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曾成等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湖北省漢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漢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1.22
【案件字號】(2021)鄂96民終1263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王興無劉汝梁高健
【審理法官】王興無劉汝梁高健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曾成;李愛平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曾成李愛平
【當事人-個人】曾成李愛平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孫豪湖北維律師事務所;吳雷華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師事務所;李會霞湖
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孫豪湖北維律師事務所吳雷華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師事務所李會霞湖北
瑞通天元(仙桃)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孫豪吳雷華李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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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北維律師事務所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被告】曾成;李愛平
【本院觀點】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雖在二審中提交了商業三者險投保單,但該支公司無證據
證明其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過錯合同約定證據交換新證據質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雖在二審中提交了商業三者險投保單,但該支
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人
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主張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雖上訴要求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按醫療費總額的20%扣減非醫保部分費
用,但該支公司不能提供曾成醫療費中非醫保費用的明細,20%的扣減比例也是其自行確定,
沒有法律依據,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間為2021
年5月20日,對曾成殘疾賠償金及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參照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于
2021年1月19日發布的相關標準進行計算,殘疾賠償金應為73412元(36706元/年×20年
×0.1),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為33183.25元(22885元/年×16年÷2×0.1+22885元/年×13年
÷2×0.1)。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由人民財保仙桃
支公司承擔并無不當。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主張根據保險條款及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不屬
于賠付范圍,但該支公司無證據證明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
款不產生效力。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結
合各方對一審判決確認無異議的費用,曾成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10124元、后續治療費
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元、誤工費16325元、護理費7015元、鑒定費2280元、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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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費1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殘疾賠償金7341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3183.25
元。曾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總額162919.25元。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交強險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8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
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31435.25元。兩項共計149435.25元。剩余13484
元,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30%即4045.20元。人民
財保仙桃支公司共計賠償153480.45元。剩余損失由曾成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人民
財保仙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
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2877號民事判決書;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曾成
各項損失153480.45元; 三、駁回曾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
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
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877元,減半收取計1938.50元,由曾成
負擔275.5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負擔166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
120元,由曾成負擔65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負擔55元。 本
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2 17:29:08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0月13日上午,曾成駕駛鄂M2××某某號
“江淮”牌輕型倉柵式貨車從仙桃市彭場鎮集鎮至仙桃市張溝鎮集鎮。時至11時45分許,
當車行駛至仙監線9KM+600M處,超越同向前方左轉彎由李愛平駕駛的鄂M2××某某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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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牌”牌輕型自卸貨車時,兩車相撞,造成曾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曾成被送
往仙桃市郭河鎮衛生院,住院16天,支付醫療費10124元。2020年10月19日,湖北省仙
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
愛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21年2月23日,武漢普愛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曾成人體
損傷致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后續治療費16000元(或以醫院實際支出為準);誤工時間120
日,護理時間60日,營養時間9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曾成支付鑒定費2280元。案涉的
“王牌”牌輕型自卸貨車原車牌號為鄂M6××某某,由龔章華在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
交強險和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李愛平購買該車后,進行了變
更登記,車牌號為鄂M2××某某。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本案責
任劃分的依據。曾成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愛平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雙方主次責任比
例為7:3。李愛平所駕駛車輛在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
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故應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
賠償,不足部分的30%再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若仍有不足,則由李愛平
賠償。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認為應扣減非醫保用藥費用、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因未舉證
非醫保用藥明細及金額,要求扣減依據不足;鑒定費是曾成為了確定其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
要、合理費用,屬于賠償范圍;而訴訟費的負擔原則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且人民財保仙
桃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故對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的上述意見,不予支持。曾成訴請的醫療費10124元、后續治療費
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元、殘疾賠償金75202元、誤工費16325元、護理費7015
元、鑒定費2280元,均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之內,依法予以認定。其訴請營養費,
酌情支持1800元(20元/天×90天);其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其損傷程度、自身過
錯、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1500元;其訴請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有一人的扶養年限計
算有誤,依法支持38311.90元(26422元/年×16年÷2人×0.1+26422元/年×13年÷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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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其訴請的交通費,未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其訴請的車輛損失,因其不是車輛
所有人,無訴權,不予支持。綜上,曾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69837.90元。由人民財保仙
桃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醫療費項下18000元、
殘疾賠償金7520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8311.90元、誤工費16325元、護理費7015元,合
計156353.90元。剩余13484元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
償30%即4045.20元,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共計賠償160399.10元。其余損失由曾成自行承
擔。判決:一、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曾成損失160399.10元;
二、駁回曾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曾成、李愛平沒有提交新證據,人民財保
仙桃支公司提交了龔章華在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的投保單。本院組織當事人
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提交的
投保單是案涉車輛原車主龔章華與人民財保仙桃支公簽訂的,其投保人簽名的真實性不能確
定,不能證明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一審查明
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上訴人訴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一審判決的
基礎上減少賠償12785.80元;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不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
李愛平無證駕駛,屬于保險免責事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不應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
內賠償曾成4045.20元;曾成支出的全部醫療費應當扣減20%的非醫保費用;一審庭審日期
為2021年5月20日,對曾成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參照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
隊于2021年1月19日發布的相關標準進行計算;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案件
受理費。 綜上所述,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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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
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曾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
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鄂96民終1263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
湖北省仙桃市沔陽大道某某。
