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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與《兒童權利
公約》的差異
作者:于思敏
來源:《文存閱刊》2018年第09期
摘要:3·31南京虐童案[1]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掀起一波對中國法律體系尤其是對《中國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討論。筆者以南京虐童案為例,立足于法律制度本身,將《中國未成年人
保護法》與《兒童權利公約》做了一番比較,以期尋找前者在與后者接軌過程中的不足,為推
進兒童權益保護、減少類似案件發生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南京虐童案;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差異
如果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國際社會保護兒童人權大憲章的
話,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可以說是中國保護兒
童人權的大憲章。兩者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兩者的差異大致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觀念方面:《保護法》未建立兒童權利意識
我國雖然簽署了《公約》,但公約體現的新兒童觀并未得到廣泛傳播和認可。從《保護
法》的相關條例來看,我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反映出普遍的兒童權利意識淡薄,立法者沒
有給予未成年人額外的關照。人們很少把兒童作為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人看待,至少是未把兒童
作為一個需要給予特別保護的個體予以尊重,他們的權利是不完全的,更沒有在制度層面形成
防止兒童權利遭到侵犯的具體措施。這就直接導致了父母對兒童權利的忽視、對家庭暴力的普
遍認同與接受。因此,在南京虐童案中,雖然校方此前發現男童遭受過兩次毆打,但認為這只
是家庭教育觀念的問題,屬于父母的正常行為,因而沒有過多干涉。
二、立法方面:《保護法》多是義務性規定,操作性弱
在南京虐童案一類的案件中,兒童權利得不到保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于法無據。我國現有
法律尤其是《保護法》,幾乎全是義務性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也沒有相關制度的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5:51:0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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