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五聽:五聽是西周時期創立的審訊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觀色的方式進行審訊,進而判斷受詢者的供述是否屬實的一種方法:“辭聽”,通過觀察,
發現其言辭供述的虛假或矛盾;“色聽”,觀察其面部表情的變化;“氣聽”,觀測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現;“耳聽”,觀察其聽覺的失常之處;“目
聽”,觀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國古代的五刑是五種刑罰的統稱,可分為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隸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宮、大辟。封建制五刑指
笞、杖、徒、流、死。奴隸制五刑在漢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時期改革刑制,標志著奴隸制五刑開始向封建制五刑過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
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時期的刑罰適用制度。三赦指:對年幼無知的未成年人、年邁體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礙的癡呆者等三種人的違
法犯罪,除故意殺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三宥指:對不能正確識別犯罪客體的誤傷、不能恰當預見行為后果的誤犯,以及沒有主
觀故意的過失等三種違法行為,可以給予減輕刑事責任的寬宥處理。
4.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決獄”、“經義斷獄”。是西漢武帝時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種斷獄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為斷獄指導思想,要求司法官
吏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用儒家經典,特別是《春秋》一書的“微言大義”作為分析案情、認定犯罪的根據,并按經義的精神解釋和使用法律,
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過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國古代將死刑的執行安排在秋冬兩季進行的制度。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時令學說的影響,該學說為漢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的理論根據,認為人們的任何行為都要符合天意,刑殺若不在秋冬進行會觸怒天神而遭懲罰。同時,秋冬行刑制度也考慮了不誤農時的因素。
6.親親得相首匿:創立于漢朝的刑法原則。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或作證。至唐代時發展為同居相隱原則,擴大了相
隱的范圍。
7.八議:創立于曹魏時期的《新律》。所謂“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德行修養高的圣賢),議能(才能卓越者),
議功(功勛卓著者),議貴(高級權貴),議勤(勤謹辛勞者),議賓(前代國賓)。這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
無權直接審理管轄,而必須上報皇帝進行決議,一般都能獲得寬宥處理。這一制度使官僚貴族的司法特權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體現了同罪異
罰的貴賤尊卑等級秩序。
8.上請制度:創立于漢朝的刑法原則。就是在貴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員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據犯罪者的具體情況
——如和皇室的親疏關系,現任官職的大小及功勞的大小等,來決定如何減免其刑法。其源于禮之等級名分,是“尊尊”、“貴貴”原則的體現。
9.存留養親:創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邁,家中又無成年子孫或期親近屬進行贍養,該罪犯可以依法暫時不執行所判徒,流,死刑,
責成其回家盡孝,待為老人養老送終后,再執行原來的刑罰,以體現儒家所倡導的“親親”原則和孝道精神,是刑罰制度開始走向儒家化的具體
體現。
10.錄囚:始于西漢時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時代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罪囚的復核審錄,監督和檢查下級司法機關的決獄情況,平反冤獄
及督辦久系未決案件的一項制度。這一制度對平反冤獄、改善獄政和統一法律適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實行審判監督的一個途徑。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創立。各地的州郡縣都設置了大小中正官,由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狀,才能大小等
標準,將本地士人定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給吏部作為選撥任用官吏的參考依據。是由于人口
流動過大致使原“察舉”制度難以實行而產生的。
12.換推制度:由唐朝確定的為防止審判官因親屬,仇賢關系而在審判中徇私舞弊的審判回避制度。凡主審官與當事人系五服內的親屬或姻親,系
師生關系,曾為本部都督、刺史、縣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關系者,均應換推。另一種是同職連署連判的官員之間,如果是大功以上的親屬,也應
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謂保辜,即在傷害行為發生后,確定一定的期限,限滿之日根據被害人的死傷情況,決定加害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規定的
期限內,傷害人可采取積極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減輕自己的罪責。它一方面力爭正確地認定加害人的法律責任,使之罪刑相應;另一方
面,要求行為人對被害人采取積極的醫療措施,使之早日康復以減輕自身的職責,這對減輕犯罪后果、緩和社會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訴制度:西晉不斷改進上訴制度,建立起的一種訴訟制度,按照西晉的規定,要在朝堂之外設置登聞鼓,允許有重大枉屈者擊鼓鳴冤,直訴
中央甚至皇帝。這一制度加強了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檢察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并糾正重大冤屈,同時也促進了司法制度集權化。
15.死刑復奏: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為了慎重對待和處理死刑重罪,同時也為了加強皇帝對答案要案的控制,開始逐步完善死刑復奏制度,即死
