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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AND sKIL L sI理論與實務
在研究我國現有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其存在的問題時,回顧一下我國醫療糾紛處理
立法的歷史沿革,將更有助于對現有法律制度的理解和適用,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陳志華。。1963年出生。畢業于華西醫科_大學.獲醫學學士、法醫
學碩士。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衛生法學
會常務理事。j匕京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辦理過眾多在國內具有重大
影響的醫療糾紛案件-曾主編 副主編多本醫學法律著作.發表百余篇
學術及科普文章。 j
電子郵件:chenzhihua@vip.sina.com
我國醫療糾紛處理立法
的歷史沿革(二)
文/陳志華
(上接2008年第3期)
依據。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 故的依據,其言外之意即醫療事故鑒定
在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后, 結論不是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
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
人民法院處理醫療糾紛案件遇到的第一個
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
唯一依據。但這種欲言又止的行文方式
問題,就是患方是否享有向法院直接起訴 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
仍然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以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醫療事故技術鑒
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 盡管該復函規定當事人僅以民事賠償為
定是否為醫療糾紛法院訴訟的前置程序。
政機關作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
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依法按民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發布司法解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
事案件立案受理,但是,根據其前后文,
釋,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性質、起
院應當受理。如當事人僅以要求醫療單 仍然沒有明確當事人是否可以不經醫療
訴受理、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了說明。
位賠償經濟損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事故技術鑒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1990年1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
《關于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
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
在《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
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應否受理的復函》中指出,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前述復函第一次明確提出,醫療事
又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
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 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 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
應否受理的復函》中規定,當事人對醫療
58中國衛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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