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國階、謝某1等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
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6.30
【案件字號】(2020)湘04民終124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曾侃彭清明王若中
【審理法官】曾侃彭清明王若中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耒陽
市第三人民醫院
【當事人】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耒陽市第
三人民醫院
【當事人-個人】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
【代理律師/律所】李俊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唐荔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周瑜飛湖南惠湘律師
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李俊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唐荔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周瑜飛湖南惠湘律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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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所
【代理律師】李俊唐荔周瑜飛
【代理律所】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湖南惠湘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謝國階;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
【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
【本院觀點】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都蓋有相關單位印鑒,滿足證據的真
實性、合法性要求,且該5份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達到證明目的。本
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爭議的焦點為:一是本案死者謝高連的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謝
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生活費是按農村居民標準還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二是交強
險賠償限額部分(11萬元)是否在總賠償額中予以核減,由各上訴人分擔。應按城鎮居民標
準計算本案的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不應由各上訴人分擔。
【權責關鍵詞】無效撤銷法定代理過錯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鑒定意見新證據合法性訴訟請求維
持原判執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爭議的焦點為:一是本案死者謝某4的
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生活費是按農村居民標準還是按城
鎮居民標準計算;二是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11萬元)是否在總賠償額中予以核減,由各上
訴人分擔。關于本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問題。
經查,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在二審提供的證據表明,死者謝某4
生前與上訴人黃秀芝、謝某1、謝某2、謝某3的經常居住地均為城鎮,上訴人謝國階生活費
應由謝某4承擔扶養部分,其來源于城鎮。本院認為,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本案的死亡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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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故應當增加相應的賠償數額,參照本案一審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
計年度即2018年的相關統計數據,本院認定:1、死亡賠償金,按湖南省2018年城鎮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計算20年,即733960元(36698元×20年);2、被扶養人生活費,
除計算標準外,一審認定的其他相關事實無誤,按湖南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
支出額25064元計算,但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25064元,確定該項金額為242285元
{[(長女、次女、兒子、父25064元/年×3年)+(次女、兒子、父25064元/年×5
年)]+[(兒子25064×2年÷2人)+(父25064元/年÷3人×2年)]}。關于本案爭
議的第二個焦點,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是否在總賠償額中予以核減,由各上訴人分擔。五上
訴人提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不應由其分擔。經查,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且本案死
者謝某4本身是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其是在拉手剎時不慎滑落而被碾壓,將交強險賠償限額
部分在總賠償額中核減而由各上訴人分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認為,交強險賠償限
額部分不應由各上訴人分擔。本案除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之
外的其他損失,一審認定無誤,對責任比例分擔,各當事人亦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據
此,本院確定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因謝某4死亡造成的損失:1、死亡
賠償金733960元;2、被扶養人生活費242285元;3、喪葬費32997元;4、親屬辦理喪事的
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500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以上損失共計1064242
元,由被上訴人三醫院賠償五上訴人319272.6(1064242元×30%)元,由被上訴人922醫院
賠償五上訴人106424.2元,其他60%由五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黃秀芝、謝國階、謝
某1、謝某2、謝某3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處理不當,應予
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
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
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1民初7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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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上訴人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賠償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損失
319272.6元; 三、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賠償上訴人黃秀
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損失106424.2元; 四、駁回上訴人黃秀芝、謝國
階、謝某1、謝某2、謝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
審案件受理費1462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296元,鑒定費7800元,共計29718元;由上訴
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負擔6836元,被上訴人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負
擔17162元,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負擔5720元。 本判決
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0-25 21:06:05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2月15日19時40分,謝某4駕駛自有的
卡車停在耒陽市竹市衛生院前的公路邊,下車后欲檢查輪胎,因未拉手剎,車輛往前滑動,
謝某4欲進入駕駛室拉手剎,腳沒有踩穩,滑落在地,被車輛碾壓身體受傷。19時41分,
經路人向120指揮中心報警。19時45分,被告三醫院派出救護車出診,20時35分到達現
場。20時50分,出診醫生決定將謝某4送往922醫院診治。途中,救護車在G4髙速公路衡
南路段發生爆胎120指揮中心調配耒陽市創傷醫院救護車救援。在此期間,被告三醫院隨車
司機聯系本院職工趕赴現場救援,完成后繼續駛往衡陽市耒陽市創傷醫院的救護車撲空折
返。23時50分,謝某4被送入922醫院急診科;12月16日2時18分入該院普通外科,因
“心跳呼吸停止心肺復蘇后",于12月16日3時30分轉入該院重癥醫學(1CU)科死亡科室:
重癥醫學科。12月16日7時,謝某4因搶救無效死亡。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
定如下:除本案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以及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認定
外,原判認定的其他事實,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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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
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謝某4的死亡屬交通事故損害與醫療損害共同造成
的結果。參照鑒定意見書分析,可以確定被告三醫院、922醫院對謝某4的搶救過程中的診
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過錯與謝某4死亡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綜合考慮上述因素,
酌定被告三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在謝某4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為30%,被告922醫院的醫療
