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天津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3.06.18
?【字 號】津公消〔2013〕242號
?【施行日期】2013.06.18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
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通知
濱海新區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關直屬單位,公安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結合我市公安派出所工作實際,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6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法律、法規,加強和規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以下范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一)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二)轄區內具有治安管轄權的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管轄范圍的除外);
(三)轄區內具有治安管轄權的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管轄范圍的除外)。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標準,由消防總隊制定、發布。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單位及第(三)項所指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由區(縣)公安機關每年以文件形式確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推動指導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行所長負責制,應當明確一名所領導分管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民警,應當經過消防業務培訓后上崗。
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公安派出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民警每月進行一次業務指導,每季度進行一次業務培訓。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對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約;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對不屬于管轄范圍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對有關部門移交的消防安全舉報投訴,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移交部門。
公安派出所受理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舉報、投訴人要求保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屬于派出所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24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未進行消防演練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以及檢查中發現不屬于本條第(一)款范圍的,應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并在檢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