地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社會單位,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城市社區,應當建立一級微型消防站;
(二)廠(場、園、院)區占地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小于10萬平方米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社會單位,建筑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小于10萬平方米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城市社區,應當建立二級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項規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社區、行政村應當建立三級微型消防站。
第七條微型消防站應具備值班備勤室、器材庫等業務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場地和用房,可在滿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設置在單位建筑內恰當位置。
具備條件的單位,可單獨設置。
第八條微型消防站內應設外線電話和網絡、廣播系統,并按照規定設置應急照明系統,其照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第九條微型消防站應納入單位(社區、村莊)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建設。
有條件的單位(社區、村莊)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鄰多個單位(社區、村莊)聯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三章選址與裝備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