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古代證據制度
中國古代證據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證據是訴訟的基礎, 證據制度
是訴訟制度的核心內容. 從中國有訴訟開始, 與訴訟制度相伴隨的證據制度也即產 生并隨
之不斷地發展,完善乃至成熟.中國古代證據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發展于戰國秦 漢魏晉
南北朝, 定型與成熟于唐宋, 殆于進化于元明清, 最終解體于清末. 與其他國家一樣, 我
國古代的證據制度較為簡單, 粗疏且不成體系,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并不具備其應當具有
的地位.中國古代證據主要分為口供,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勘驗筆錄,檢驗與鑒定,神示.中
國古代法定證據制度先天不足,重視口供與刑訊逼供的采用,這也是中國古代冤案頻發的一
個重要原因。在此,簡單談談中國古代書證和物證制度。
一、書證和物證制度的歷史演變與發展
一, 萌芽階段:西周
西周統治者在思想上確立了“以德配天”的觀點和“敬天保民”的統治政策。鑒于夏和商滅
亡的教訓,在刑法方面,周統治者又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思想,主張以德為住,慎重刑罰。
此種慎重刑罰的思想,必然要求司法審判者對案件審判的慎重,注重案件真相的查明,自然
就在證據方面有了更多的要求。此時,物證已經訴訟活動中得意應用。伴隨著私有制的產生,
有關財產的買賣行為出現了。為規范此類民事行為,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基于民
間習俗,西周中、后期逐漸形成名目不同的民事契約,主要分為買賣契約和債務契約。契約
的出現以及在訴訟中的大量應用,說明了當時司法審判者對證據有了新的要求。對證據的規
范化,是物證技術產生的前提,物證技術也在司法審判工作的發展中出現了一個模糊的輪廓。
二, 形成階段:春秋戰國時期——秦
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成文法的公布:子鏟鑄刑書,商鞅變法,李悝著
《法經》;新興地主階級立法都使得該時期的法進入了封建制法。此階段出現的儒法之爭,
最終法家占據了主導地位。百家爭鳴的局面,使得社會的科學技術有了發展。在這樣一個如
此重視法治的時期,對證據自然也提出了更多要求,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了物證技術的發展。
另一方面,秦朝在注重口供的同時,還出現了限制刑訊逼供原則。限制刑訊逼供原則的出現,
使得口供的獲取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審判者自然把證據的中心適當地轉向物證的提取,物證
技術也因此得到發展。大量史料記載表明,早在先秦時期以法醫學檢驗為核心的司法鑒定就
在審判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
三, 發展階段:漢——唐
1、 漢朝
漢朝統治者屏棄了秦朝的法家思想,自漢朝武帝開始,儒家思想開始了獨霸中國思想舞臺的
局面。儒家思想主張也越來越深地滲透到司法領域之中,極大地影響了漢代的司法原則與司
法制度,其中以“春秋決獄”、“錄囚”制度等最為突出,對后世的影響也最為深遠。而對物
證技術的發展有極大影響的為“春秋決獄”。“春秋決獄”的核心在于“論心定罪”,即根據
人的主觀動機、意圖、愿望來確定其是否有罪。具體標準是“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
于法者誅”。武帝時,倡:“論心定罪”,司法黑暗。由此可見“論心定罪”以儒家的倫理規
則中的“好”、“壞”來確定罪的有無、刑罰的輕重,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把主觀歸罪推向極
端,勢必造成許多冤假錯案。同時過多地注重口供及主觀的好壞,對物證技術的發展也是一
個沉重的打擊。當然,其間也并非毫無發展,東漢時期,我國第一部傳記體斷代史《漢書·薛
宣傳》有記“疻”“痏”(歐傷為疻,歐人成創為痏)等名詞,“遇人不以義而見疻者,與痏
人之罪均”。東漢著作家應邵在《漢書集解》注:“以手杖歐擊人,剝其皮膚,腫起清黑而無
