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群華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
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6.30
【案件字號】(2020)黔01民終416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羅曉珊
【審理法官】羅曉珊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李群華;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李群華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個人】李群華
【當事人-公司】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蘇梅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袁翔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蘇梅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袁翔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蘇梅袁翔
【代理律所】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李群華
【被告】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權責關鍵詞】合同合同約定關聯性質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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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明確,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第七條約定房屋價款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現經測繪,涉案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并未發生改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
約定處理”,因雙方合同約定對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為“根據第七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1)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現套內面積并未發生改變,一審判決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返還其購房款的訴請予以駁回,并無不當。一審判決說理清晰,并明確說明了案涉房屋公攤面積變化系測繪計算方式發生變化所致,上訴人所提之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另雙方所提之裁判文書并非本案證據。故上訴人所提上
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李群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0-25 01:03:59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第三條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貴陽市高新區(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積109.61平方米,
套內建筑面積85.52平方米。第七條計價方式與價款約定該商品房價款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每平方米6409.58元,總價款548147元。第十五條面積差異處理約定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并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數據(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生誤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1種方式處理。1.根據第七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1)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從合同約定來看,雙方在合同第七條約定案涉房屋的房價款計價方式是按照套內面積(即專有面積)計算,而第十五條僅約定套內面積出現差異的處理方式,沒有約定建筑面積出現差異時的處理方式。雖然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購房款發票是按照建筑面積及單價確定的總房款,但是總房價與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一致,原告又沒有其他證據證實雙方通過其他方式對合同約定的房屋計價方式進行了變更約定,而交付發票系被告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僅憑該發票不能證實雙方對房價款的計價方式進行了變更約定。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李群華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
請求或者發回重審;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適用法律錯誤,說理矛盾,判決結果不公。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僅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作出約定,沒有約定建筑面積出現誤差時的處理方式,故應當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俊華公司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合同沒有約定,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時,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房價款,多退少補。
李群華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黔01民終4165號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群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梅,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15xxx511197783。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翔,貴州天筑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15xxx910125653。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150657734184。
法定代表人:申川,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奕。
上訴人李群華因與被上訴人貴陽俊華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俊華公司)商
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79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李群華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說理矛盾,判決結果不公。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僅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作出約定,沒有約定建筑面積出現誤差時的處理方式,故應當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俊華公司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合同沒有約定,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時,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房價款,多退少補。
被上訴人答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群華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返還購房款8,551.5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第三條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貴陽市高新區(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積109.61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85.52平方米。第七條計價方式與價款約定該商品房價款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每平方米6409.58元,總價款548147元。第十五條面積差異處理約定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并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數據(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生誤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1種方式處理。1.根據第七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1)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經貴陽市測繪院測繪,原告所購房屋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