刑在核準以后、行刑之前,還必須再次奏請皇帝批準,方可執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響著后世的司法審判制度及其刑罰執行制
度。
16.鞫讞分司制度:即審訊與適用法律項分開,由專職官員負責審與判的制度,是宋朝審判制度的特色。在這種制度下,兩司獨立活動,不得互通
信息、協商辦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緣為奸,保證司法審判的公正。
17.會官審錄制度:會官審錄制度創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對疑難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復核案件進行會官復審。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三司會審與
圓審、朝審、大審、熱審。這種制度有利于皇帝對司法活動進行控制與監督,有利于避免或糾正冤假錯案,因此被統治者作為實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審制度:是清朝繼承明朝審制度,進一步發展而成的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順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
前由地方詳審“秋決重犯”,奏請定奪。康熙年間,朝審和秋審漸趨一致。至乾隆時期,將秋審制度進一步規范化,使之成為饒有特色的死刑緩刑
復核制度。
19.攤丁入畝攤丁入畝就是把丁銀按照土地畝數平均分配到田賦中去,不再按人頭征稅。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廣,歷時一百五
十年完成。這項改革,不僅簡化了征稅標準,減輕了勞動人民負擔,而且以法律形式廢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銀,放松了對勞動者的束縛,為工商
業的發展提供了自由勞動力。
20.領事裁判權指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于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鴉片戰爭后,清政府和英國簽訂的
《五口通商章程》開創了“領事裁判權”的先例,使中國的司法主權受到前所未有的踐踏。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漢朝相國蕭何主持編纂的一部漢朝最重要法典,是漢律的核心。其內容以李悝的《法經》為基礎,吸收了秦律中合乎當
時統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經》六篇外,又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作為漢代的基本法典,它不僅在當時對社會的安定,政權的鞏固起了
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有很大的影響。
23.《魏律》:魏律又稱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陳群等人參考漢律編纂的一部曹魏政權的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漢代《九章律》的
《盜律》等五篇舊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內容。《魏律》改《具律》第六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與地位,精簡
“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確立了新五刑制度,標志著肉刑已不再作為法定刑罰列入國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晉律》:又稱《泰始律》,經司馬昭下令由賈充、杜預等十四人對《新律》進行修訂,于晉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頒行天下。它以漢律為基
礎,參考魏律篇章體例結構,共二十篇,總結借鑒了《法經》以來的立法經驗,新增《法例》篇目,繼續精簡律令章句,進一步改革刑罰體系,
并開創了對法律條文進行注解詮釋的立法方式。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國的成文法典,對后世立法活動產生深遠影響。
25.《北齊律》:北齊律即為《齊律》,是由封述主持歷時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編定的。共有十二篇法典體例,廣為后世沿用,并首創了《名例
律》的總則篇目,進一步突出法典總則的性質與地位。在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動中,北齊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當時的
最高立法水平,堪稱此前立法技術與立法經驗的結晶,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開皇律》《開皇律》是隋文帝于開皇三年命蘇威、牛弘在開皇元年編制的新律的基礎上以“去重就輕,刪繁就簡”的原則改定而成,體現了
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編目條例包括名例、衛禁等十二篇五百條。《開皇律》確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將“十惡”重罪正
式列入《名例律》,貴族、官員法律特權擴大化。它在篇章體制、基本內容等方面總結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經驗,使封建法典趨于定型,并為唐律提
供了直接的藍本。
27.《唐律疏議》《唐律疏議》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詔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時稱《永徽律疏》,后稱《唐律疏議》。現存版本由唐律律
文和“疏議”組成,共十二篇,502條。其結構嚴謹,設置合理,律條簡要,將律文與疏議有機結合起來,立法技術很高,是迄今我國歷史上保
留下來的最完整、最有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28.《宋刑統》《宋刑統》是宋開國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竇儀編訂。體制上,其基本沿襲唐律,由十二篇213門組成,律文后加以
疏議,再附以相關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請條開創中國古代刑律編纂新體例,在中華法律史上有重要歷史地位。
29.《洗冤集錄》《洗冤集錄》為南宋宋慈所著的檢驗學著作。該著作對法醫學鑒定、現場勘驗所應注意問題做出了比較科學的論述。是中國最早
的一部比較完整的法醫學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廣泛流傳海外,是古典法醫學代表之作,對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貢獻。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經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頒行天下的法典,經反復修訂,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條,包括名例、吏、