創瘢者,律謂‘疻痏’。”從這一檢驗律中,可見當時簡單的法醫檢驗初步方法已經成為物證
技術的主要形式。
2、 三國兩晉南北朝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政權交替頻繁,統治者為在對峙與兼并中求生存和發展,總結前人興
亡教訓,在政治上多所改易。表現在法律方面,則是立法活動頻繁,律學思想活躍,使法律
制度有很大的發展,進一步推動了物證技術的發展。此間,還形成了死刑復核制度,加強了
自上而下的司法監督等等,一系列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訴訟活動更加規范化,也促進了物
證技術的發展。到三國時期,封建的司法制度日漸完備,司法物證檢驗對象也在不斷擴大。
3、 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社會生產力水平也大有提高,經濟發達,各種民事刑事糾紛也隨之增加,審判活
動中物證技術的反復運用,司法工作人員也在不斷探求更新、更準確的物證技術。同時科學
技術也有了突飛猛進,人們的認知水平也得以提高,對案件越來越講究公正,要求證據的可
靠性與真實性。我國古代物證技術在這個時期內得以完善,為宋朝出現的鼎盛階段打下基礎。
在《唐律》及其《疏議》中,吸收了秦漢以來物證技術的實踐經驗和發展成就,從法律上進
一步完善了物證技術。其突出表現,為在法律中對人命(兇殺)案件和傷害案件的檢驗問題
作了明確規定。除了人命及傷害案件外,對于其他案件中的書證、物證的鑒定也得到了廣泛
的運用。唐朝時,司法鑒定的對象范圍有所擴大,除傳統的法醫檢驗外,檢驗對象已經擴至
毒物、手掌紋等。人們已經掌握并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了毒物檢驗法,如卵白驗毒法、銀叉驗
毒法等。1959年新疆米蘭古城出土的畫有指紋橫折間距的唐代貞觀年(公元627年)制成
的遺言文書等。這些例子都表明此時人們已經開始廣泛應用手掌紋來辨別真偽了。此階段是
中國物證技術發展的黃金時期,各種鑒定技術相繼在此階段的到應用,并在先秦時期的基礎
上各種技術更進一步地發展了。
四, 鼎盛階段:宋
我國物證技術在宋朝達到了鼎盛,特別是南宋時期,是中國古代檢驗制度發展、完善的重要
階段。一方面,基于對前朝的各個案件的總結,吸收了原有的物證技術,同時又在此基礎上
加以創新,使原有的物證技術更進一步。另一方面,由于宋朝社會本身的特點,更適合在司
法審判活動中運用物證技術,物證技術在此間達到鼎盛的階段。當時社會關系已經相當復雜,
各個領域的糾紛已經很頻繁,故當時的人們對證據也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對之要求自然也隨
之增加。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宋朝重視使用口供、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尤其
注重法醫檢驗和司法鑒定等調查取證。官府設有專門的檢驗官,并制定勘驗法規,以規范檢
驗的范圍、內容、程序、規則,檢驗人員的責任及勘驗筆錄的文書程式等。
宋人學貴創新、崇尚獨立思考、提倡批判實用的士風熏陶下,大批從事司法實踐的士大
夫,認真總結前人的辦案經驗,特別重視調查研究,提倡在現場勘驗中判別證據的真偽及物
證的收集,證人的采訪等。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下,產生了大量的法醫學著作。如宋代趙逸齋
著〈平冤錄〉、鄭克的《折獄龜鑒》、宋慈的《洗冤集錄》、桂萬榮的〈棠陰比事〉、海鹽縣令
王與引著的二元〈無冤錄〉等相繼問世。(39)
《折獄龜鑒》通過比較分析各種案例,系統地總結了宋朝刑事案例中物證理論。鄭克提
出了“重證據,輕口供”的現代刑事訴訟理論,這是對自秦以來一直注重口供的訴訟理論的
挑戰。在總結了前人的辦案經驗后,提出“情跡論”的思想,其中有許多是關于問案的方法
的。他強調物證在破案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對片面重視物證,主張情與跡應當兼采,
互相參考。他的“情跡論”是我國古代刑事偵查、司法裁判,已經法醫學發展的主要理論基
礎,在指導刑事技術與司法實踐上曾經起了重大的作用。繼鄭克之后,南宋時期又出現了中
國第一位大法醫學家——宋慈,他的著作《洗冤集錄》,通稱《洗冤錄》,不僅是我國古代第
一部法醫學專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它自南宋以來,成為歷代官府尸傷檢驗的