主要負責人:曲華忠,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豪,湖北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成。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雷華,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會霞,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愛平。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
仙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曾成、李愛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
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28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0
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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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基礎上減少賠償12785.80元;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不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
實與理由:李愛平無證駕駛,屬于保險免責事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不應在商業三者
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曾成4045.20元;曾成支出的全部醫療費應當扣減20%的非醫保費
用;一審庭審日期為2021年5月20日,對曾成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參照
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于2021年1月19日發布的相關標準進行計算;人民財保仙桃
支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案件受理費。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曾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
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愛平未作答辯。
原告訴稱 曾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李愛平、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賠償曾
成醫療費10124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元(80元/天×16天)、
營養費4500元(5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75202元(37601元/年×20年×0.1)、被
扶養人生活費39633元(26422元/年×16年÷2人×0.1+26422元/年×14年÷2人
×0.1)、誤工費16325元(49656元/年÷365天×120天)、護理費7015元(42677元/年
÷365天×60天)、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280元、車輛損
失費29432元,合計194580元,先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
賠償,不足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共應賠償178855.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李愛
平、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0月13日上午,曾成駕駛鄂M2××
某某號“江淮”牌輕型倉柵式貨車從仙桃市彭場鎮集鎮至仙桃市張溝鎮集鎮。時至11時
45分許,當車行駛至仙監線9KM+600M處,超越同向前方左轉彎由李愛平駕駛的鄂M
2××某某號“王牌”牌輕型自卸貨車時,兩車相撞,造成曾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
生后,曾成被送往仙桃市郭河鎮衛生院,住院16天,支付醫療費10124元。2020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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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9日,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成負此
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愛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21年2月23日,武漢普愛法醫司
法鑒定所鑒定:曾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后續治療費16000元(或以醫院實際
支出為準);誤工時間120日,護理時間60日,營養時間9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曾
成支付鑒定費2280元。案涉的“王牌”牌輕型自卸貨車原車牌號為鄂M6××某某,由
龔章華在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商
業三者險。李愛平購買該車后,進行了變更登記,車牌號為鄂M2××某某。本起交通事
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
本案責任劃分的依據。曾成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愛平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雙方
主次責任比例為7:3。李愛平所駕駛車輛在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責任
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故應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
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的30%再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若仍
有不足,則由李愛平賠償。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認為應扣減非醫保用藥費用、不承擔鑒
定費和訴訟費,因未舉證非醫保用藥明細及金額,要求扣減依據不足;鑒定費是曾成為
了確定其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賠償范圍;而訴訟費的負擔原則是由
敗訴的當事人負擔,且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履行了提
示和說明義務,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故對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的上述意見,不予支
持。曾成訴請的醫療費10124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元、殘疾
賠償金75202元、誤工費16325元、護理費7015元、鑒定費2280元,均在法律規定的
賠償范圍和標準之內,依法予以認定。其訴請營養費,酌情支持1800元(20元/天×90
天);其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其損傷程度、自身過錯、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
支持1500元;其訴請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有一人的扶養年限計算有誤,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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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11.90元(26422元/年×16年÷2人×0.1+26422元/年×13年÷2人×0.1);其訴請
的交通費,未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其訴請的車輛損失,因其不是車輛所有人,無
訴權,不予支持。綜上,曾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69837.90元。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
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醫療費項下18000元、殘
疾賠償金7520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8311.90元、誤工費16325元、護理費7015元,
合計156353.90元。剩余13484元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范
圍內賠償30%即4045.20元,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共計賠償160399.10元。其余損失由曾
成自行承擔。判決:一、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曾成損失
160399.10元;二、駁回曾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曾成、李愛平沒有提交新證據,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提交了龔章
華在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的投保單。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
質證。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單是案涉
車輛原車主龔章華與人民財保仙桃支公簽訂的,其投保人簽名的真實性不能確定,不能
證明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一審查明的事
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雖在二審中提交了商業三者險投保單,
但該支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
生效力。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主張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
理由不能成立。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雖上訴要求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按醫療費總額的20%
扣減非醫保部分費用,但該支公司不能提供曾成醫療費中非醫保費用的明細,20%的扣減
比例也是其自行確定,沒有法律依據,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
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間為2021年5月20日,對曾成殘疾賠償金及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參
照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于2021年1月19日發布的相關標準進行計算,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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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73412元(36706元/年×20年×0.1),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為33183.25元(22885元/
年×16年÷2×0.1+22885元/年×13年÷2×0.1)。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損
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承擔并無不當。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
主張根據保險條款及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不屬于賠付范圍,但該支公司無證據證明就
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人民財保仙桃支公
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結合各方對一審判決確認無異議的費用,曾成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10124元、
后續治療費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元、誤工費16325元、護理費7015元、鑒
定費2280元、營養費1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殘疾賠償金73412元、被扶養
人生活費33183.25元。曾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總額162919.25元。由人民財
保仙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8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
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31435.25元。兩項
共計149435.25元。剩余13484元,由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
范圍內承擔30%即4045.20元。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共計賠償153480.45元。剩余損失由
曾成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人民財保仙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2877號民事判決
10 / 11
書;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
曾成各項損失153480.45元;
三、駁回曾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877元,減半收取計1938.50元,由曾成負擔275.5元,中國
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負擔166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0元,由曾成負
擔65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負擔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王興無
審 判 員 劉汝梁
審 判 員 高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理
書 記 員 劉如夢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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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5:54:4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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