禮、兵、刑、戶、工律)。其在精神上沿襲唐律,體例內容上則有其獨創性。一改十二編傳統,條理清晰,是條例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的封建
法典。
31.《明大誥》《明大誥》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間主持編訂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等共四編236條。主要內容有案
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針對案例的訓誡之詞。作為重典治國的特殊產物,其規定了許多酷刑并以貪官污吏為重點打擊對象。這種重典峻法只是特
殊歷史時期下的權宜之策,從長遠角度看不利于緩和社會矛盾和維護封建統治的穩定,終止是歷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從清初開始經歷了近百年的修訂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結構形
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彌補律文的不足,是中國歷史上最
后一部封建法典,集歷代之大成,律例所載,嚴密周詳。
33.《重大信條十九條》從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開始,全國革命力量迅猛發展,清廷大局已幾于瓦解,后又受灤州、娘子關兵變壓迫,
清廷于1911年11月26日頒布《重大信條十九條》。《重大信條十九條》是中國歷史上第二個憲法性文件,從內容上看,他對皇權做出了諸多限制,
皇帝傳統的內政外交、軍備財政、賞罰黜陟等大權分散轉國會、內閣和司法機關,同時加強國會的權利和監督作用,并擴大了內閣總理的權利,
有此規定了皇權、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制衡原則。但是,《重大信條十九條》闕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權利,這種立法傾向使其不得不歸結為一
種應急的“政治欺騙”。
34.《欽定憲法大綱》《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年8月27日頒布。從結構上看,其包括十四條“君上大
權”和作為附則的九條“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以法律形式規定“君上大權”,意味著皇權由法定,同時是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確規定了臣民
的權利義務。從內容上看,《大綱》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君主立憲制,從來源上看,《大綱》取自《日本帝國憲法》和《普魯士憲法》。
35.《大清刑律》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其在體例上打破了中國數千年來諸法合體的傳統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資產階級刑法的體例,
是一部以近代資本主義刑法原則為依據的單純的刑法典,分為總則分則兩編。在內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減死罪、死刑惟一、刪
除比附、懲治教育等重大變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條“補教派”堅持要求增加的《暫行章程》,凸顯了維護封建倫理綱常的性質。
36.《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袁世凱成立約法會議,修訂臨時約法。袁世凱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大綱七項,旨在獨攬大權,約法會議按此大綱,
擬定新約法草案。5月1日,袁世凱公布《中華民國約法》。
《中華民國約法》共十章,六十八條。與臨時約法相比,有如下特點:實行總統集權制;取消國會,代之以立法院;參政院地位獨特。
《中華民國約法》在制定程序上違反了《臨時約法》,違背了《臨時約法》的基本原則。它所確立的是大總統專制獨裁的政治體制。
37.《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曹錕在賄選成功后急于完成憲法,于是,其在賄選后五日內,由國會將十年來議而未決的“憲草”匆匆通過,并
于1923年10月10日由曹錕公布為《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共十三章141條。其基本內容與特點:
1.中華民國的國體永遠為民主共和國。
2.中華民國的政體以責任內閣制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總統制的部分內容。
3.規定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就憲法本身而言,其條文數較多,篇章結構及條文間邏輯嚴謹,內容亦基本符合三權分立的制衡
原則及責任內閣制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資產階級反對個人獨裁,反對軍閥專制,反對分裂,建立并鞏固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要求。
但由于制定憲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賄選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這就使其進步意義完全被抵消。1、質劑——西周時出現的買賣契約。把兩
份買賣的內容寫在一片竹簡上,然后一分為二。竹簡有兩種,長的叫質,用來買賣奴隸或牛馬;短的叫劑,用來買賣兵器或珍異物品。
2、六禮——西周結婚的程序;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親迎 ,后來封建社會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禮制度。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
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后,男家備禮前去求婚。 問名指男家請媒人額外內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備禮通知女家,
決定紡結婚姻。納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又叫納市。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備禮告訴女家,求其同意。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六禮始于
奴隸社會,對后世影響很大,是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相結合的體現,并充滿濃厚的迷信色彩。
4、《法經》——是戰國時期魏文侯李悝總結各國變法的經驗而作的我國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封建法典。共六篇,分別是盜、賊、囚、捕、雜、
具。對當時各諸侯國的立法產生了較大影響。
5、以古非今罪——秦朝設立的罪名,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實的各項政策和制度
