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朱雙喜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6.24
【案件字號】(2020)鄂11民終596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詹光源歐陽武朱衛(wèi)
【審理法官】詹光源歐陽武朱衛(wèi)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朱雙喜;陳武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朱雙喜陳武
【當事人-個人】朱雙喜陳武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
【被告】朱雙喜;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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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觀點】各方當事人對于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
性、合法性予以認可。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武在事故發(fā)生時所持有的D型機動車駕駛證狀
態(tài)為“注銷可恢復"該如何認定的問題。
【權責關鍵詞】侵權特別授權關聯(lián)性合法性質(zhì)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fā)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陳武于2009年
12月14日向黃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領D型機動車駕駛證(證號4221、檔案編
號421126463115),該駕駛證有效期到2016年1月8日。因陳武未按期換領駕駛證,其于
2018年11月6日在檀林鎮(zhèn)朱沖村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其持有的D型機動車駕駛證狀態(tài)為“注
銷可恢復"。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武在事故發(fā)生時所持有的D型機動車駕駛證
狀態(tài)為“注銷可恢復"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
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情況
下不得駕駛機動車。這一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規(guī)定而非效力性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不等
同于喪失駕駛資格。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139號令)第七十七條第
一款第七項及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人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應注銷其機動車駕
駛證;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
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原機動
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而被注銷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直接申
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駕駛證被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與駕駛證被注
銷在超過有效期的時間條件與法律后果上均有明顯區(qū)別:在時間條件上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
銷機動車駕駛證但未超過二年的屬被注銷可恢復即超過有效期一年但未超過三年的屬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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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恢復;被注銷超過二年的即超過有效期三年的屬被注銷。在法律后果上被注銷可恢復情形通
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可以恢復資格并換領新證;被注銷情形需重新
申請并重新考試才能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可見駕駛證被注銷可恢復不等同于駕駛證被注
銷的情形。本案中陳武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至2016年1月8日其駕駛證最早被注銷
期限為2017年1月7日其駕駛證被注銷可恢復最后期限為2019年1月7日即事故發(fā)生時陳
武的駕駛證雖已超過有效期限被注銷但屬于被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交警部門在處理該事故中也未
認定陳武喪失駕駛資格,故不能認為事發(fā)時陳武駕駛證已注銷或者無駕駛證。 綜上所
述,蘄春人保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
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46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15 20:56:24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6日上午11時30分,陳武持D證駕駛
鄂J×××某某號三輪摩托車自檀林街往田橋街方向行駛,行駛到朱沖村××路段,與前方
同向左轉彎行駛的朱雙喜持E證駕駛的鄂J×××某某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使田某、
朱雙喜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武負事故同等責任,朱雙喜負事故
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朱雙喜當即被送往蘄春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8年11月24日出
院,2018年11月25日在檀林衛(wèi)生院繼續(xù)住院治療。經(jīng)蘄春銘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朱雙
喜傷殘程度為十級;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天,營養(yǎng)期為120天。事故發(fā)生后陳武墊
付了8000元,向事故另一傷者朱雙喜墊付2000元。鄂J×××某某號三輪摩托車在蘄春人
保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陳
武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同等責任,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在蘄春人保投
保了交強險,應由蘄春人保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侵權人陳武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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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按50%比例賠償)。關于朱雙喜的損失,一審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參照湖北省上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標準及結合朱雙喜訴請,核定為:1.醫(yī)療費14513.32元。朱雙喜在蘄春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
費11223.68元,門診檢查及藥費1633.6元,在檀林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費1591.72元,門診檢
查及藥費64.22元,合計14513.32元。核磁共振400元繳費單屬于繳費通知,因無醫(yī)療,不
予認定,依法扣減。2.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根據(jù)朱雙喜在蘄春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8天,
檀林衛(wèi)生院住院天數(shù)14天計算,共計32天。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
準50元/天,即50元/天×32天。3.誤工費11457.97元。誤工時間按其住院32天及出院
醫(yī)囑中院外修養(yǎng)3個月,認定誤工時間為122天(32天+90天)。朱雙喜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辦
理了《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其誤工費計算標準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收入計
算,即34280元/年÷365天×122天=11457.97元。4.護理費3844.48元。朱雙喜在蘄春縣
