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贊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國派
遣醫療隊赴贊比亞工作的議定書
文章屬性
? 【締約國】贊比亞
? 【條約領域】醫療衛生
? 【公布日期】1980.02.27
? 【條約類別】議定書
? 【簽訂地點】盧薩卡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贊比亞共和國
政府關于中國派遣醫療隊赴贊比亞工作的議定書
(簽訂日期1980年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日)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贊比亞共和國政府,為了發展兩國衛生事業的友好合作
關系,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應贊比亞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贊方)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以內組成的醫療隊(包括譯員、司機、廚師
等),其中醫務人員不少于二十名(以下簡稱中國醫療隊)赴贊比亞共和國工作。
第二條 中國醫療隊的任務是與贊方醫務人員密切合作,協助開展醫療工作
(不承擔法醫工作),并通過醫療實踐交流經驗,互相學習。
第三條 中國醫療隊工作地點是卡布韋總醫院和盧安夏湯普森醫院。
第四條 贊方從上述醫院的供應品中提供中國醫療隊工作所需的醫療設備、
器械、藥品、醫用敷料和化學試劑和辦公用品等。
第五條
(1)贊方負擔中國醫療隊在兩年工作期間赴、離贊比亞的一次往返旅費和每
人每月二百克瓦查的生活費,免費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臥具、水、電)、
交通和油料以及辦公和贊境內出差的其它費用,并在贊工作期間提供免費醫療。
(2)中國醫療隊的生活費以及與本條第一段中有關的其它一切費用將由贊方
按月撥付給中國駐贊比亞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如遇到生活費指數變動超過目前指數的百分之十時,中、贊雙方將進行協商,
對原定生活費做相應調整,并換文確認。
第六條 中國醫療隊在贊工作期間,贊方免除他們應繳納的直接稅款。
第七條 中國醫療隊人員享有中方和贊方規定的假日。醫療隊員每工作期滿
十一個月,享有一個月的帶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休假,可累計到下
年度補休。休假期間的生活費按本議定書第五條第二段辦理。
第八條 中國醫療隊應遵守贊比亞的法律并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九條 本議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執行中發生異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
商解決。
第十條 本議定書有效期為兩年,從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十
二月止。期滿后,中國醫療隊按期回國。如贊方要求延長,應在期滿前六個月提
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另簽議定書。
本議定書于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七日在盧薩卡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贊比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陳 一 明 康契芙諾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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