6、親親得相首匿——允許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對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謀隱匿。漢律規定,卑幼匿尊親長,不負刑事責任;尊親長首匿犯死罪的
卑幼,雖應處刑,但可以請求減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負刑事責任。
7、官當——中國封建社會指官員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罰。《北魏律》最先做此規定,隋律、唐律相繼沿襲。唐律規定,五品
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濟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
等。明、清律無此規定。
9、宋刑統——宋太祖建隆四年編成《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條文只是《唐律疏
議》的翻版,變化之處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范209條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
502條,但在每篇下設有門,合計213門。
10、秋審——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展而來。清朝將朝審發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秋審的對象是復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
的囚犯。秋審開始執行于順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撫將自己省內所有被判處斬和斬監候(相當于現代的死緩)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會通
復審,分別提出四種處理意見: (1)情實。罪情屬實,罪名恰當,奏請執行死刑。(2)緩決。案情雖然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三千里,
或減發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候辦。(3)可矜。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可免死刑,一般減為徒、流。(4)留養承祀。案情屬實、罪名恰
當,但有親老單丁情形,合乎申請留養者,按留養案奏請皇帝裁決。
1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它雖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統治者制定的,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為“禹刑”。文獻記載,
禹刑規定了五刑,共三千條。
12、讀鞫——指秦漢時期審判終結作出判決后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
13、《中國土地法大綱》——解放戰爭時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六條。徹底廢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
田,保護民族工商業的發展。
14、宮刑——奴隸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壞女子的生育能力。
15、禁榷制度——指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商品實行專賣的制度。
16、督察院——明朝的最高監察機關,唐宋時期稱為御史臺。
17、九刑——是指西周的九種刑罰。即在奴隸制五刑的基礎上增加鞭、撲、流、贖四刑。
18、禮法之爭——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勞乃宜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
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而產生的理論爭執。
19、《欽定憲法大綱》——由清政府制定,共23條,由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組成。它是中國歷史上首部具有近代憲
法意義的法律文件,用資產階級憲法形式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
20、十惡——是封建法律規定的破環封建統治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議”的特權
21、凌遲——宋朝的刑罰制度,中國歷史上最殘酷的生命刑。
22、領事裁判權——外國侵略者與清廷在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即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
的管轄,中國司法機關無權對他們裁判,只能由該囤的領事等人員或沒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23、奴隸制五刑——奴隸制國家最基本的五種刑罰,即墨、劓、刖、宮、大辟。
24、禁榷制度——指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商品實行專賣的制度。
25、龍風合揮——指太平天國時期的結婚證書,因證書上印有一龍一鳳而得名。
26、重罪十條——始于《北齊律》,是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罪名,隋唐所規定的“十惡”以此為基礎形成。
27、《袁記約法》——實際上是《中華民國約法》為了實現袁世凱的獨裁,這部法律廢除責任內閣制,行總統制,無限擴張總統權力,并廢除國
會,設立立法院。
28、《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由南京臨時政府制定頒行,共7章56條。它確認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建立“三權分立”政治制度,規定了人
民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它同時對袁世凱專權進行了限制。它是中國歷史上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
29、兄終弟及——是中國古代出現的一種繼承制度,指的是兄長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繼承。
30、征辟——是漢朝對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舉兩種。
31、審刑院——是宋朝在皇宮內設立的司法機關。凡大理寺審判的案件,經刑部復核后,須送審刑院詳議,再奏請皇帝批準。
32、《大清新刑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分總則和分則兩編,并附《暫行條例》五條。
1.竹刑. 春秋時期鄭國鄧析作,后被國家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把法制條文寫在竹簡上,故人們稱其為竹刑.