人民住院期間聘請專業(yè)護工護理1500元(150元/天×10天),有護理收費發(fā)票為佐證,予
以認定;其他住院時間22天(32天-10天),計算標準參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年平
均工資收入,即38897元/年÷365天×22天=2344.48元,護理費合計3844.48元(1500元
+2344.48元)。5.傷殘賠償金29956元。原告朱雙喜構成傷殘十級,朱雙喜主張按湖北省
上年度農(nóng)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4978元,即14978元/年×20年×10%。6.鑒定費用1300
元。7.交通費酌情認定200元。8.營養(yǎng)費酌情認定1000元。9.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1500
元。10.修理費260元。朱雙喜訴請摩托車修理費900元,因僅提供260元修理費發(fā)票,故認
定260元修理費。上述朱雙喜損失合計65631.77元,其他損失不予支持。由蘄春人保在交強
險限額內(nèi)向朱雙喜賠償醫(yī)療費9175.91元(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傷者朱雙喜按比例分配824.09
元)、護理費3844.48元、誤工費11457.97元、傷殘賠償金29956元、精神撫慰金1500
元、交通費200元,摩托車修理費260元,共計56394.36元;朱雙喜超出交強險部分醫(yī)療費
5337.41元(14513.32元-9175.91元)、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共計
7937.41元。由陳武賠償3968.71元,鑒定費1300元,由陳武負擔650元,合計461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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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71元+650元),由陳武承擔。陳武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8000元,扣除陳武應賠償?shù)?/span> 4618.71元后,余款3381.29元,應由朱雙喜予以返還,此款可由蘄春人保在其賠償款中直 接向被告陳武支付。遂判決:一、蘄春人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賠償朱雙喜損失 56394.36元(此款向朱雙喜支付53013.07元,向陳武支付3381.29元);二、駁回朱雙喜 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被上訴人陳武向本院提交由蘄春縣公安局檀林派出所出具的 《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原件一份,擬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其持有的D型機動車駕駛證狀態(tài) 為“注銷可恢復",其不是無證駕駛。 經(jīng)質(zhì)證,上訴人蘄春人保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 法性和關聯(lián)性無異議,但是認為該份證據(jù)反映出陳武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狀態(tài)為“注銷 可恢復",則在發(fā)生事故時,其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態(tài),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屬于無 證駕駛情形。被上訴人朱雙喜對于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無異議。 【二審上訴人訴稱】蘄春人保上訴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事實 和理由:一審判決其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其一審提交的《道路交通事 故認定書》記載,陳武在事故發(fā)生時持D證駕駛肇事正三輪摩托車,但實際上經(jīng)核查,陳武 提交的駕駛證系2019年6月份申領的駕駛證,在發(fā)生事故的2018年11月6日并未取得相應 駕駛資質(zhì),屬于無證駕駛。二、依據(jù)《交強險條例》及交強險條款的約定,因陳武屬于無證 駕駛,其依法只承擔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且擁有追償權,其依法不承擔本 案的保險賠付責任。 綜上所述,蘄春人保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 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朱雙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 判決書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5 / 11 民事判決書 (2020)鄂11民終596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住所 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漕河鎮(zhèn)漕河大道某某。 負責人:陳梁,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海,該公司理賠經(jīng)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雙喜。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彬,蘄春縣張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 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武。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以下簡稱蘄春人 保)因與被上訴人朱雙喜、陳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蘄春縣人民 法院(2019)鄂1126民初32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6 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蘄春人保上訴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 審。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其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其一審提交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陳武在事故發(fā)生時持D證駕駛肇事正三輪摩托車,但實 際上經(jīng)核查,陳武提交的駕駛證系2019年6月份申領的駕駛證,在發(fā)生事故的2018年 11月6日并未取得相應駕駛資質(zhì),屬于無證駕駛。二、依據(jù)《交強險條例》及交強險條 款的約定,因陳武屬于無證駕駛,其依法只承擔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 且擁有追償權,其依法不承擔本案的保險賠付責任。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朱雙喜、陳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 6 / 11 原告訴稱 朱雙喜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蘄春人保和陳武賠償其各項損失 共計82299.82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6日上午11時30分,陳武持D 證駕駛鄂J×××某某號三輪摩托車自檀林街往田橋街方向行駛,行駛到朱沖村××路 段,與前方同向左轉彎行駛的朱雙喜持E證駕駛的鄂J×××某某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 撞,致使田某、朱雙喜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武負事故同等 責任,朱雙喜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朱雙喜當即被送往蘄春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 療,2018年11月24日出院,2018年11月25日在檀林衛(wèi)生院繼續(xù)住院治療。經(jīng)蘄春銘 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朱雙喜傷殘程度為十級;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天,營 養(yǎng)期為120天。事故發(fā)生后陳武墊付了8000元,向事故另一傷者朱雙喜墊付2000元。 鄂J×××某某號三輪摩托車在蘄春人保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法律規(guī) 定,陳武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同等責任,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在 蘄春人保投保了交強險,應由蘄春人保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 侵權人陳武予以賠償(按50%比例賠償)。