過錯行為在謝某4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為10%,其他由謝某4自負。又由于謝某4未為所駕
車輛投保交強險,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仍應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未獲交強
險賠償的部分,按前述責任分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上訴請求:一、撤銷湖南省耒
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1民初786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耒陽市第三人民醫
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分別賠償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
謝某2、謝某3損失414622.2元、138207.4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兩被上訴人承
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城鎮居民
標準計算;二、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且謝某4系事故車輛車主,故不應由上訴人分擔
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綜上所述,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的上訴請求成
立,予以支持。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處理不當,應予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
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
院》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
規定,判決如下:
謝國階、謝某1等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
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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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湘04民終124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國階。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1。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2。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3。
上訴人(原審原告)暨上訴人謝某1、謝某2、謝某3的法定代理人:黃秀芝。
五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曾用名中
國人民解放軍第169醫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東風南路某某,全國唯一標識碼
430050436。
法定代表人:王巍,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荔,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住所地湖南省耒陽市五一東路
某某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4J。
法定代表人:陳康清,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瑜飛,湖南惠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
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以下簡稱922醫院)、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以
下簡稱三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
0481民初7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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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合議庭,經閱卷審查并詢問雙方當事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
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上訴請求:一、撤銷
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1民初786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耒陽
市第三人民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分別賠償上訴人黃秀芝、
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損失414622.2元、138207.4元;二、本案一、二審訴
訟費由兩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死亡賠償金及被扶
養人生活費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二、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且謝某4系事故車
輛車主,故不應由上訴人分擔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答辯稱,一審法院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答辯稱,一審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是正確的,謝高連
是在車下被輪胎壓傷的,交強險應由上訴人承擔,本案責任比例對我醫院的劃分也過
高。
原告訴稱 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兩
被告賠償五原告因謝高連死亡的喪葬費32997元、死亡賠償金678960元、被扶養人生活
費322221.5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2000元、誤工費3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0元等共計人民幣1091378.5元(以鑒定結果為準);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
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2月15日19時40分,謝高連駕駛
自有的卡車停在耒陽市竹市衛生院前的公路邊,下車后欲檢查輪胎,因未拉手剎,車輛
往前滑動,謝高連欲進入駕駛室拉手剎,腳沒有踩穩,滑落在地,被車輛碾壓身體受
傷。19時41分,經路人向120指揮中心報警。19時45分,被告三醫院派出救護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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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20時35分到達現場。20時50分,出診醫生決定將謝高連送往922醫院診治。途
中,救護車在G4髙速公路衡南路段發生爆胎,120指揮中心調配耒陽市創傷醫院救護車救
援。在此期間,被告三醫院隨車司機聯系本院職工趕赴現場救援,完成后繼續駛往衡陽
市,耒陽市創傷醫院的救護車撲空折返。23時50分,謝高連被送入922醫院急診科;12
月16日2時18分入該院普通外科,因“心跳呼吸停止心肺復蘇后",于12月16日3時
30分轉入該院重癥醫學(1CU)科死亡科室:重癥醫學科。12月16日7時,謝高連因搶救
無效死亡。
2018年12月24日,原告黃秀芝委托南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謝高連的尸體進行
病理檢驗,該中心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南大司鑒【2018】病鑒字第18號法醫病理檢
驗報告:1、多發傷:左髂骨翼、左股骨中下段及左脛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大腿及左小腿
肌群廣泛挫傷、出血并血腫形成,陰囊血腫,肛周挫裂傷;右大腿軟組織挫擦傷。2、大失
血(出血部位及血腫大小見上;尸斑淺淡,口唇及眼瞼結膜蒼白;兩肺各葉色蒼白;心臟呈收
縮狀;脾臟皺縮)。
經原、被告同意,一審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對
本案醫療過錯、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鑒定,原告為此墊付了鑒定費7800元。2020年1
月10日,該鑒定中心作出了湘雅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Y1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為: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謝高連死亡存在因果關
系,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力。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在診
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謝高連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為輕微原因
力。
本院查明 另查明,謝高連系所駕貨車的車主,未為該車投保交強險。謝高連為農
業戶口。原告黃秀芝與謝高連系夫妻育女兒謝某1育女兒謝某2育兒子謝某3。謝高連父
親謝國階于1949年4月3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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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
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
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謝高連的死亡屬交通事故損害與醫
療損害共同造成的結果。參照鑒定意見書分析,可以確定被告三醫院、922醫院對謝高連
的搶救過程中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過錯與謝高連死亡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
系。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酌定被告三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在謝高連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
為30%,被告922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在謝高連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為10%,其他由謝高
連自負。又由于謝高連未為所駕車輛投保交強險,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仍應在交
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未獲交強險賠償的部分,按前述責任分擔。