2.廷尉中國封建社會最高司法機關和長官。從戰國出現到北齊始由大理寺取代
3.天壇憲草北洋政府時期1913年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因該草案是在天壇祈年殿起草,故又名“天壇憲草”。
4.御史臺中國封建社會最高監察機關。御史大夫為長官。下設臺院、殿院、察院。
1.九刑:西周時期刑書名。指墨、荊141、宮、大辟五刑加鞭、撲、流、贖四刑。
2.乞鞠:秦漢時期當事人對原判決不服,請求復審。當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復審。漢代規定乞鞠期限在三個月內
3.刺配: 對罪犯先刺面、決杖,然后流放到邊遠地區的刑罰。宋初是對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寬有措施。
4.修訂法律館: 清末設立的修訂法律的機構。沈家本、舞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翻譯外國法典,起草新法典
“七出”之條,但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丈夫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2.盜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動田界的標志,侵犯土地所有權,處以贖耐。
3.“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規定京城附近為“重法地”,在重法地內犯罪,加重處罰。本人處死,沒其家產,妻子編制千里之外。
4.御史臺:是中國古代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唐代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御史中72為副官,下設臺院、殿院、察院。
1.質劑:是西周時出現的買賣契約。把兩份買賣的內容寫在一片竹簡上,然后一分為二,買賣雙方各執一半,半而字全。這種竹簡分為兩種,長的
叫質,短的叫劑;買賣奴隸或牛馬用長券,即用質;買賣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劑。
2.官當:是指中國封建社會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又叫“以官當徒”。最早規定在北魏律與南朝陳律里
3.《唐律疏議》:書名,又稱《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篇篡。律是法律條文,疏是解釋律文的。共十二篇。是中國現存的最古老、
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4.九卿會審九卿會審是明清時期司法審判制度。即對于特別重大的監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
和通政使共同審理,但判決后仍須奏請皇帝審核批準。
1.宮刑是奴隸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壞女子的生育能力。
3.禁榷制度 指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商品實行專賣的制度。最早兩漢時實行鹽
4.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監察機關,唐宋時期稱為御史臺。
5、六禮:西周婚姻成立的條件,婚姻成立要經過 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道程序。
6、審刑院:又稱“宮中審刑院”是宋初的審判復核機關,也有部分審判權.凡須奏報皇帝的各種案件,經大理寺斷讞后,報審刑院復核,由知院事和詳議
官擬出定案文稿,經中書奏報皇帝論決,審刑院權勢顯赫過于大理寺和刑部,其職掌原均屬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緣關系為紐帶,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周初系統地確立了宗法制。西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周天
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諸侯對天于是為小宗,但在本諸侯國則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對于異姓貴族,通過聯姻也納入宗法關系。全國
上下以周天子為核心,由血緣親疏不同形成了競相拱衛的等級體制。
2.編敕--是宋代編纂歷年所頒敕文的立法活動,由此所產生的敕文集也稱編敕。編敕屬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3.朝貢貿易--明朝官方允許的一種對外貿易,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政治性貿易。通商國家要受明朝的冊封、經明廷發給朝貢"勘合"方可來華朝貢,
同時允許附帶與中國商人貿易,這一阻礙海外貿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堅持。
4.地丁合一--雍正年間,在全國推行"攤丁入地"的賦役改革,即以省為單位,將已固定的丁銀數額平攤至田賦銀之上,使丁銀成為田賦銀的附加
稅。丁銀的征收與田賦銀的征收完全合一,總稱"地丁銀",也被稱作為"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兩稅法以來賦役合并的演變,是中國賦
役制度的重大發展,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一定意義。
5.三三制--為團結各階層人民參加抗戰,抗日根據地的施政綱領規定,在政權建設中貫徹"三三制"的原則,即在抗日政權中,共產黨員占三分之
一,代表無產階級和貧農;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農民和小資產階級;中間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和開明紳士。
1、親親得相首匿
(1)漢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項原則。
(2)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罰。
2、折杖法
(1)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所創。
(2)是把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減輕刑量或折抵為杖刑的制度。
(3)是宋代統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罰制度上的體現。
3、秋審”制
(1)清朝的會審制度之一。
(2)由中央各部院長官會同復審各省上報斬、絞監候案件的審判制度。
規定由各省先對斬、絞監候案件提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
