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
印章刻制安全管理制度
(1)承制公章審批備案和憑證登記制度。公章制作企業(yè)和刻字門市部
等承接公章,須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對委刻章單位和經辦人
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和制作公章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等要每
項登記,登記表及時歸檔,并長期保存,以備查驗。個人經營印章業(yè)務,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承制公章業(yè)務。
(2)可疑情況報告制度,公章刻制企業(yè)和刻字店不得承接手續(xù)不全、
無公安機關出具準刻證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發(fā)現(xiàn)有違法犯罪嫌疑或
公安機關通緝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要及時報告,不得隱瞞,包庇。
(3)殘次公章銷毀制度。制作公章過程中的所有材料,如軟片、凹凸
版、廢品等,須妥善保存;制作過程中產生的材料、設計樣品、半成品、
不得隨意亂仍,必須在委托人的監(jiān)督下進行銷毀。設計樣稿、底片圖案、
印文等應當全部由委托人帶走,公章刻制企業(yè)不得留存或者仿制。
(4)承接監(jiān)督制度。凡承接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公章,要在指定的保
密車間由專人承制。
(5)制作公章的領取和交接制度。公章制作企業(yè)職工辦理完畢承接公
章手續(xù)后,承接者應該發(fā)給經辦人取章憑證單,注明取章日期;經辦人
萬一丟失,需及時通知公章制作企業(yè),以防他人冒領。委托單位領取公
章時,取章人應持委托制作公章單位的證明,并出示本人身份件,并在
取章單簽名,注明取章件數。公章制作企業(yè)必須嚴格驗證登記,在手續(xù)
完備的情況下,方可交付印章;交章前,公章制作企業(yè)應對制作完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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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進行加封;取章人交給單位負責人或這管理公章的人員開封、起印,
防止不法分子中途盜用印鑒。
(6)公章交移、銷毀制度。公章制作企業(yè)對未按時領取的公章,應當
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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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fā)布于:2023-11-04 20:16:5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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