參照湖南省統計局公布的本案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即2018年度的統計數
據及雙方提供的證據,確定五原告因謝高連死亡造成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謝高連為
農業戶口,按湖南省2018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93元計算20年,該項金額為
281860元(14093元×20年);2、喪葬費,按湖南省2018年職工平均工資73300元計
算6個月,該項金額為36650元,但原告只請求32997元,予以準許,本項金額按32997
元計算;3、親屬辦理喪事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酌情認定為5000元;4、精神損
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為50000元;5、被扶養人生活費,謝高連的被扶養人有女兒謝某1
(2003年11月29日出生,尚需撫養3年)、次女謝某2(2008年11月23日出生,尚
需撫養8年)、兒子謝某3(2011年1月27日出生,尚需撫養10年);父親謝國階
(1949年4月3日出生,有撫養義務人3人,計算贍養費期限10年),雖有4人,但年
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12721元,該項金額為
122970元{[(長女、次女、兒子、父12721元/年×3年)+(次女、兒子、父12721
元/年×5年)]+[(兒子12721×2年÷2人)+(父12721元/年÷3人×2
年)]},計入死亡賠償金。以上損失共計492827元,先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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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核減11萬元,不足部分382827元(492827-11萬元),由被告三醫院賠償五原告
114848.1元(382827元×30%),被告922醫院賠償五原告38282.7元(382827元
×10%),其他60%由五原告承擔。五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1091378.5元中的
153130.8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被告三
醫院關于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患者死亡與其無任何因果關系的主張;被告922醫院關
于該院不存在誤診誤治的情況、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
采納。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
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
定,判決:一、被告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賠償原告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
某3損失114848.1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922醫院賠償原告黃秀
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損失38282.7元;三、駁回原告黃秀芝、謝國階、
謝某1、謝某2、謝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項,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1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
案案件受理費14622元,鑒定費7800元,合計22422元由被告三醫院負擔8571元,被
告922醫院負擔2857元,五原告負擔10994元,原告已墊付11428元,兩被告應在執行
中清償。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提交了5份新
證據:證據1,居住證明;證據2,學籍基本信息;證據3,耒陽市蔡子池派出所證明;
證據4,電費通知單及明細;證據5,水費歷史抄表情況。該5份證據,擬共同證明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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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生前與黃秀芝等經常居住地為城鎮,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
生活費。本院經審查認為: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都蓋有相關單位印
鑒,滿足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要求,且該5份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能夠達到證明目的。故對該5份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除本案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的計算標準以及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認定外,原判認定的其他事實,證據確實、充
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爭議的焦點為:一是本案死者謝
高連的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生活費是按農村居民標
準還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二是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11萬元)是否在總賠償額中予
以核減,由各上訴人分擔。關于本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
費的計算標準問題。經查,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在二審提供
的證據表明,死者謝高連生前與上訴人黃秀芝、謝某1、謝某2、謝某3的經常居住地均
為城鎮,上訴人謝國階生活費應由謝高連承擔扶養部分,其來源于城鎮。本院認為,應
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本案的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故應當增加相應的賠償數
額,參照本案一審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即2018年的相關統計數據,本院認定:
1、死亡賠償金,按湖南省201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計算20年,即
733960元(36698元×20年);2、被扶養人生活費,除計算標準外,一審認定的其他相
關事實無誤,按湖南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25064元計算,但年賠
償總額累計不超過25064元,確定該項金額為242285元{[(長女、次女、兒子、父
25064元/年×3年)+(次女、兒子、父25064元/年×5年)]+[(兒子25064×2
年÷2人)+(父25064元/年÷3人×2年)]}。關于本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交強險
賠償限額部分是否在總賠償額中予以核減,由各上訴人分擔。五上訴人提出,交強險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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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限額部分不應由其分擔。經查,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且本案死者謝高連本身是
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其是在拉手剎時不慎滑落而被碾壓,將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在總賠
償額中核減而由各上訴人分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認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
不應由各上訴人分擔。本案除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之外
的其他損失,一審認定無誤,對責任比例分擔,各當事人亦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據
此,本院確定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因謝高連死亡造成的損失:1、
死亡賠償金733960元;2、被扶養人生活費242285元;3、喪葬費32997元;4、親屬辦
理喪事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500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以上損失
共計1064242元,由被上訴人三醫院賠償五上訴人319272.6(1064242元×30%)元,由
被上訴人922醫院賠償五上訴人106424.2元,其他60%由五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
持。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處理不當,應予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
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
院》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
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
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1民初786號民事
判決;
二、被上訴人耒陽市第三人民醫院賠償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
2、謝某3損失319272.6元;
三、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賠償上訴人黃秀芝、謝
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損失106424.2元;
四、駁回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12 / 13
上述第一、二項,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
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62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296元,鑒定費7800元,共計
29718元;由上訴人黃秀芝、謝國階、謝某1、謝某2、謝某3負擔6836元,被上訴人耒
陽市第三人民醫院負擔17162元,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二醫院
負擔57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曾 侃
審 判 員 彭清明
審 判 員 王若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鄧 斌
書 記 員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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