等處理意見,然后上報刑部,由中央各部院長官會同復審,再報皇帝批準。
4、“禮法之爭”
(1)指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和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之間兩種不
同立法思想的交鋒。
(2)雖以“法理派”的失敗而告終,但這場爭論客觀上對傳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論上起到
了一定積極作用。
6、封守(秦律)
(1)封,指查封財產。
(2)守,指看守家屬。
(3)封守要詳細記錄財產的情況,并輪流看守家屬。
7、大宗正府
(1)元朝類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審判機關。
(2)元世祖二年設置。
(3)審理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色目人與漢人相犯的案件。
8、“天壇憲草”
(1)1913年10月31日(僅答“北洋政府時期”亦可)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體現了國民黨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2)因委員會的地點設在北京天壇祈年殿,故這部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草”。
(3)1913年11月袁世凱下令解散國會,故“天壇憲草”并未頒布。
1、“五聽”
“五聽”是西周時期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經驗總結。(1分)
“五聽”的內容為:“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即通過注意當事人的各方面表情而分析、認定其口供真實與否。(3分)
“五聽”既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又有其缺陷,容易主觀擅斷而錯判。(1分
2、鬼薪、白粲
秦國的一種徒刑。(1分),鬼薪,即男犯主要是為宗廟采薪,白粲,即女犯主要為宗廟擇米。刑期一般一至三年。(4分)
3、“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首創的一個刑罰制度。(1分)
所謂“折杖法”是用決杖來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罰方法。“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體現了寬減刑罰
的精神。(3分)
“折杖法”雖然在一定意義上有寬減刑罰的積極意義,但是違反了“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的客觀刑罰原則。(1分)
4、廷杖
廷杖最早源于隋文帝,明朝朱元璋時成為制度。(1分)
廷杖就是由皇帝下達命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3分)
廷杖制度是皇權極端膨脹的表現。(1分)
2.重罪十條:始于《北齊律》,是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罪名,隋唐所規定的“十惡”以此為基礎形成。
3.禮法之爭: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勞乃宜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
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而產生的理論爭執。
4.《袁記約法》:實際上是《中華民國約法》為了實現袁世凱的獨裁,這部法律廢除責任內閣制,行總統制,無限擴張總統權力,并廢除國會,
設立立法院。
1.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總稱(2分)。夏朝統治者為了追述他們的祖先,而以命名(2分)。共三干條,規定了奴隸制五刑。(1分)
2.《法經》
《法經》是戰國時期魏國李悝總結各國變法的經驗而作的我國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封建法典(2分)。共六篇(2分)。對當時各國和以后的
立法產生了較大影響。(1分)
3.讀鞫
讀鞫是指秦漢時期審判終結作出判決后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5分)
4.《中國土地法大綱》
《中國土地法大綱》,解放戰爭時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1分)。共十六條(1分)。徹底廢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實
行耕者有其田,保護民族工商業的發展。(3分)
1、簡述《欽定憲法大綱》。
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下,于1908年8月27日頒發了《欽定憲法大綱》,并宣布預備立憲以九年為期。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內容包括“君
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君上大權”是“正文”,共14條;“臣民權利義務”是“附錄”,共9條。這種結構形式的重心在于維護君
上大權,其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欽定憲法大綱》中有關君上大權的部分抄自日本憲法,但刪去了其中限制天皇權力的條款。《欽定憲法大綱》中
關于臣民權利義務部分,主要規定了人民有當兵、納稅和服從清政府法律的義務。
2、簡述《十九信條》。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各省相繼宣告獨立。清政府為了挽救垂危的統治,資政院僅用三天就起草了《十九信條》。《十九信條》
采取虛偽元首和分權制度,限制君權,擴大了總理和國會的權力。但《十九信條》的基本精神與《欽定憲法大綱》完全一致。仍然企圖以君主立
憲的形式繼續保持清朝皇帝的統治地位。作為憲法性文件,《十九信條》只字未提人民民主權利。
3、《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是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的,1910年頒布,共30門,389條。 《大清現行刑律》取消了吏、戶、禮、兵、
刑、工律目,把舊律中的繼承、分產、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的條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別。廢除了凌遲、梟首、刺字等酷刑,
并用罰金取代了舊律中的笞刑和杖刑。《大清現行刑律》是在新刑律頒布以前的過渡性法典。
4、《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在沈家本主持下制定的,由日本法學家起草,1907年完成,1911年頒布。總則17章,分則36章,并附有暫行章程五條。