關于朱雙喜的損失,一審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參照湖北省上年 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及結合朱雙喜訴請,核定為:1.醫(yī)療費14513.32元。朱雙 喜在蘄春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費11223.68元,門診檢查及藥費1633.6元,在檀林衛(wèi)生 院住院治療費1591.72元,門診檢查及藥費64.22元,合計14513.32元。核磁共振400 元繳費單屬于繳費通知,因無醫(yī)療,不予認定,依法扣減。2.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 根據(jù)朱雙喜在蘄春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8天,檀林衛(wèi)生院住院天數(shù)14天計算,共計32天。 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即50元/天×32天。3.誤 工費11457.97元。誤工時間按其住院32天及出院醫(yī)囑中院外修養(yǎng)3個月,認定誤工時 7 / 11 間為122天(32天+90天)。朱雙喜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辦理了《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證》,其誤工費計算標準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即34280元/年÷365 天×122天=11457.97元。4.護理費3844.48元。朱雙喜在蘄春縣人民住院期間聘請專業(yè) 護工護理1500元(150元/天×10天),有護理收費發(fā)票為佐證,予以認定;其他住院 時間22天(32天-10天),計算標準參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收入, 即38897元/年÷365天×22天=2344.48元,護理費合計3844.48元(1500元+ 2344.48元)。5.傷殘賠償金29956元。原告朱雙喜構成傷殘十級,朱雙喜主張按湖北省 上年度農(nóng)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4978元,即14978元/年×20年×10%。6.鑒定費用1300 元。7.交通費酌情認定200元。8.營養(yǎng)費酌情認定1000元。9.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1500 元。10.修理費260元。朱雙喜訴請摩托車修理費900元,因僅提供260元修理費發(fā)票, 故認定260元修理費。上述朱雙喜損失合計65631.77元,其他損失不予支持。由蘄春人 保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向朱雙喜賠償醫(yī)療費9175.91元(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傷者朱雙喜按比 例分配824.09元)、護理費3844.48元、誤工費11457.97元、傷殘賠償金29956元、 精神撫慰金1500元、交通費200元,摩托車修理費260元,共計56394.36元;朱雙喜 超出交強險部分醫(yī)療費5337.41元(14513.32元-9175.91元)、伙食補助費1600元、 營養(yǎng)費1000元,共計7937.41元。由陳武賠償3968.71元,鑒定費1300元,由陳武負 擔650元,合計4618.71元(3968.71元+650元),由陳武承擔。陳武在事故發(fā)生后墊 付8000元,扣除陳武應賠償?shù)?/span>4618.71元后,余款3381.29元,應由朱雙喜予以返還, 此款可由蘄春人保在其賠償款中直接向被告陳武支付。遂判決:一、蘄春人保于判決生 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賠償朱雙喜損失56394.36元(此款向朱雙喜支付53013.07元,向陳 武支付3381.29元);二、駁回朱雙喜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被上訴人陳武向本院提交由蘄春縣公安局檀林派出所出具的《機動車駕 駛證查詢結果》原件一份,擬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其持有的D型機動車駕駛證狀態(tài)為“注 8 / 11 銷可恢復",其不是無證駕駛。 經(jīng)質(zhì)證,上訴人蘄春人保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無異議,但是認 為該份證據(jù)反映出陳武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狀態(tài)為“注銷可恢復",則在發(fā)生事故 時,其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態(tài),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屬于無證駕駛情形。被上 訴人朱雙喜對于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無異議。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于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 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于該份證據(jù)的擬證目的是否采信,本院在論理部分予以 分析認定。 上訴人蘄春人保和被上訴人朱雙喜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陳武于2009年12月14日向黃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領D型機動 車駕駛證(證號4221、檔案編號421126463115),該駕駛證有效期到2016 年1月8日。因陳武未按期換領駕駛證,其于2018年11月6日在檀林鎮(zhèn)朱沖村發(fā)生交 通事故時,其持有的D型機動車駕駛證狀態(tài)為“注銷可恢復"。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武在事故發(fā)生時所持有的D型機動車 駕駛證狀態(tài)為“注銷可恢復"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 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駕 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機動車。這一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規(guī)定,而非效力性規(guī)定, 所規(guī)定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不等同于喪失駕駛資格。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 定》(公安部139號令)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人超過機動車駕駛證 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應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 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機 9 / 11 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而被 注銷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 證考試。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駕駛證被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與駕駛證被注銷在超過有效期的時間條 件與法律后果上均有明顯區(qū)別:在時間條件上,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但 未超過二年的,屬被注銷可恢復,即超過有效期一年但未超過三年的,屬被注銷可恢復;被 注銷超過二年的,即超過有效期三年的,屬被注銷。在法律后果上,被注銷可恢復情形,通 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可以恢復資格,并換領新證;被注銷情形, 需重新申請并重新考試才能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可見,駕駛證被注銷可恢復不等同于 駕駛證被注銷的情形。本案中,陳武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至2016年1月8日,其 駕駛證最早被注銷期限為2017年1月7日,其駕駛證被注銷可恢復最后期限為2019年1 月7日,即事故發(fā)生時陳武的駕駛證雖已超過有效期限被注銷,但屬于被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 交警部門在處理該事故中,也未認定陳武喪失駕駛資格,故不能認為事發(fā)時陳武駕駛證已 注銷或者無駕駛證。 綜上所述,蘄春人保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46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 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詹光源 審判員 歐陽武 10 / 11 審判員 朱 衛(wèi)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歡 書記員 周 娟 北大法寶1985年創(chuàng)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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