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章》修改歷程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誕生至十八大先后制定、修正過18次黨章。
1921年上海
一大
●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綱領》,宣告中共誕生。規定了黨的名稱、性質和綱領,提出了黨的最終奮斗目標。宣布“我黨定名為‘中國共產黨’”。
1922年上海
二大
●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徹底地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封建
主義的民主革命綱領,即黨的最低綱領。
1923年廣州
三大
●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和二大通過的黨章相比較,基本是原來的結構的內容,只是個別條文的改動。
1925年上海
四大
●章程規定,“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將黨的支部規定為黨的基層單位。
●規定從四大開始對中央委員會委員長的職務,改稱為“總書記”。
1927年武漢
五大(唯一一次不由黨代會提出修改)
●第一次明確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規定,中央委員會除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外,還要選舉“中央正式委員若干人組織中央政
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
1928年莫斯科
六大
●較以前,更加突出地強調了共產國際的領導。
●黨章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的三項根本原則。
1945年延安
七大
●確定了毛澤東思想為全黨的指導思想。
●特別強調了黨的群眾路線。
●更加完善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擴大黨內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的規定。
1956年北京
八大
●提出了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
●對黨的組織機構也作了一些新的規定。如中央委員會除選舉中央政治局以外,還選舉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
1969年北京
九大
●肯定了根據“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的錯誤理論發動的“文化大革命”。
●取消了黨章中關于發揚黨內民主的條文。
●取消了五大以來設立的黨的監察委員會。
1973年北京
十大
●繼續了九大的“左”的錯誤,只作了個別的修改和補充。
●繼續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強調“這樣的革命,今后還要進行多次”。
1977年北京
十一大
●恢復了八大關于把中國建設成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
義強國的提法。
●在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2年北京
十二大
●首提“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
●黨中央只設總書記,不再設主席和副主席,“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1987年北京
十三大
●系統地闡明了初級階段的理論,概括了黨在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確定了經濟發展三步走的戰略部署。
●首次規定完善選舉制度,實施差額選舉。
1992年北京
十四大
●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載入黨章。
●十四大起,不再設立黨的中央顧問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鑒此,黨章刪去有關條文。
1997年北京
十五大
●黨章規定,把鄧小平理論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
2002年北京
十六大
●黨章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為黨要長期堅持的一個指導思想。
2007年北京
十七大
●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等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新增入黨章。
2012年北京
十八大
●把科學發展觀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確立為黨的行動指南。
●將生態文明建設寫入黨章。
十八大對黨章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六個方面:
一是對科學發展觀作出新的定位和闡述。
首先,把科學發展觀列入黨的指導思想。把科學發展觀寫在我們
黨的旗幟上,是這次黨章修改的最大亮點和最突出的歷史貢獻。這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