藍本,曾定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檢驗的準則。該書在總結前人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把
實踐中獲取的藥理、人體解剖、外科、骨科、檢驗等多方面的知識匯集成冊,基本上包括了
現代法醫學在尸體外表檢驗方面的大部分內容。受歷史條件和自然科學總體發展水平的限
制,當時尚不具備尸體解剖、病理分析、毒物化學性質測定等現代法醫檢驗所含的內容。故
從總體上可認為《洗冤集錄》教為全面、系統地總結了尸體外表檢驗、分析了檢驗所得與死
因的關系。(43)
五, 衰弱階段:元——清末
元朝統治者在法律體系上基本沿用了宋朝的制度,但由于帶進了少數民族的相對野蠻的法律
習慣,對原本比較近代化的法律體系受到嚴重打擊,在法律觀念上也產生了較多負面影響。
這對物證技術的發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在宋朝的基礎之上,元朝在物證技術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元朝在法醫學方面的主要成就,
就是王與編撰的《無冤錄》。此書繼承了《洗冤集錄》的成果,進一步發展了法醫學理論,
并糾正了《洗冤集錄》中的一些錯誤。此外,元大德年間還頒布了由國家統一制定的《檢尸
式》,具體規定了對懸縊、水中、火燒、殺傷等各類尸體的現場檢驗程序和方法,可見在這
一時期,檢驗制度已基本上規范化、法制化了。(47)明清時期,物證技術上主要繼承了宋
元的成就,在其基礎上也有所發展。在法律制度上,有關檢驗的程序、內容也更加完備、具
體,這在《大明律例》和《大清律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
六、結語
綜觀中國古代物證技術發展主要受到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一、自然科學技術的落后,人類對社會的認識不足。物證技術作為一門科學技術,要結合物
理 、化學、生物、心理學等各學科的知識,在對物證的發現、提取、檢驗和鑒定中加以運
用,方能更可靠地提供證據、線索,更真實地再現案件經過。但古代自然科學的落后,物證
技術自然不可能發達,往往先在個案中嘗試性地加以運用。由于中國古代醫學發達,在司法
審判中結合醫學知識產生了古代法醫學,形成了以法醫鑒定為主要的物證技術。
二、各個朝代的法制思想對物證技術的發展起了主導作用,自漢朝時,儒家思想登上政治舞
臺,“禮法并用”的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時期,一直影響著其法制思想,“春秋決獄”、
“論心定罪”使的司法審判強調人的主觀善惡 ,也使得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工作一直注重口
供 ,往往輕視物證。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物證技術的落后,不能得到足夠的證據,
只好通過向犯罪嫌疑人刑訊的方式得到證據。反過來,這對物證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過分重視口供,自然就不能使人們對物證引起足夠的重視,也使的物證技術的發展緩慢,甚
至停滯、倒退。
三、各個朝代對口供的態度對物證技術的發展起了直接作用。由于自然科學的落后,審判者
更注重言詞證據,加以心理學的常識,產生了“五聽”原則,注重嫌疑人的心理變化。從漢
以來一直重口供輕物證,直到宋朝鄭克才提出“重物證輕口供”的觀念。至此,物證技術在
宋朝也得以突飛猛進的發展,達到歷史最高峰。但明清時期,審判者又忽視物證,更加注重
口供,加以諸如腐敗、貪污等因素的影響,物證技術最終沒落。
四、審判人員、檢驗人員責任的刑事法律化也促進了物證技術的發展。早在西周就有“五過”
制度,“五罰不服,正于五過。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該制度在各朝
代得以沿用。秦朝時期,又出現了對檢驗人員責任的規定,并在唐朝出現了以刑法制裁那些
違反檢驗制度的檢驗人員。以后歷代都在唐朝的基礎之上進一步規范化。
中國古代的物證技術在歷史上有著輝煌的成就,至今某些技術、理念對當代的物證技術仍然
具有指導意義,沿用至今。古代物證技術依然存有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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