《大清新刑律》是舊中國起草和頒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了資產階級刑法體例和原則。在體例上,分總則和分則。刑名分主刑和從刑。采用了
“罪行法定”等原則。《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較濃厚的資本主義色彩,但附錄的五條暫行章程卻反映了濃厚的封建性。
5、《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分五編,前三編即總則、債權和物權有日本法學家起草,采用了資本主義民法原則;后兩編即親屬、繼承是由修訂法律館
會同禮學館起草,沿襲了中國封建制法律原則。《大清民律草案》是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沒待頒行,清政府就被推翻。
6、《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
《大清刑事、民法訴訟法》于1906年完成,共5章260條,附頒行例3條。因襲了資產階級的立法原則,采用了資產階級的公開審判制度、
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是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獨立的訴訟法典。沒有頒布。
7、《法院編制法》
《法院編制法》仿照日本的《裁判所構成法》制定,共16章,164條,于1910年頒布。在形式上采取了資產階級國家所標榜的“司法獨立”
原則,規定各審判衙門獨立執法,各行政官和檢察官“不準違法干涉”,并規定在各級審判衙門內設置檢察廳,實行審檢合一的制度。 8、簡
述鴉片戰爭后清朝的立法特點。
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既考慮維護封建統治,又要考慮保護帝國主義在華利益。在立法上,一方面抄襲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條紋,
另一方面仍然繼續維護以綱常禮教為思想基礎的封建法律。第三,在具體法律中,資本主義色彩的內容和封建主義色彩的內容合二為一,如《大
清新刑律》中的正文和附錄、《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前三編和后兩編。
9、簡述清末〈法院編制法〉中規定的審級制度。
按照《法院編制法》的規定,清末的司法審判機關劃分為,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和大理院。在司法審級上實行四級三審制,
即:向初級審判廳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上訴到地方審判廳直至高等審判廳;向地方審判廳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上訴到高等審判廳直至大理院。
10、領事裁判權
指凡是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如他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他本國的領事按照他本國
的法律裁判。最早開始于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1、刑統
按照新的體例編纂的刑書。一般以刑律為主,將其他刑事性質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各條之后,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匯編。
2、編敕
宋朝時期把日積月累的單行敕令加以分類整理,刪去重復矛盾之處,然后再頒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動。
3、折杖法
“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辦法。
4、凌遲
中國古代最殘酷的生命刑。宋代廣泛使用。古書記載的一種行刑方法為:“凌遲者先斷其肢體,次絕其吭,當時之極法也。”
5、刺配之法
宋太祖以宥恕死罪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處以“絕杖、流配、刺面”三種合用刑的代用刑。
6、重法地法
宋仁宗嘉祐中起,開始實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謂“重法地”犯罪,加重處罰。最初以京城開封府諸縣為重法的,后擴展到河北、京東、淮
南、福建等路。
7、 宋朝的典賣制度。
到了宋朝,典賣不僅成為普遍的現象,并且被制度化。根據宋朝法律規定,典賣與一般的賣不同:一般的賣是“絕賣”,不能收贖,而典賣是
“活賣”,可以收贖。典賣的價格比賣價低得多。禁止“一物兩典”。同時保護家長對財產的觸犯權,規定典賣產業,必須家長和買主“當面署押
契帖”。
8、審刑院
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間建立了審刑院,規定:凡大理寺審判的案件,經刑部復核后,序宋審刑院詳議,再奏請皇帝
批準。
9、元朝對“恤囚”制度的發展。
元朝對“恤囚”制度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實行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有病者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獄官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或醫療
不及時而致囚死損者,該官吏要坐罪;非強盜,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訊者,由長貳僚佐會議立案,然后施行。
10、《宋刑統》
宋太祖建隆四年編成《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謂“刑統”,是按照新的體例編
纂的刑書,一般以刑律為主,而將其他刑事性質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匯編。
11、《元典章》
《大元圣政國朝典章》,簡稱《元典章》。是當時元朝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間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
面的圣旨、條畫的匯編。共六十卷,十類。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3:42: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9881734720319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中國法律史名詞解釋匯總.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中國法律史名詞解釋匯總.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